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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发布建设用地土壤调查监测等五项相关标准

导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系列环境保护标准全面更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相关工作,现批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5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 25.1—2019)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地块调查。

  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 HJ 25.2—2019)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的基本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环境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设用地的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监测。

  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健康风险评估和土壤、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铅、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污染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评估。

  四、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方案编制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方案的制定。地下水修复技术导则另行公布。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的土壤修复。

  五、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本标准规定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的名词术语与定义,包括基本概念、污染与环境过程、调查与环境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五个方面的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环境管理中名词术语及定义的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地块环境管理。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2月5日


来源于:仪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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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等相关工作,现批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5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 25.1—2019)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原则、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地块调查。

  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监测技术导则( HJ 25.2—2019)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的基本原则、程序、工作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环境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建设用地的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监测。

  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9)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健康风险评估和土壤、地下水风险控制值的确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铅、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污染以及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风险评估。

  四、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9)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方案编制的基本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修复方案的制定。地下水修复技术导则另行公布。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的土壤修复。

  五、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术语(HJ 682—2019)

  本标准规定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相关的名词术语与定义,包括基本概念、污染与环境过程、调查与环境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五个方面的术语。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用地环境管理中名词术语及定义的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地块环境管理。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废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