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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HBC 3-2001) 废止。 本标准为指导性标准。 在起草本标准过程中,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全球大气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及美国国家环保局出版的《EPA Test Method:Reference Method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SuspendedParticulates in the Atmosphere (High volume Method)》(美国环保局检测方法: 大气中的悬浮颗粒物检测参考方法(大流量采样器)) 部分内容,并参考了国内外部分厂家生产的采样器技术指标及企业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2 月 3 日批准本标准自 2008 年 3 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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