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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45号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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