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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EC-016:2009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有关规定的说明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不予受理认证机构认可申请和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情况,特制订本文件。 不予受理认可申请适用于认证机构初次申请和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复评、增加关键场所、扩大认可领域、扩大业务领域的申请。 暂停、撤销认证机构认可资格适用于对所有获准认可的认证机构发生问题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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