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2009-07-10 09:47  下载量: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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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871-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04-01实施 剂量限值和表面污染控制水平 职业照射 计量限值 应对任何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水平进行控制,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1, 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但不可作任何追溯性平均),20mSv; 2,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 3,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4,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对于年龄为16~18岁接受涉及辐射照射就业培训的徒工和年龄为16岁~18岁在学习过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学生,应控制其职业照射使之不超过下述限值: 1, 年有效剂量,6mSv; 2,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 3,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特殊情况 1, 依照审管部门的规定,剂量平均期破裂延长到10个连续工作年;并且在此期间内,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应超过20mSv,任何单一年份不应超过50mSv;此外,当任何一个工作人员自此延长平均期开始以来所接受的剂量累计达到100mSv时,应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 2, 剂量限制的临时变更应遵循审管部门的规定,但任何一年内不得超过50mSv,临时变更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公众照射 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值: 1, 年有效剂量,1mSv; 2, 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3,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4, 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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