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201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有关要求,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力度,提高我国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2011年我部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现将《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各地畜牧兽医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按照《计划》的规定和要求,统一部署,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切实做好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的监管,强化监测工作监督和考核,确保监测工作取得实效。
二、规范运行,提高监测效率。各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要规范监测行为,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科学、公正、高效地做好监测工作,确保抽样、检测、异议复检等程序合法,按时完成各项监测任务。
三、强化执法,加大惩处力度。各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要增强监测与执法联动意识,及时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反馈监测结果,全力配合做好相关执法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研究制定生鲜乳质量安全应急处理预案,完善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重处罚,及时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
四、密切协作,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卫生、质监、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将监测、查处信息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或在媒体上公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展、存在的困难和建议,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加大工作力度。
五、保障经费,加大资金投入。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落实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督、抽样和检测经费,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要根据质量安全形势的需要,逐步增加监督抽检经费,扩大抽检覆盖面和频次。同时,加大对奶畜标准化规模养殖、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检验检测设备及技术培训、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等方面的投入,不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1: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贯彻《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要求,依法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一、监测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监测对象
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
三、监测内容
(一)全国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全年共监测6450批次样品,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检查、抽检地区为全国30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两者抽样比例原则为3:1。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检测项目为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和碱类物质,其中所有样品检测三聚氰胺,30%的样品检测皮革水解蛋白和碱类物质。
(二)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全年共抽检925批次样品,分2次进行。在不预先告知被抽查单位、时间和地点的情况下,采取异地突击抽检的方式进行抽检。检查、抽检地区为全国20个省(区、市),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两者抽样比例原则为1:2。每个抽样对象每次限抽1批次。检测项目主要为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相关违禁添加物。
(三)《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全年共监测600批次样品,按不同季节在3月、6月、9月和12月分4次进行。检查、抽检选取南方和北方具有代表性的省(区、市)开展,对象为生鲜乳收购站。检测项目为黄曲霉毒素M1和铅。
四、监测方式
(一)现场检查
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见附录1和附录2)。
(二)抽样
按照《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和《生鲜乳抽样方法》(附录3)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被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留样异议复检。生鲜乳抽样单格式见附录4。
(三)检测
1.三聚氰胺: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05mg/kg。检测结果高于0.05mg/kg的样品采用《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GB/T 22388-2008)第二法或第三法进行确证。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依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25号)进行判定。
2.皮革水解蛋白:依据《乳与乳制品中皮革水解蛋白鉴定-L(-)-羟脯氨酸含量测定》(卫生部指定方法)。超出方法检出限即判定为不合格。
3.碱类物质:依据《乳与乳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6-2003)进行检测,检出即判定为不合格。
4.黄曲霉毒素M1:可采用快速法进行初步筛选,快速方法的检出限不高于0.1µg/kg。检测结果高于0.1µg/kg的样品采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GB 5413.37-2010)第一法或第二法进行确证。上报的检测结果为具体检测值。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进行判定。
5.铅: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0)进行检测。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生乳》(GB 19301-2010)进行判定。
五、监测任务分工
各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区、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有关质检机构负责协助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负责生鲜乳样品的抽样和检测。全国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任务分配见附表1,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任务分配见附表2,《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任务分配见附表3,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和撰写报告。
六、时间安排
(一)各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分别于2011年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将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报告内容包括:当地奶业生产及发展现状、监测工作组织情况、检查和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措施。有关质检机构应分别在5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完成抽检任务,将样品检测结果报告报送所在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网址:http://202.127.42.186/rawmilk,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完成网上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应分别于2011年5月30日和10月30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二)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分上半年和下半年2次进行。有关质检机构应及时将异地抽检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生鲜乳质量安全状况、抽检工作情况、检查和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建议。样品检测结果同时通过《监测系统》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负责异地抽检结果分析汇总,并及时将汇总分析报告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有关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分别于2011年3月10日、6月10日、9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将《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生乳》国标执行情况、监测工作组织情况、检查和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建议。有关质检机构应在分别在3月1日、6月1日、9月1日和12月1日前完成抽检任务,并将样品检测结果报告报送所在省(区、市)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并通过《监测系统》完成网上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应分别于2011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组织专家完成数据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结果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七、有关要求
(一)各省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2011年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认真履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各质检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做好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环节的检查和抽样工作,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按时顺利完成。要组织质检机构做好生鲜乳抽样和检测工作,要依据检查及检测结果,及时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和违禁添加行为。
各地在监测中一旦发现生鲜乳检出三聚氰胺,要立即进行追踪溯源,查原因、找源头、堵漏洞,彻底清查奶畜养殖、生鲜乳收购、贮存和运输等各环节。
(二)各省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在监测工作中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完成农业部监测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制订并实施本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力争每个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量每年至少抽检1次。请各省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于2011年2月底前将本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报送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三)各质检机构要按照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的总体部署和抽样安排,保质保量完成抽样和检测任务。要严格遵守《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确保抽检、检测、异议处理等程序合法,配合做好执法工作。在完成异议处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样品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畜牧兽医(奶业)主管部门,并上报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和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四)全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经费由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财政专项经费安排。监测数据信息由我部统一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
(五)我部委托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和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任务承担单位进行实验室能力比对考核,具体方案报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实施。
(六)监测过程中有关抽检技术问题请与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联系,有关《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系统》软件使用问题请与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 郭利亚
电话:010-59191546,传真:010-59191533
电子邮件:nzzd@agri.gov.cn
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李长皓
电话:010-62818802,传真:010-62897587
电子邮件:nnzc2005@126.com
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 李 俊
电话:010-82106058,传真:010-82106069
电子邮件:liajun@mail.caas.net.cn
附录:1.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2. 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3. 生鲜乳抽样方法
4. 生鲜乳抽样单
附表:1. 2011年全国生鲜乳中违禁添加物专项监测任务分配表(略)
2. 2011年生鲜乳质量安全异地抽检任务分配表(略)
3.《生乳》国标安全指标监测任务分配表(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 日
附录1: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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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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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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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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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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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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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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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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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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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站开办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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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开办主体的证件(开办主体必须为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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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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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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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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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在养殖场(小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50~100米,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可与污道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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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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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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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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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有挤贮奶厅、待挤区、设备室、储奶厅、休息室、更衣室、化验室、办公室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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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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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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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奶量配套的收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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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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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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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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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验检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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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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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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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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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挤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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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奶厅应公示挤奶卫生操作制度与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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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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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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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奶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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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干净、无积粪,挤奶区、贮奶间墙面与地面应进行了防水防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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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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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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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前3把奶的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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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挤前3把奶的容器,挤奶时专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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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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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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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牛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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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奶牛应安排单独挤奶,生产出的非正常乳应单独存放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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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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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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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奶、输奶器具的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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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奶、输奶器具管状物应清洁,无污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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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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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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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奶机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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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奶机应进行定期检测及维护,并有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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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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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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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的制冷与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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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贮奶后2小时,贮存生鲜乳的容器温度应降至0-4℃,并有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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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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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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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奶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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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带制冷设备的贮奶罐,保持封闭状态,其辅助设备装置应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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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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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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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奶间(室)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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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防昆虫、防飞禽、防鼠猫、防蝙蝠、防化学品、防投毒等防范措施,无饲养的畜禽等动物,不能堆放其它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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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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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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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奶间(室)周边环境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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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奶间(室)周边应硬化、无积水,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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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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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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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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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许可使用的化学物质和产品应专人加锁保管,单独存放,挤奶厅、贮奶间不得堆放任何化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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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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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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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经相关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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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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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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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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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卫生保障、质量安全保障、人员管理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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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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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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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收购站记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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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存留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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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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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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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站设备清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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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存留挤奶、储存等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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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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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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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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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站应保留每天的生鲜乳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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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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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留样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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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批次生鲜乳应留样,留样要低温保存。留样柜能满足样品的存放,样品保留时间应至少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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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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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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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规范的检验设备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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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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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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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站内有相关灭火的设施设备,并张贴“禁止吸烟”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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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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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体 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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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注: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4项(含4项)不符合,则判定为达标。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四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达标。对于无挤奶设备的收购站,7-12项不做判定,关键项(A)全部符合,且重要项(B)少于3项(含3项)不符合,则判定为达标;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三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达标。
附录2:
生鲜乳运输车现场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
检查地点: 检查时间: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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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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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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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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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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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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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生鲜乳准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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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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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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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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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生鲜乳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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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当日生鲜乳交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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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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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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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运输罐内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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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防腐蚀材料制造,对生鲜乳质量安全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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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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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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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运输罐外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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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用坚硬光滑、防腐、可冲洗的防水材料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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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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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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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运输罐密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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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材料应无毒、耐脂肪,采用食品级材料制成,密封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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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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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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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乳运输罐通风、防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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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能够保证生鲜乳不受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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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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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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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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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应携带有效的健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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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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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体 判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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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注:关键项(A)全部符合, 且重要项(B)少于2项(含2项)不符合,则判定为达标;关键项(A)一项不符合或重要项(B)二项以上不符合,则判定为不达标。
附录3:
生鲜乳抽样方法
1. 抽样设备
采样工具应使用洁净的不锈钢液态乳铲斗(见图1)。对于没有机械搅拌设备的储奶罐,采用人工搅拌器(见图2)进行搅拌。
图1 液态乳铲斗(略)
图2 人工搅拌器
2. 样品容器
应使用清洁干燥、不透水、不透油、密封性良好的容器作为样品采集容器。
3. 样品的采集
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储奶罐,采样前首先开动机械式搅拌装置搅拌至少5分钟。对于没有机械搅拌设备的储奶罐,采样前先用人工搅拌器(图2)探入罐底,采取从下至上的方式搅拌30次以上。样品充分混匀后,用液态乳铲斗从表面、中部、底部三点采样,每个点采集1升。将三点采集到的样品混合至4升塑料容器中,充分混合均匀后,用采样瓶分装3份,每份不少于250毫升。
4. 样品的保存和运输
生鲜乳样品采集后采用保温箱,内加冷媒运输。运输过程中保持保温箱内温度不高于4℃,24小时送抵检测单位,应尽快进行检测。如果不能保证24小时抵达,应利用当地制冷设备保存,确保样品不变质。留给被检单位的样品应要求其在冰柜、冰箱等设备中-20℃冷冻保存。
附件2: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
为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行为,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生鲜乳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检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农业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一、抽样工作
(一)抽样工作原则
1、承担单位应对被检省(区、市)奶牛养殖、牛奶收购情况,包括奶牛存栏、牛奶产量、养殖结构(奶牛场、奶牛小区和散户的比例)、生鲜乳收购站数量与构成、生鲜乳运输车辆数量与构成、主要乳品企业分布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调研结果,结合监测方案要求,确定监测地区和监测对象。抽取样品应有充分的代表性、真实性。
2、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抽样。
3、承担单位应与当地畜牧部门共同完成抽样,抽样人员不得接受被检单位取样后送检。
(二)抽样程序及要求
1、抽样组织
(1)承担单位应根据监测计划研究制定抽样方案,并在每次抽样前组织参加抽样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抽样方案、抽样技术、工作纪律等的学习。
(2)承担单位应根据抽样方案准备所需物品,并由专人负责检查和发放抽样单、抽样工具等。
2、抽样过程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须经过培训上岗。承担单位应指定一名抽样负责人,负责抽样方案的具体实施及协调。
(2)抽样人员应主动向被检单位出示工作证件和有关文件。
(3)抽样人员应严格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分样、封样、编号及留样。应将包装好的样品完全密封,用于密封的封条上必须包含抽样日期、两名抽样员及受检人签字,并且保证如果不破坏封条则无法打开被封样品,特别注意防止样品在运输及交接过程中交叉污染和包装破损。抽样人员应妥善保存所抽取的样品,保证抽取样品全程冷链运输,防止样品变质。
(4)抽样人员在现场应认真填写抽样单。填写的抽样信息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抽样单上共同签章(名),其中抽样人签字必须为两名抽样员签字。抽样单为三联单,第一联由抽样单位保存,第二联连同抽取的样品交被检单位保存,第三联随抽取的样品交检测单位。
(5)抽样人员将抽取的样品平均分成三份,一份连同抽样单第二联交被检单位保存,并应告之保存条件、保存时间等相关事宜。其余两份样品用于检测。
(6)抽样人员应在抽样过程中全面了解被检单位的生产、经营等情况,以便进行监测结果的分析总结。
3、拒检的处理
对于拒绝抽检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宣讲有关规定,并阐明拒检后果,同时要通知当地畜牧部门予以协调。如果被检单位仍然不接受抽检,抽样人员应书面记录当时的情况,内容包括:被检单位名称、拒检理由、经过、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抽样人员和当地畜牧部门人员在书面材料上签字,并及时向省级畜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该被检单位按不合格处理,拒检的情况材料随同其他监测结果一同上报汇总单位。
二、检测工作
(一)检测工作原则
1、统一检测方法。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监测计划中指定的检测标准或方法进行检测,不得随意更改检测方法。
2、统一判定原则。检测结果按照监测计划中规定的判定标准进行判定。
(二)样品的接收与处理
样品移交到检测单位时,接样人员应根据抽样单对样品的封样状态、数量、质量及样品编号等逐一进行核对。检查合格后方可填单入库,按照要求保存样品,并及时安排检测工作。
(三)检测要求
1、检测准备
(1)检测人员应熟悉被检样品的检测技术标准及相关程序文件要求,经过培训和考核后,持证上岗。
(2)检测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试剂和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实验环境条件应符合检测要求。
2、检测过程控制
(1)在每个检测批次中应加入质控样品、参考物质或标准品。
(2)认真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晰,信息要准确、全面。
(3)准确使用计算公式、计量单位和相关符号,计算结果允许误差应符合标准规定,保证数据处理和计算无误。
(4)对筛选出的疑似阳性样品应进行确证。
(5)在检测过程中,如出现以下问题,应按要求逐级申请复检。
①对临界值、离散数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出限的检测结果应进行复检。
②检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如停水、停电、仪器故障、环境变化等)有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进行复检。
③各级审核人员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检测人员又解释不清的,应进行复检。
(四)检验结果的处置
1、承担单位在上报检测结果前,应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检单位。
2、抽样单位要对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的发送进行跟踪,确认检验报告送达被检单位。
(五)异议处理
被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承担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承担单位收到被检单位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三、监测结果的应用
(一)承担单位在异议处理程序完成后,应及时将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发送所在省级畜牧部门。
(二)在生鲜乳运输环节检出的不合格样品如隶属其他省份,还应同时向该生鲜乳收购站所在省级畜牧部门发送《检验报告》。
(三)省级畜牧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检出不合格样品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
四、监测结果汇总分析
(一)承担单位应如实上报监测结果,保证监测结果的客观、准确。对所提供的数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二)承担单位应按照监测结果汇总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各种信息,并进行总结。
(三)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监测计划的要求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监测汇总单位。
(四)监测汇总单位应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按监测要求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统计、分析、汇总。对监测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监测结果和工作总结上报。
(五)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承担单位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监测数据差错多、总结分析报告质量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下一个年度减少或停止其承担生鲜乳监测任务。
五、监测纪律
(一)承担单位不得参与以生鲜乳监督检查等名目开展的任何形式的有偿活动,不得向受检单位颁发生鲜乳监督检查合格证书等。
(二)承担单位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检测费用。
(三)承担单位对有关抽样方案、被检单位名单等具体安排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务下达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单位所有人员在农业部公布检测结果之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检测结果。
(四)已封样品在送达实验室之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封或更换,否则该样品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承担单位如发现抽样人员抽样行为不规范,应立即停止有关抽样人员的抽样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
(六)检测人员不得编造、更改检测数据。
(七)抽样人员应衣着整齐,态度端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树立生鲜乳质量监测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来源于: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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