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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RC07:2007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 被CNAS-RC07:2011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代替 1.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作为国际认可论坛(IAF)_太平洋认可合作组织(PAC)多边承认协议(MLA)成员,为履行成员义务,实施IAF_PAC跨国认可政策,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规定了CNAS对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认可的政策和程序,是对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的补充和进一步说明,适用于CNAS对具有境外关键场所的认证机构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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