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制剂的稳定性研究
制剂的稳定性研究应基于对原料药特性的了解及由原料药的稳定性研究和临床处方研究中获得的试验结果进行设计,并应说明在贮藏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变化情况及稳定性试验考察项目的设置考虑。
注册申报时应提供至少3个注册批次制剂正式的稳定性研究资料。注册批次制剂的处方和包装应与拟上市产品相同,生产工艺应与拟上市产品相似,质量应与拟上市产品一致,并应符合相同的质量标准。如证明合理,新制剂3个注册批次其中2批必须至少在中试规模下生产,另1批可在较小规模下生产,但必须采用有代表性的关键生产步骤。仿制制剂3个注册批次均必须至少在中试规模下生产。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生产不同批次的制剂应采用不同批次的原料药。
通常制剂的每一种规格和包装规格均应进行稳定性研究;如经评估认为可行,也可采用括号法或矩阵法稳定性试验设计;括号法或矩阵法建立的基础是试验点的数据可以代替省略点的数据。
另外,在注册申报时,除需递交正式的稳定性研究资料外,还可提供其他支持性的稳定性数据。
稳定性研究应考察在贮藏过程中易发生变化的,可能影响制剂质量、安全性和/或有效性的项目;内容应涵盖物理、化学、生物学、微生物学特性,以及稳定剂的含量(如,抗氧剂、抑菌剂)和制剂功能性测试(如,定量给药系统)等。所用分析方法应经过充分的验证,并能指示制剂的稳定性特征。如在稳定性研究过程中分析方法发生了变更,则应采用变更前后的两种方法对相同的试验样品进行测定,以确认该方法的变更是否会对稳定性试验结果产生影响。如果方法变更前后的测定结果一致,则可采用变更后的方法进行后续的稳定性试验;如果方法变更前后测定结果差异较大,则应考虑采用两种方法平行测定后续的时间点,并通过对二组试验数据的比较分析得出相应的结论;或是重复进行稳定性试验,获得包括前段时间点的完整的试验数据。
根据所有的稳定性信息确定制剂有效期标准的可接受限度。因为有效期标准的限度是在对贮藏期内制剂质量变化情况及所有稳定性信息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所以有效期标准与放行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是合理的。如,放行标准与有效期标准中抑菌剂含量限度的差异,是在药物研发阶段依据对拟上市的最终处方(除抑菌剂浓度外)中抑菌剂含量与其有效性之间关系的论证结果确定的。无论放行标准与有效期标准中抑菌剂的含量限度是否相同或不同,均应采用1批制剂样品进行初步的稳定性试验(增加抑菌剂含量检测),以确认目标有效期时抑菌剂的功效。
(一)光稳定性试验
制剂应完全暴露进行光稳定性试验。必要时,可以直接包装进行试验;如再有必要,可以上市包装进行试验。试验一直做到结果证明该制剂及其包装能足以抵御光照为止。
可采用任何输出相似于D65/ID65发射标准的光源,如具有可见-紫外输出的人造日光荧光灯、氙灯或金属卤化物灯。D65是国际认可的室外日光标准[ISO 10977(1993)],ID65相当于室内间接日光标准;应滤光除去低于320nm的发射光。也可将样品同时暴露于冷白荧光灯和近紫外灯下。冷白荧光灯应具有ISO10977(1993)所规定的类似输出功率。近紫外荧光灯应具有320~400nm的光谱范围,并在350~370nm有最大发射能量;在320~360nm及360~400nm二个谱带范围的紫外光均应占有显著的比例。
至少应采用1个申报注册批次的样品进行试验。如果试验结果显示样品对光稳定或者不稳定,采用1个批次的样品进行试验即可;如果1个批次样品的研究结果尚不能确认其对光稳定或者不稳定,则应加试2个批次的样品进行试验。
有些制剂已经证明其内包装完全避光,如铝管或铝罐,一般只需进行制剂的直接暴露试验。有些制剂如输液、皮肤用霜剂等,还应证明其使用时的光稳定性试验。研究者可根据制剂的使用方式,自行考虑设计并进行光稳定性试验。
(二)放置条件
通常,应在一定的放置条件下(在适当的范围内)评估制剂的热稳定性。必要时,考察制剂对湿度的敏感性或潜在的溶剂损失。选择的放置条件和研究时间的长短应充分考虑制剂的贮藏、运输和使用的整个过程。
必要时,应对配制或稀释后使用的制剂进行稳定性研究,为说明书/标签上的配制、贮藏条件和配制或稀释后的使用期限提供依据。申报注册批次在长期试验开始和结束时,均应进行配制和稀释后建议的使用期限的稳定性试验,该试验作为正式稳定性试验的一部分。
对易发生相分离、黏度减小、沉淀或聚集的制剂,还应考虑进行低温或冻融试验。低温试验和冻融试验均应包括三次循环,低温试验的每次循环是先于2~8℃放置2天,再在40℃放置2天,取样检测。冻融试验的每次循环是先于-20~-10℃放置2天,再在40℃放置2天,取样检测。
加速及长期试验的放置条件
研究项目
放置条件
申报数据涵盖的
最短时间
长期试验
25℃±2℃/60%RH±5%RH或30℃±2℃/65%RH±5%RH
新制剂12个月
仿制制剂6个月
中间试验
30℃±2℃/65%RH±5%RH
6个月
加速试验
40℃±2℃/75%RH±5%RH
6个月
加速试验的放置条件为40℃±2℃/75%RH±5%RH,考察时间为6个月,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的3个时间点(如0、3、6月)。根据研发经验,预计加速试验结果可能会接近显著变化的限度,则应在试验设计中考虑增加检测时间点,如1.5月,或1、2月。
如在25℃±2℃/60%RH±5%RH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当加速试验6个月中任何时间点的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中间条件为30℃±2℃/65%RH±5%RH,建议的考察时间为12个月,应包括所有的考察项目,检测至少包括初始和末次的4个时间点(如0、6、9、12月)。
制剂质量的“显著变化”定义为:
1.含量与初始值相差5%,或用生物或免疫法测定时效价不符合规定。
2.任何降解产物超出有效期标准规定的限度。
3.外观、物理性质、功能性试验(如:颜色、相分离、再分散性、沉淀或聚集、硬度、每揿剂量)不符合有效期标准的规定。一些物理性质(如:栓剂变软、霜剂熔化)的变化可能会在加速试验条件下出现;
另外,对某些剂型,“显著变化”还包括:
1.pH值不符合规定;
2.12个剂量单位的溶出度不符合规定。
如长期试验的放置条件为30℃±2℃/65%RH±5%RH,则无需进行中间条件试验。
长期试验的放置条件通常为25℃±2℃/60%RH±5%RH或30℃±2℃/65%RH±5%RH;考察时间点应能确定制剂的稳定性情况。对建议的有效期至少为12个月的制剂,检测频率一般为第一年每3个月一次,第二年每6个月一次,以后每年一次,直到建议的有效期。
注册申报时,新制剂长期试验应包括至少3个注册批次、12个月的试验数据,并应同时承诺继续考察足够的时间以涵盖其有效期。仿制制剂长期试验应包括至少3个注册批次、6个月的试验数据,并应同时承诺继续考察足够的时间以涵盖其有效期。
(三)非渗透性或半渗透性容器包装的制剂
对采用非渗透性容器包装的药物制剂,可不考虑药物对湿度的敏感性或可能的溶剂损失;因为非渗透性容器具有防潮及溶剂通过的永久屏障。因此,包装在非渗透性容器中的制剂的稳定性研究可在任何湿度下进行。
对采用半渗透性容器包装的水溶液制剂,除评估该制剂的物理、化学、生物学和微生物学稳定性外,还应评估其潜在的失水性。失水性试验是将制剂样品放置在下表所列的低相对湿度条件下进行,以证明其可以放在低相对湿度的环境中。
对非水或溶剂型基质的药物,可建立其他可比的方法进行试验,并应说明所建方法的合理性。
研究项目
放置条件
申报数据涵盖的
最短时间
长期试验
25℃±2℃/40%RH±5%RH或30℃±2℃/35%RH±5%RH
新制剂12个月
仿制制剂6个月
中间试验
30℃±2℃/ 65%RH±5%RH
6个月
加速试验
40℃±2℃/不超过(NMT)25%RH
6个月
长期试验是在25℃±2℃/40%RH±5%RH或是在30℃±2℃/35%RH±5%RH条件下进行,由研究者自行决定。
如果以30℃±2℃/35%RH±5%RH为长期试验条件,则无需进行中间条件试验。
如果在25℃±2℃/40%RH±5%RH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而在加速放置条件下6个月期间的任何时间点发生了除失水外的质量显著变化,则应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以评估30℃温度对质量的影响。如果在加速试验放置条件下,仅失水一项发生了显著变化,则不必进行中间条件试验;但应有数据证明制剂在建议的有效期内贮藏于25℃/40%RH条件下无明显失水。
采用半渗透性容器包装的制剂,在40℃、不超过25%RH条件下放置3个月,失水量与初始值相差5%,即认为有显著变化。但对小容量(≤1mL)或单剂量包装的制剂,在40℃、不超过25%RH条件下放置3个月,失水5%或以上是可以接受的。
另外,也可以采用另一种方法进行下表推荐的参比相对湿度条件下的失水研究(包括长期试验和加速试验)。即在高湿条件下进行稳定性试验,然后通过计算算出参比相对湿度时的失水率。具体方法就是通过试验测定包装容器的渗透因子,或如下例所示,由计算得到的同一温度下不同湿度的失水率之比得出包装容器的渗透因子。包装容器的渗透因子可由采用该包装的制剂在最差情况下(如:系列浓度中最稀的浓度规格)的测定结果得出。
失水测定方法实例:
对装在特定包装容器、大小尺寸、装量的制剂,计算其在参比相对湿度下失水率的方法:用在相同温度下和实测相对湿度下测得的失水率与下表中的失水率之比相乘。前提是应能证明在贮藏过程中实测时的相对湿度与失水率呈线性关系。
例如,计算40℃温度下、不超过25%RH时的失水率,就是将75%RH时测得的失水率乘以3(相应的失水率之比)。
实测时的相对湿度
参比相对湿度
特定温度下失水率之比
60%RH
25%RH
1.9
60%RH
40%RH
1.5
65%
35%RH
1.9
75%RH
25%RH
3.0
除上表外其他相对湿度条件下的失水率之比,如有充分的证据,也可采用。
(四)拟冷藏的制剂
研究项目
放置条件
申报数据涵盖的最短时间
长期试验
5℃±3℃
12个月
加速试验
25℃±2℃/60%RH±5%RH
6个月
拟冷藏制剂如采用半渗透性容器包装,也应进行适当温度条件下的低湿试验,以评估其失水情况。
对拟冷藏保存的制剂,如在加速试验的前3个月内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应对短期偏离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如在运输途中或搬运过程中)对其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加试1批制剂样品进行少于3个月、增加取样检测频度的试验;如前3个月质量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则可终止试验,不必继续进行至6个月。
拟冷藏保存制剂的长期试验条件为5℃±3℃。对拟冷藏保存的制剂,如加速试验在3个月到6个月之间其质量发生了显著变化,有效期应根据长期放置条件下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确定。
(五)拟冷冻贮藏的制剂
研究项目
放置条件
申报数据涵盖的最短时间
长期试验
-20℃±5℃
12个月
拟冷冻保存制剂的长期试验条件为-20℃±5℃。对拟冷冻贮藏的制剂,有效期应根据长期放置条件下实际试验时间的数据确定。虽然未规定拟冷冻贮藏制剂的加速试验条件,仍应对1批样品在略高的温度下(如:5℃±3℃或25℃±2℃)进行放置适当时间的试验,以了解短期偏离说明书/标签上的贮藏条件对该制剂质量的影响。
对拟在-20℃以下贮藏的制剂,可参考冷冻保存(-20℃±5℃)的制剂,酌情进行加速试验;其应在拟定的贮藏条件下进行长期试验,并根据长期放置实际考察时间的稳定性数据确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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