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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 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征求意见稿)》

导读: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据了解,玻璃制造业排放的污染物主要由平板玻璃产生。 根据 2015 年环境统计数据, 平板玻璃行业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排放量分别为 13.12 万吨/年、 26.66 万吨/年、2.79 万吨/年, 占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比例分别为 6.43%、 9.99%、 0.97%, 占全国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比例分别为 0.93%、 2.45%、 0.24%。 平板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全部来自玻璃熔窑排放, 约 50%的颗粒物排放也来自熔窑。

  而玻璃制造企业产生的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生产废水主要包括车间冲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 软化水制备系统排污水、 脱硫废水、 含油废水等, 溢流法生产平板显示玻璃产生废水还包括清洗、 研磨废水。 玻璃制造企业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 COD) 、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 悬浮物( SS) 、 盐类、 氨氮和石油类。

  公告中说明,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建立基于排放标准的可行技术体系,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生态环境部部决定制定《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印送给相关单位,相关书面修改意见,可于2018年9月17日前反馈至生态环境部。

  附件:《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来源于:仪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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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据了解,玻璃制造业排放的污染物主要由平板玻璃产生。 根据 2015 年环境统计数据, 平板玻璃行业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颗粒物排放量分别为 13.12 万吨/年、 26.66 万吨/年、2.79 万吨/年, 占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比例分别为 6.43%、 9.99%、 0.97%, 占全国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比例分别为 0.93%、 2.45%、 0.24%。 平板玻璃行业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全部来自玻璃熔窑排放, 约 50%的颗粒物排放也来自熔窑。

  而玻璃制造企业产生的废水包括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 生产废水主要包括车间冲洗废水、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 软化水制备系统排污水、 脱硫废水、 含油废水等, 溢流法生产平板显示玻璃产生废水还包括清洗、 研磨废水。 玻璃制造企业产生的水污染物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 COD) 、 五日生化需氧量( BOD5) 、 悬浮物( SS) 、 盐类、 氨氮和石油类。

  公告中说明,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建立基于排放标准的可行技术体系,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生态环境部部决定制定《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印送给相关单位,相关书面修改意见,可于2018年9月17日前反馈至生态环境部。

  附件:《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