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监测函[2018]240号

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环办监测函〔2017〕2024号)有关要求,规范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文本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下载。试行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赵国华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103118

  传真:(010)66556824

  附件:环境空气臭氧前体有机物手工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22日

  

    抄送: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站(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内容发布: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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