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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死刑复核程序正在进行 质谱图迟迟不见

导读:青年报记者分别采访了斯伟江与唐志坚这两位为林森浩做辩护的律师。在他们看来,毒物质谱图的重要性,就好比医生判断骨折必须要拍X光片一样,是证明黄洋体内究竟是否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的最重要的证据。

  命悬一线,锱铢必较的一定还是辩护人眼里的“疑点”。日前,复旦林森浩投毒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法官约见了斯伟江与唐志坚两位辩护律师。

  为何迟迟不见质谱图?

  昨天,青年报记者分别采访了斯伟江与唐志坚这两位为林森浩做辩护的律师。在他们看来,毒物质谱图的重要性,就好比医生判断骨折必须要拍X光片一样,是证明黄洋体内究竟是否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的最重要的证据。

  根据两位律师的转述,5月26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林森浩投毒案死刑判决复核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死刑复核合议庭成员中,由刑三庭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两位资深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表示会依法公正复核此案。法官表示,他们此前已经到上海讯问过林森浩。

  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两位辩护律师阐述了几大观点性的意见,包括黄洋饮入的毒物未到致死量,又有两名肝病专家给出会诊意见,不排除其他多种因素致黄洋死亡,林森浩的主观故意更接近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以及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以及鉴定的程序性问题,并提出希望合议庭能当面听取法医、肝病、毒物检测等专家的意见。

  事实上,林森浩投毒案在二审开庭时,两位辩护律师就认为,证据不足,要求提供毒物检测的质谱图。检方认为,现有证据证明林森浩投放于饮水机中的二甲基亚硝胺毒死了黄洋。二审法院给出的意见是:第一,林森浩在实验中用过这种毒物。第二,出售记录、邮件往来、使用记录均能证明毒药的来源、属性。第三,林森浩案发前从实验室获取了二甲基亚硝胺,监控录像也拍到其丢弃黄色废弃物袋的过程。第四,林森浩长期稳定供述均证明他将毒物投放进了饮水机,而黄洋喝下了毒水。二审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致死药物是二甲基亚硝胺,辩方的要求不予支持。

  但对于“为何不能提供质谱图”的质疑,两位辩护律师的确也是紧盯不放。直到此次向合议庭陈述观点时,这一质疑再次被两位辩护律师提出。

  林森浩的另一位辩护律师唐志坚表示,陈述意见的过程中,他还与斯伟江就国内肝病专家的意见作了说明,并提出希望复核法官能当面听取法医、肝病、毒物、心理方面权威专家的意见。

  据悉,这一次提交给最高法院的专家意见来自国内的两位肝病专家,会诊意见有两点:最好明确摄入毒物的剂量,以及黄洋的死因不排除药物性过敏、药物性肝损伤及药物性肾损伤等其他多种综合叠加因素。对于两位专家的详细资料,唐志坚表示,与专家沟通后经其同意,将适时公布专家意见。

  死刑复核程序正在进行之中,青年报记者昨天联系上了黄洋的代理律师叶萍,侧面了解到,在二审宣判结束后,黄洋的父母已经回到四川老家:“两位老人在上海没有亲戚,举目无亲的他们那段时间在上海租住了几天。”

  事实上,二审宣判结束后,黄洋的父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这场悲剧性的案件,态度并没有较大转变,他的一番话语也着实催泪:“没有想过未来,只希望看到法律公正的审判。”

  死刑复核程序:保障辩护权

  依据现有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能会出现6种情形:如果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如果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做出核准的判决、裁定;如果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如果在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如果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如果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有10条规定,其中,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

来源于: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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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悬一线,锱铢必较的一定还是辩护人眼里的“疑点”。日前,复旦林森浩投毒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法官约见了斯伟江与唐志坚两位辩护律师。

  为何迟迟不见质谱图?

  昨天,青年报记者分别采访了斯伟江与唐志坚这两位为林森浩做辩护的律师。在他们看来,毒物质谱图的重要性,就好比医生判断骨折必须要拍X光片一样,是证明黄洋体内究竟是否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的最重要的证据。

  根据两位律师的转述,5月26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林森浩投毒案死刑判决复核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死刑复核合议庭成员中,由刑三庭副庭长担任审判长,两位资深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表示会依法公正复核此案。法官表示,他们此前已经到上海讯问过林森浩。

  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两位辩护律师阐述了几大观点性的意见,包括黄洋饮入的毒物未到致死量,又有两名肝病专家给出会诊意见,不排除其他多种因素致黄洋死亡,林森浩的主观故意更接近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以及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以及鉴定的程序性问题,并提出希望合议庭能当面听取法医、肝病、毒物检测等专家的意见。

  事实上,林森浩投毒案在二审开庭时,两位辩护律师就认为,证据不足,要求提供毒物检测的质谱图。检方认为,现有证据证明林森浩投放于饮水机中的二甲基亚硝胺毒死了黄洋。二审法院给出的意见是:第一,林森浩在实验中用过这种毒物。第二,出售记录、邮件往来、使用记录均能证明毒药的来源、属性。第三,林森浩案发前从实验室获取了二甲基亚硝胺,监控录像也拍到其丢弃黄色废弃物袋的过程。第四,林森浩长期稳定供述均证明他将毒物投放进了饮水机,而黄洋喝下了毒水。二审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致死药物是二甲基亚硝胺,辩方的要求不予支持。

  但对于“为何不能提供质谱图”的质疑,两位辩护律师的确也是紧盯不放。直到此次向合议庭陈述观点时,这一质疑再次被两位辩护律师提出。

  林森浩的另一位辩护律师唐志坚表示,陈述意见的过程中,他还与斯伟江就国内肝病专家的意见作了说明,并提出希望复核法官能当面听取法医、肝病、毒物、心理方面权威专家的意见。

  据悉,这一次提交给最高法院的专家意见来自国内的两位肝病专家,会诊意见有两点:最好明确摄入毒物的剂量,以及黄洋的死因不排除药物性过敏、药物性肝损伤及药物性肾损伤等其他多种综合叠加因素。对于两位专家的详细资料,唐志坚表示,与专家沟通后经其同意,将适时公布专家意见。

  死刑复核程序正在进行之中,青年报记者昨天联系上了黄洋的代理律师叶萍,侧面了解到,在二审宣判结束后,黄洋的父母已经回到四川老家:“两位老人在上海没有亲戚,举目无亲的他们那段时间在上海租住了几天。”

  事实上,二审宣判结束后,黄洋的父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对这场悲剧性的案件,态度并没有较大转变,他的一番话语也着实催泪:“没有想过未来,只希望看到法律公正的审判。”

  死刑复核程序:保障辩护权

  依据现有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能会出现6种情形:如果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如果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做出核准的判决、裁定;如果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如果在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如果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如果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今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有10条规定,其中,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一般由案件承办法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也可以由合议庭其他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与书记员当面听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