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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规定了生猪、家禽在养殖场环境与建筑控制、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控制、兽药使用控制、出 栏运输控制、屠宰加工控制以及猪肉、禽肉销售、包装、贮存及运输控制的技术原则和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生猪、家禽饲养场、饲料厂、屠宰加工场等猪肉、禽肉生产过程中的兽 药残留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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