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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束之高阁” 建议出台相关政策

  长期以来,由于政策、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还较低,据科技部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每年有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3万多项,但是能大面积推广产生规模效益的仅占10%-15%,每年的专利技术有7万多项,但专利实施率仅为10%左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9%左右,其中高新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贡献率,一些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研究出的科技成果,被鉴定为“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却都被束之高阁。

  根本原因:

  一是科研人员“拒绝转化”,二是技术拥有者“隐性转化”,两种现象都很普遍,但长期以来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应引起高等院校科技工作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所谓“拒绝转化”是由于学校专利转让办法明确规定专利技术一旦转让或买卖,科研人员只能从转让费中获得一定的报酬,而专利技术从此不再属于学校或个人,在职称评定时不能作为评定的内容,使科研人员为了职称的评定只能让该专利技术长期束之高阁,放弃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或失去了转化的最佳时机。所谓“隐性转化”是指已经通过教授评审或已达到职称需求的科研人员用自己所掌握的科技成果私下与企业达成合作或技术转让协议,从而满足自己所需报酬的需求,为实现“自身价值”而“单兵作战”。

  “拒绝转化”带来的科研成果转化梗阻问题无需赘言,而“隐性转化”的危害性还没有得到高层管理者重视。科研成果私下转化的现象看起来是弥补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不足,但其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专利实施率的真正统计数据和知识产权的界定,让本应是学校的科研成果为个人占有,使国家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阻碍科学研究上档次上台阶。

  为此建议:

  一、出台《科技成果转化法》: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估法律,没有形成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估体系,客观上导致科研开发与市场无规可依,宏观环境不利。法律出台之前,可先拟订《科技成果转化评估办法》,规范当前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混乱局面。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激励机制:国家应引导高校建立公正合理的评估机制,针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建立不同的评估体系。将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与职称评定体系挂钩,与工作量考核体系挂钩,让技术拥有者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从被动转化到主动转化。

  三、建立对技术拥有者或技术团队的合理的报酬机制:技术拥有者要跳出知识产权的政策约束是很容易的事情,因此必须在成果转化的报酬机制上让技术拥有者及其技术团队充分享有体现其自身真正价值的利益;同时以学校作为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主体单位,从而避免科技成果的私有化。

  四、建立完善的科研成果转化的市场机制:一是引入风险投资机制,让企业和高校共担研发风险和收益。政府应积极引导,并给予税收资金优惠倾斜政策,以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等策略,降低研发风险。二是建立专业化中介组织,完善信息交流平台。提供信息咨询,设计商业化的路径,保障科研成果转化的信息畅通。三是鼓励科研人员开办企业转化科研成果。可以鼓励科研人员带薪离岗创办与科研成果转化相关的公司,或去科研成果转化的单位兼职。

来源于: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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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由于政策、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还较低,据科技部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每年有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成果3万多项,但是能大面积推广产生规模效益的仅占10%-15%,每年的专利技术有7万多项,但专利实施率仅为10%左右,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9%左右,其中高新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仅为2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60%的贡献率,一些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研究出的科技成果,被鉴定为“国内首创”、“国际领先”,却都被束之高阁。

  根本原因:

  一是科研人员“拒绝转化”,二是技术拥有者“隐性转化”,两种现象都很普遍,但长期以来未得到根本性解决,应引起高等院校科技工作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所谓“拒绝转化”是由于学校专利转让办法明确规定专利技术一旦转让或买卖,科研人员只能从转让费中获得一定的报酬,而专利技术从此不再属于学校或个人,在职称评定时不能作为评定的内容,使科研人员为了职称的评定只能让该专利技术长期束之高阁,放弃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或失去了转化的最佳时机。所谓“隐性转化”是指已经通过教授评审或已达到职称需求的科研人员用自己所掌握的科技成果私下与企业达成合作或技术转让协议,从而满足自己所需报酬的需求,为实现“自身价值”而“单兵作战”。

  “拒绝转化”带来的科研成果转化梗阻问题无需赘言,而“隐性转化”的危害性还没有得到高层管理者重视。科研成果私下转化的现象看起来是弥补了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不足,但其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专利实施率的真正统计数据和知识产权的界定,让本应是学校的科研成果为个人占有,使国家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阻碍科学研究上档次上台阶。

  为此建议:

  一、出台《科技成果转化法》: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估法律,没有形成完善的科技成果评估体系,客观上导致科研开发与市场无规可依,宏观环境不利。法律出台之前,可先拟订《科技成果转化评估办法》,规范当前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的混乱局面。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激励机制:国家应引导高校建立公正合理的评估机制,针对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建立不同的评估体系。将科研成果转化工作与职称评定体系挂钩,与工作量考核体系挂钩,让技术拥有者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从被动转化到主动转化。

  三、建立对技术拥有者或技术团队的合理的报酬机制:技术拥有者要跳出知识产权的政策约束是很容易的事情,因此必须在成果转化的报酬机制上让技术拥有者及其技术团队充分享有体现其自身真正价值的利益;同时以学校作为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主体单位,从而避免科技成果的私有化。

  四、建立完善的科研成果转化的市场机制:一是引入风险投资机制,让企业和高校共担研发风险和收益。政府应积极引导,并给予税收资金优惠倾斜政策,以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等策略,降低研发风险。二是建立专业化中介组织,完善信息交流平台。提供信息咨询,设计商业化的路径,保障科研成果转化的信息畅通。三是鼓励科研人员开办企业转化科研成果。可以鼓励科研人员带薪离岗创办与科研成果转化相关的公司,或去科研成果转化的单位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