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摘要
资料下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002)相配套,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采样规范》(WS 1-1996)和《作业场所空气中金属样品采集方法》(WS/T 16-1996)修改合并为一个规范;涵盖了有毒物质和粉尘监测的采样方法,适用于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的监测。 本标准的附录A、B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WS1-1996和WS/T16-1996。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本次是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职业卫生标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闫慧芳和梁禄。
粉尘采样器通用技术条例
简介:本标准规定了粉尘采样器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短时、连续粉尘采样器(以下简称采样器)的设计。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
简介:本标准是为劳动卫生标准的监测配套的采样仪器技术规范,用于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制造和性能测试。本标准是在总结了我国经验并参考了国外仪器资料的基础上提出的。 本标准从199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湖北省卫生防疫站、鞍钢劳动卫生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伯洪、梁禄、范成元。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
简介: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辽宁省劳动卫生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符绍昌、程玉海、刘占元、樊艳华。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225-1996. 车间空气中呼吸性矽尘卫生标准. Health standard for respirable silica dust in the air of workplace.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4-03批准,1996-09-01实施.
粉尘采样器检定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简介:本标准规定了粉尘采样器检定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采样器检定装置(以下简称检定装置)的制造、检验和验收。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粉尘防治及设备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起草和解释。 本标准起草人丘伟东、周彬、陈福民、唐述明。
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技术条件
简介:本标准规定了呼吸性粉尘个体采样器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个人佩带,8h连续采集呼吸性粉尘的采样器(简称个体采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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