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214-仪器专项项目绩效评价系列讲座——5项目财务准备与审计


2.2.2结题审计

1)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课题承担单位应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选取会计事务所对课题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课题结题审计。审计费用可从课题资金列支。

2)统一审计机构:通常,审计机构应由项目牵头单位统一选取,应由同一审计机构出具各课题审计报告和项目汇总审计报告。

3)课题审计报告:会计事务所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要求,如实、准确、全面的开展结题审计,并向课题承担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4)课题审计材料提交:结题审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将审计报告和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等统一交至项目牵头单位。

5)项目汇总审计报告:项目汇总审计报告由审计项目牵头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本课题已接受有关政府审计、纪检等方面出具的报告,对相关结论予以采信。

对于项目下不设课题或仅设置一个课题的情况,直接出具项目审计报告。

2.3.4财务专家课题资金评议打分表(个人)

5.1.png

2.3.5财务专家组课题资金评议打分表(汇总)

5.2.png

3.6形式审查

评估机构收到专业机构转交的资金评议相关材料后,首先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课题结题审计报告与项目结题审计报告汇总报告纸质版是否为正式出具的报告,如:是否为系统打印的、是否为最新版本签章是否齐全。会计事务所是否在十三五遴选名单之列;

2)审计报告要素及9个附件是否齐全;

3)审计基准日是否正确(应为完成日,不是进场日);

4)审计报告是否存在影响后续审查判断、导致无法开展审查工作的事项(如主要数据错误、单位和项目(课题)基本信息等填写错误等重大差错);

5)在课题绩效自评价报告中,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内容是否齐全,《课题资金支出情况表》是否填列;

6)在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中,资金投入、拨付与支出情况内容是否齐全,《项目牵头单位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拨付情况表》是否填列;

7)其他。

上述第2条中审计报告9个附件清单(加盖被审计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包括:

1)结题审计业务约定书;

2)报专业机构调剂申请及批复文件;

3)履行单位内部预算调剂申请及批复材料;

4)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中央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账;

5)课题外拨资金的记账凭证及银行汇款单;

6)课题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每个单位按资金量支出额度排序,前5笔大额支出的记账凭证及发放签收单;

7)课题应付未付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等复印件);

8)课题预计支出说明材料;

9)审计报告披露问题的佐证材料。

3.8评前初审主要内容

1)资金到位和拨付情况

——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到位情况;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是否按照任务进度对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2)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课题承担、参与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支出与课题任务是否相关、经济合理,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资产管理情况;

——财务档案保存情况。

3)预算执行与调整情况

——专项经费预算调整是否履行规定的程序;

——是否未经批准增减课题参与单位;

——专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等。

完成评前初审后,应形成《课题资金评前审查意见反馈表》(初审)》、《审计报告质量评价表》。

3.9初审问题整改

1)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如:

——课题资金未单独核算(同一个单位承担2个课题,也应分开核算,专项和自筹也应分开核算,每个课题要有2本帐);

——课题单位向参与单位多拨、少拨经费;

——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中央财政资金等。

2)要求项目牵头单位组织各课题承担单位于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资料,如未按时提交整改资料,且无正当理由的,按相关支出不合理认定。

3.10整改后复审

1)收到整改材料后,对整改材料进行复核;

2)根据整改情况,对整改后的各课题中央财政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进行调整。

3)对整改材料完成复审后,形成《课题资金评前审查专家组意见表(复审)》。

3.11出具审查意见

1)无需整改直接出具:若被审查课题资金管理无问题或无需整改,则拟依据《课题审计报告》和《课题资金评前审查专家组意见表》(初审或复审),对课题资金投入、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认定,形成《课题资金评前审查意见表》

2)需要整改后再出具:若被审查课题资金管理存在问题进行了整改,则填写课题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整改情况,并对课题资金投入、使用、管理等方面情况和整改后中央财政资金支出及结余情况进行复审认定,形成《课题资金评前审查意见表(复审)》

4.1制度建设

1)承担和参与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与中央财政资金管理和试用相关的制度,明确课题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制定单位领导、科研和财务部门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方面的审核、签批流程;

——制定预算科目调剂的审批流程和相关制度;

——制定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方面的相关财务制度。

2)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制度

3)及时拨付参与单位中央财政资金

——按照课题任务书要求和研发任务的实际进度需要,及时转拨参与单位中央财政资金,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转拨。

4.2单独核算

1)承担单位应将课题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中央财政资金只能用于本课题的研究任务;

2)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均应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可通过如下方式实现:

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设辅助明细账,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

在单位会计核算系统中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分别设收入和支出科目),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3)规范会计基础性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4)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4.3重大事项

下列重大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1)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变更/增减、项目(课题)负责人变更;2)课题延期或课题任务延迟;3)课题任务目标(技术指标)调整;4)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

4.4直接费用

1)设备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增,确需调增的应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审批;设备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的预算调剂下放给承担单位。

2)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

3)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

4.5结题审计

课题承担单位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选取具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及基金等)资金审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实时更新)开展课题结题审计。审计报告和相关补充说明材料等由会计事务所上传。

4.6形式审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项目和课题审计报告均为非最新版本;

2)项目课题审计报告非系统打印;

3)课题审计报告缺少9个附件;

4)课题审计报告审计基准日不准确;

5)项目或课题缺少绩效自评价报告;

6)提供的中央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账非财务系统导出打印,而是Excle统计表或者财务系统外统计表;

7)课题外拨资金未提供记账凭证及银行汇款单;

8)提供的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未按资金量支出额度排序;

9)课题应付未付证明材料为提供合同、发票等复印件;

10)课题有预计支出,未提供说明材料;

11)其他。

4.7评前初审需要整改的问题

1)课题的中央财政资金未实现单独核算;

2)课题的其他来源资金未实现单独核算;

3)中央财务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未实现分别单独核算;

4)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5)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变更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6)变更其他来源资金来源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7)使用零余额账户支付课题费用;

8)自行增加或减少课题参与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9)课题承担单位未按预算拨付课题参与单位中央财政资金(多拨、少拨);

10)其他。

4.8评前初审需要补充的问题

1)两大类预算科目间调剂预算缺少相关手续;

2)其他来源资金到位率低;

3)其他来源资金预算科目金额进行较大调整;

4)列支燃料动力费分摊依据不充分;

5)课题预计支出未分单位说明的;

6)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列支依据不充分;

7)其他。

4.9结余资金认定

结余资金认定数=预算批复数审计认定数应付未付认定数预计支出认定数;

预算批复数以任务书批复的金额为准;调剂后的预算书以课题执行周期内,按有关规定履行预算调剂程序后的金额为准;审计认定数为课题执行周期内调整违规支出、不合理支出、与课题无关支出等后的审计认定已支出金额;应付未付认定数为课题执行周期内发生的与课题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尚未支付、需在基准日后支付的金额认定数;预计支出主要内容为与综合绩效评价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与课题相关出版费和论文、专利等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等,不支持后续研发相关支出。

5.9结余资金处理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结余资金由高技术中心收回:

1课题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的。

2课题资金评议得分为80分及以下的。

3课题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

4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或未通过的,项目下所有课题结余资金收回。

2结余资金上缴时间:应在项目牵头单位收到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后1个月内完成。

3留用资金使用时间:在2年内(自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1日起计算)统筹用于本单位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未使用完的,及时上缴高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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