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国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的通知。HJ/T166-2004的修订可以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监测的规范性,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更好地指导区域性土壤环境、污染源或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和土壤环境污染事故等类型的全流程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对我国的土壤环境质量提升与污染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修订的主要内容
HJ/T166-2004包括13个部分内容:
1范围、2引用标准、3术语和定义、4采样准备、5布点与样品数量、6样品采集、7样品流转、8样品制备、9样品保存、10土壤分析测定、11分析记录与监测报告、12土壤环境质量评价、1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有关章节。
本标准删除的原标准内容主要包括:
5布点与样品数量中简单随机和分块随机的布点方法,实际工作中一般不采取简单随机方法,且很难掌握土壤变异性特征无法开展分块随机布点。10土壤分析测定中“10.2样品处理”,分析方法规定样品前处理要求,根据选择的分析方法执行相应要求即可。12土壤环境质量评价,相关内容将另行出台标准。
13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中(1)“13.2.4土壤标准样品”,土壤标准样品为一般常识性词汇且在《土壤环境词汇》(HJ1231-2022)中已作规定。
(2)“13.2.5监测过程中受到干扰时的处理”,HJ/T166-2004主要要求突发客观情况时进行重测,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和分析方法标准中细化了仪器定量校准、校准曲线、仪器稳定性等检查要求,也包含了检测过程受到干扰的处理内容。
(3)“13.3实验室间质量控制”,HJ/T166-2004主要要求应开展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活动,以保证数据可靠性。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630-2011)中对外部质量控制已做相关规定。
(4)“13.5测定不确定度”,《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和表示》(GB/T27418-2017)已做相关规定。
本标准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
监测方案编制、监测单元划分、点位现场核查、点位确认、挥发性有机样品采集、样品制备环境要求、检测有机项目的样品制备和各环节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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