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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上海市政协委员建言《规定》

导读:日前,上海市司法局就《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在市政协征求委员意见建议。

  日前,上海市司法局就《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在市政协征求委员意见建议。部分政协委员通过“政协直通车”等履职平台参与《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立法协商,提出意见建议。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的单台套科学仪器设备。2007年8月1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地方性法规。委员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规定》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针对《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关于“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条款,委员们认为,除明确市级共享服务平台应当向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技术培训等服务外,应鼓励管理单位将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纳入市级共享服务平台,以更好落实共享的实施。

  委员们提出,申请单位以本市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提供共享服务的承诺。共享服务承诺应当包括共享服务可行性论证以及共享时间、范围、方式等内容。科技、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就申请必要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审批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重要参考。

  《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本市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资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加入市共享服务平台,且共享服务工作量、用户满意度等达到共享服务要求的管理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委员们认为,管理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非法获取共享服务奖励资金的,应依法追回,并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对已承诺实施共享,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共享的,也应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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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 政协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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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市司法局就《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在市政协征求委员意见建议。部分政协委员通过“政协直通车”等履职平台参与《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立法协商,提出意见建议。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以及一定价值限额以上的单台套科学仪器设备。2007年8月1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地方性法规。委员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规定》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针对《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关于“建立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的条款,委员们认为,除明确市级共享服务平台应当向管理单位和用户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技术培训等服务外,应鼓励管理单位将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纳入市级共享服务平台,以更好落实共享的实施。

  委员们提出,申请单位以本市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新购、新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提供共享服务的承诺。共享服务承诺应当包括共享服务可行性论证以及共享时间、范围、方式等内容。科技、财政、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就申请必要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审批购置、建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重要参考。

  《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本市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奖励资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加入市共享服务平台,且共享服务工作量、用户满意度等达到共享服务要求的管理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委员们认为,管理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非法获取共享服务奖励资金的,应依法追回,并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对已承诺实施共享,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共享的,也应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