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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回复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范围/团体标准的执行标准如何

导读: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如何体现、团体标准的执行标准如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了哪些最新消息,一起和小编来看看吧。

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如何体现、团体标准的执行标准如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了哪些最新消息,一起和小编来看看吧。


总局回复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范围/团体标准的执行标准如何

总局回复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范围/团体标准的执行标准如何

关于团体标准的执行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近期,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和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颁布了《在役聚乙烯燃气管道检验与评价》等团体标准,这些标准在安全技术规范中未做引用,那么,作为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是否可以不执行这些团体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根据《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总局回复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范围/团体标准的执行标准如何

总局回复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范围/团体标准的执行标准如何

委托检验报告是否支撑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尊敬的国家局领导:

在现实实践中,存在部分未办理使用的登记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例如储气罐,在安装后未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例如蒸汽管道在安装及监督检验完成后未办理使用登记。

因办理使用登记时,需要企业提供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但检验机构出具的是委托检验报告。委托检验的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及要求与定期检验报告一致。

问题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办理使用登记时,委托检验报告能否支撑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请查阅《质检特函〔2016〕1号》。定期检验属于法定检验,不属于委托检验。

总局回复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范围/团体标准的执行标准如何

总局回复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范围/团体标准的执行标准如何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规定: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目前医疗器械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而且陆续在发布新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明显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的规定想违背。企业如何认定,执行?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推荐性标准自愿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制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来源于:我要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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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如何体现、团体标准的执行标准如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了哪些最新消息,一起和小编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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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团体标准的执行问题

总局领导,您好!近期,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和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颁布了《在役聚乙烯燃气管道检验与评价》等团体标准,这些标准在安全技术规范中未做引用,那么,作为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中是否可以不执行这些团体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根据《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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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验报告是否支撑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尊敬的国家局领导:

在现实实践中,存在部分未办理使用的登记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例如储气罐,在安装后未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例如蒸汽管道在安装及监督检验完成后未办理使用登记。

因办理使用登记时,需要企业提供定期/首次检验报告,

但检验机构出具的是委托检验报告。委托检验的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及要求与定期检验报告一致。

问题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办理使用登记时,委托检验报告能否支撑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请查阅《质检特函〔2016〕1号》。定期检验属于法定检验,不属于委托检验。

总局回复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范围/团体标准的执行标准如何

总局回复 |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范围/团体标准的执行标准如何


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规定:医疗器械标准按照其效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对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

目前医疗器械存在大量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而且陆续在发布新的强制性行业标准,明显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的规定想违背。企业如何认定,执行?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按照推荐性标准自愿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根据《标准化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制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