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0-08-30 17:08  下载量: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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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为了做好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香料香精产品的所有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香料香精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香料香精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用香料香精产品。根据产品原料来源、生产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将应用香料香精产品分为天然香料、生物技术香料、合成香料和香精四个产品单元。又根据产品特征,每个产品单元划分为若干小类。 1.3.1 天然香料单元:是指用物理方法直接从芳香植物或动物分泌物中分离得到的香料产品,分为4小类: (1) 蒸馏类; (2) 浸提类; (3) 冷榨(磨)类; (4) 其他类。 1.3.2 生物技术香料单元:是指用生物技术方法(如发酵工程技术、酶工程技术)制得的单一或复合香料产品,不分类。 1.3.3 合成香料单元:是指用化学方法合成的,再经若干化工操作单元精制得到具有一定化学结构、香气、香味和理化规格的香料产品。一般分为天然等同香料和人造香料(人造香料指该物质的化学结构至今尚未在自然界中发现过的香料),不分类。 1.3.4 香精单元(应用香精):分为3小类。 (1)液体类; (2)浆(膏)状类:指香精在常温下或稍经加热搅拌即成为流动的粘稠体态(定义1); (3)固体(粉末)类:指以香料与其他食品添加剂、载体等,经过搅拌制成均匀的拌和型粉末香精和/或利用可食用的壁材(高分子物质),将芯材(香料等混合物)包裹成微小囊状物的微胶囊型粉末香精等(定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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