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03:2008)

  1. 类别:其他资料
  2. 上传人:智慧的弟弟
  3. 上传时间:2008/6/17 23: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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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CNAS-R03:2008与CNAS-R03:2006相比,主要变化在于: 1. 删除5.4第三款“如申诉委员会不能就申诉裁定形成决议,则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将意见提交全体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并通过会议或函审的方式做出最终决定” 2. 删除5.5.3中“如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在接到申诉处理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委员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再次提出申诉。” 3. 进一步明确申诉委员会如何做出申诉裁定,即“申诉委会员会主任从申诉委员会中选择5 名与申诉事宜无利害关系的成员组成裁定小组,并指定其中一名成员为组长。裁定应当按照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当裁定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定应当按照裁定小组组长的意见作出。” CNAS决定新版的R03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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