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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环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简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监测的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固定源废气监测的准备、废气排放参数的定、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与测定方法、监测的质量保证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本标准的附录 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 12 月7日批准本标准自 2008年 3 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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