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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油与石油化工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以及对新、改、扩建炼油与石 油化工生产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 炼油与石油化工企业内排放的恶臭污染物执行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内锅炉(含电站锅 炉)、危险废物焚烧炉执行相应的北京市或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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