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来宾市金秀县某加油站因销售不合格成品油被罚

近日,广西来宾市金秀县某加油站因销售不合格95#车用汽油和92#车用乙醇汽油,被来宾市市场监管局罚没款共105372.5元,责令立即改正,并在社会曝光。



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中,委托广西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检员对来宾市金秀县某加油站正在经营的95#车用汽油、92#车用乙醇汽油进行产品质量抽检,经抽检检验,该加油站经营的95#车用汽油和92#车用乙醇汽油均被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不合格项目内容分别为:检验项目:硫含量/(mg/kg),技术要求:≤10,检验结果:15.3,判定:不合格,检验方法:SH/T 0689-2000。检验项目: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技术要求:≤1.5,检验结果:1.96,判定:不合格,检验方法:NB/SH/T 0663-2014。执法人员将该加油站销售剩余的不合格95#车用汽油净重600kg进行查封,运送到来宾金秀大桥加油站卸入95#车用汽油备用储油罐内储存。该加油站内92#车用乙醇汽油已销完。




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进行抽样。




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抽样送检的成品油进行封样送检。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95#车用汽油和92#车用乙醇汽油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来宾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成品油,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95#车用汽油600kg;没收违法所得21825.98元;罚款83546.52元;罚没款共计:1053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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