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启乐小课堂: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相关规定

2022-06-06 08:58  下载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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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文摘自CNAS2019年12月25日发布并实施的CNAS-EL-13:2019《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 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 1. 目的和范围 1.1 本文件明确了CNAS对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以下简称“报告”)的结果信息、使用、管理、评审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是对CNAS-CL01(等同采纳ISO/IEC 17025)相关条款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目的在于统一对标准的理解,确保认可评审和管理的一致性。 1.2 本文件仅适用于CNAS依据CNAS-CL01对检测和校准实验室开展的认可活动。 2. 实验室出具报告的要求 2.1 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结果。(CNAS-CL01:2018, 7.8.1.2) a) 样品信息准确,并且必须是实测样品。 示例1:客户送测样品A、B和C,声称是三种型号对应同一原型产品,实验室实际测试的是B样品。实验室在报告的样品信息描述中,只能声明被测样品是B,不应列入A和C的信息,因该信息是由客户提供,实验室未进行验证。如果实验室通过验证能够证明A、B、C三种型号确实是对应同一原型产品,实验室可以在报告中列出三种型号的信息,但应声明被测样品是B,同时报告型号验证结果和相应的支持数据或信息。 示例2:实验室在对客户产品的第一次测试中发现有些项目是不合格的,客户对产品进行了改进,再次送检。第二次测试如果只是测试了不合格项目,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应只包括此次测试的项目。如果客户要求将第一次测试合格的项目也纳入到报告中,出具完整的测试合格报告,实验室应在报告中以清晰的方式标明第一次测试合格和第二次测试合格的数据,并说明第二次测试数据为第一次测试不合格经客户对样品进行改进后测试的数据,必要时给出原不合格数据以及客户所做的改进工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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