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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已实施

   美国的《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于2011年1月3日生效,为在美国供应、销售或制造的硬木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及碎料板订立全国甲醛释放标准,并适用于半制成木板及制成品内的复合木。有关标准如下:

  带单板核心的硬木胶合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5。

  带复合核心的硬木胶合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8,2011年1月3日开始生效,直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5。

  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21,2011年1月3日开始生效,直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11。

  薄身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21,2011年1月3日开始生效,直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13。

  碎料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18,2011年1月3日开始生效,直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9。

  释放标准不适用于多种产品,包括硬板、标准PS 1-07注明的结构胶合板、标准PS 2–04注明的结构单板、标准ASTM D5456–06注明的结构复合木材、刨花板、标准ANSI A190.1–2002注明的胶合层积材等。

  上述产品须按照测试方法ASTMI E-1333-96 (2002),或在某些情况下按照ASTM D-6007-02进行季度测试,以确定是否符合上述释放标准。品质控制测试须根据ASTM D-6007-02、ASTM D-5582或其他法定测试方法进行。

  美国环保署须于2013年1月1日前颁布规例,以确保产品符合上述建议中的释放标准,并须与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及其他合适的联邦政府部门协调合作,在同年7月1日前修订现行进口规例,以确保进口产品符合释放标准。

来源于:中国检验检疫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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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的《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于2011年1月3日生效,为在美国供应、销售或制造的硬木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及碎料板订立全国甲醛释放标准,并适用于半制成木板及制成品内的复合木。有关标准如下:

  带单板核心的硬木胶合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5。

  带复合核心的硬木胶合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8,2011年1月3日开始生效,直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5。

  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21,2011年1月3日开始生效,直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11。

  薄身中密度纤维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21,2011年1月3日开始生效,直至2012年6月30日;2012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13。

  碎料板,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18,2011年1月3日开始生效,直至2011年6月30日;2011年7月1日起,甲醛释放量不得超过百万分之0.09。

  释放标准不适用于多种产品,包括硬板、标准PS 1-07注明的结构胶合板、标准PS 2–04注明的结构单板、标准ASTM D5456–06注明的结构复合木材、刨花板、标准ANSI A190.1–2002注明的胶合层积材等。

  上述产品须按照测试方法ASTMI E-1333-96 (2002),或在某些情况下按照ASTM D-6007-02进行季度测试,以确定是否符合上述释放标准。品质控制测试须根据ASTM D-6007-02、ASTM D-5582或其他法定测试方法进行。

  美国环保署须于2013年1月1日前颁布规例,以确保产品符合上述建议中的释放标准,并须与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及其他合适的联邦政府部门协调合作,在同年7月1日前修订现行进口规例,以确保进口产品符合释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