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排污收费试点将启动千亿市场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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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上传人:恒信仪器
  3. 上传时间:2015/7/2 13: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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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厅(局):   为了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8日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试点行业范围见附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增加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四条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第五条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第六条 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VOCs污染当量数=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石油化工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区分生产过程的VOCs污染源项,分别采取实测、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2。包装印刷行业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过程中投用原辅料及回收有机溶剂量,按物料衡算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办法见附3。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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