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初,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细则》进行了解读。
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是完善了相关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细则》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原《细则》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和明确了“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规定。
二是细化了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制度。根据《公约》关于成员国要宣布其监控化学品相关活动和数据的要求,《细则》完善了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制度。同时,增加了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相关记录的保存要求和保存期限等制度,并规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相关记录移交地方主管部门存档。
三是增加了国际视察的相关制度。《公约》对监控化学品的国际视察制度作出了细致的规定。《细则》根据《公约》的相关要求,增加了“国际视察”的定义、接受国际视察的企业范围及相关义务,规定了地方主管部门应当为国际视察提供交通等方面的保障等内容。
四是细化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相关管理制度。《细则》完善了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者、使用者、销售者在生产、使用、销售、转产停产等环节应当遵守的相关制度,如“生产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使用许可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等。
五是设立利企便民相关制度。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工作涉及很多企业需要提交相关数据,为了更好体现利企便民精神,《细则》基于目前实践情况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建设监控化学品数据申报系统,相关企业通过数据申报系统定期填报《全国监控化学品统计报表》。
六是删除了监控化学品储存、运输等方面的规定。原《细则》对监控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制度、包装和标志、安全和保管等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鉴于实践中上述环节由其他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等相关制度予以管理,《细则》不再规定上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6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部1997年3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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