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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人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规范便携式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的性能、质量和检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的组成结、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仪器检测评价方法。 本标准附录 A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B一附录 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10 月 24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4 月 24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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