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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委员: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应改为五年一次

导读: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说,草案第11条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是不是时间太长?建议改为5年一次,一届政府做一次土壤污染普查。10年太长了,有些污染事后不太容易治理恢复。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也赞成把土壤污染普查时间缩短到5年或更短的时间。同时建议,对污染严重的地区建立长期监督的机制。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部法非常重要,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地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部法及时出台,对防治土壤污染将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对草案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土壤监测、信息公开、标准体系等,很多委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相关信息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说, 草案第71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相关的信息,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没有权利要求环境主管部门公开他们所关心的区域的土壤信息,包括普查、调查、风险评估、管控和修复情况。草案第14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主要食用农产品产区的土壤环境信息通报给食安部门,要不要通报给社会?社会上老百姓关注某个地方食品是否超标,现在草案中也没有途径让公众获得正确消息。草案对此规定不够。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应改为五年一次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说,草案第11条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是不是时间太长?建议改为5年一次,一届政府做一次土壤污染普查。10年太长了,有些污染事后不太容易治理恢复。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也赞成把土壤污染普查时间缩短到5年或更短的时间。同时建议,对污染严重的地区建立长期监督的机制。

  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权责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说,涉及到土壤污染的部门有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建议根据这些部门、领域分别规定污染防治、责任承担等。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农业土壤污染防治,其次是林业。农业方面涉及到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问题,建议在立法中侧重规定农业和林业方面的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单列,农业部分单列一章、林业部分单列一章。国土资源和住房建设方面土壤污染防治也细化列为一章。另外,不同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监督、法律责任也应列清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世明说,首先应进一步把政府有关部门的职权规范明确。由于土壤污染的成因和类型十分复杂,防治土壤污染的任务非常艰巨,有的工作不仅量大,而且持续时间长,比如土壤污染的普查、监测等。土壤污染的防治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建议在此法中把政府相关部门的权责划分清晰。其次是处理好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关系。草案明确,土壤环境质量国家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还要不要?现在的草案没有把标准写入,建议修改时再听听各方面的意见,再认真研究推敲一下。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南北方土壤背景值不同,地区差异性很明显,如果允许出台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可能有利于保护未污染的土壤。

来源于: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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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7日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部法非常重要,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地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部法及时出台,对防治土壤污染将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对草案也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土壤监测、信息公开、标准体系等,很多委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相关信息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说, 草案第71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土壤污染相关的信息,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没有权利要求环境主管部门公开他们所关心的区域的土壤信息,包括普查、调查、风险评估、管控和修复情况。草案第14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主要食用农产品产区的土壤环境信息通报给食安部门,要不要通报给社会?社会上老百姓关注某个地方食品是否超标,现在草案中也没有途径让公众获得正确消息。草案对此规定不够。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应改为五年一次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说,草案第11条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是不是时间太长?建议改为5年一次,一届政府做一次土壤污染普查。10年太长了,有些污染事后不太容易治理恢复。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也赞成把土壤污染普查时间缩短到5年或更短的时间。同时建议,对污染严重的地区建立长期监督的机制。

  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权责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登海说,涉及到土壤污染的部门有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和卫生计生等部门,建议根据这些部门、领域分别规定污染防治、责任承担等。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农业土壤污染防治,其次是林业。农业方面涉及到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问题,建议在立法中侧重规定农业和林业方面的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点单列,农业部分单列一章、林业部分单列一章。国土资源和住房建设方面土壤污染防治也细化列为一章。另外,不同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要求、监督、法律责任也应列清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李世明说,首先应进一步把政府有关部门的职权规范明确。由于土壤污染的成因和类型十分复杂,防治土壤污染的任务非常艰巨,有的工作不仅量大,而且持续时间长,比如土壤污染的普查、监测等。土壤污染的防治涉及政府的多个部门,建议在此法中把政府相关部门的权责划分清晰。其次是处理好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关系。草案明确,土壤环境质量国家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还要不要?现在的草案没有把标准写入,建议修改时再听听各方面的意见,再认真研究推敲一下。我国地域辽阔,东西部、南北方土壤背景值不同,地区差异性很明显,如果允许出台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可能有利于保护未污染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