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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与原执行的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相比,主要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有不同程度降低,也就是说,对排污单位污水排放的要求更为严格了,也更有利于水环境质量的改善。例如,对1个污水直接排入河道的企业来说,原来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150mg/L、25 mg/L、200(150) mg/L、60 (30)mg/L,执行《标准》后,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分别为60mg/L、8 mg/L、20 mg/L、20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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