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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标识规格及位置、标识式样、 管理方式、监督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 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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