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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 844-2014 餐饮业油烟排放限值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浓度(包括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管辖区现有餐饮服务企业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餐饮服务企业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相关链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本市《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的批复(沪府〔201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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