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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既有房屋建筑修缮施工的基本要求以及地基与基础、砖石砌体、混凝土结构、屋面及 防水、装饰装修、门窗、楼地面、给排水、供暖通风及电气修缮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既有房屋建筑修缮工程施工。新建建筑 工程和自建房屋修缮不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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