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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 一检测机构被罚40万

导读:近日,根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广州市广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因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被罚4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22〕1号

 

当事人:广州市广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FB50C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鸦岗金沙围路23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经营服务,已取得相关检测资质,业务包括机动车尾气检测,设有2条简易瞬态工况轻型汽油车检测线和1条加载减速法重型柴油车检测线。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投产以来,在对部分车辆进行排气检测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以OBD模拟器(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高山网购)代替检测车辆车载OBD系统(即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方式进行虚假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已查明使用上述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涉案车辆包括:粤AM690L(2021年3月18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170元)、粤A305TE(2021年3月22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170元)、粤A2LE45(2021年3月22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170元)、粤A1Q4D9(2021年3月23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250元)、粤A6U0T8(2021年10月9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250元)、粤A3N1L6(2021年10月11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250元)、粤AF70B8(2021年10月8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170元)、粤A9HS97(2021年10月8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170元)、粤A2F7S0(2021年10月8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170元)、粤AG6T84(2021年10月18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170元)。

2、将本应放置在检测车辆发动机上的发动机转速计感应器放置在检测车辆附近的机箱柜上,并以在机箱柜上测得的数据代替检测车辆转速计检测数据,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已查明使用上述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涉案车辆包括:粤ADN996(2021年7月26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250元)、粤A0M5E2(2021年7月28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250元)、粤A8Q5E9(2021年8月2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250元)、粤A4GY82(2021年11月11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250元)以及前述的检测车辆粤A6U0T8和粤A3N1L6。当事人对上述14台涉案车辆收取的检测费用合计人民币294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厂企单位员工情况登记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合格证、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广州市广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排气检验涉嫌弄虚作假的情况报告、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配合提供广州市广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证据材料的复函、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在用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调整通知、收款收据等证据为证。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及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多次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法告〔202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1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听证申请。2022年1月29日,我局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当事人主要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告知书套用的处罚依据不适宜,该司违规事件均发生在2021年,根据法律“从旧兼从轻”原则,不适宜套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2、该司主观上并无通过违法违规牟利的思想,只是合规意识不强,采用了错误的手段去帮助车主;

3、本次违法违规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情节轻微,且该司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勇于认错,希望能够综合考虑酌情从轻处理;

4、企业经营存在困难,无力支付罚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也身患重病需要治疗,此次事件发生后该司已停业整改一个半月,组织员工开展学习检讨和自查自纠,并已在媒体报刊上公开道歉;综上,申请从轻减轻处罚。2022年2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整改上述违法行为。

经审理,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机动车检测经营服务单位,多次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虽已向社会公开登报道歉, 但其多次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情形;但是,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已整改完毕,以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保障“六稳”“六保”工作需要,我局决定部分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在告知罚款金额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3.23项的规定,我局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940元,并处罚款40万元。



来源于: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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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环法罚〔2022〕1号

 

当事人:广州市广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TFB50C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鸦岗金沙围路23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情况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当事人主要从事机动车检测经营服务,已取得相关检测资质,业务包括机动车尾气检测,设有2条简易瞬态工况轻型汽油车检测线和1条加载减速法重型柴油车检测线。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投产以来,在对部分车辆进行排气检测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以OBD模拟器(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高山网购)代替检测车辆车载OBD系统(即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方式进行虚假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已查明使用上述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涉案车辆包括:粤AM690L(2021年3月18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170元)、粤A305TE(2021年3月22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170元)、粤A2LE45(2021年3月22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170元)、粤A1Q4D9(2021年3月23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250元)、粤A6U0T8(2021年10月9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250元)、粤A3N1L6(2021年10月11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250元)、粤AF70B8(2021年10月8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170元)、粤A9HS97(2021年10月8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170元)、粤A2F7S0(2021年10月8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170元)、粤AG6T84(2021年10月18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170元)。

2、将本应放置在检测车辆发动机上的发动机转速计感应器放置在检测车辆附近的机箱柜上,并以在机箱柜上测得的数据代替检测车辆转速计检测数据,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已查明使用上述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涉案车辆包括:粤ADN996(2021年7月26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250元)、粤A0M5E2(2021年7月28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250元)、粤A8Q5E9(2021年8月2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250元)、粤A4GY82(2021年11月11日检测,收取检测费用250元)以及前述的检测车辆粤A6U0T8和粤A3N1L6。当事人对上述14台涉案车辆收取的检测费用合计人民币2940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副本)、厂企单位员工情况登记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机动车排气检测人员合格证、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广州市广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排气检验涉嫌弄虚作假的情况报告、广东省广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关于配合提供广州市广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件证据材料的复函、在用车加载减速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在用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调整通知、收款收据等证据为证。

二、规范依据、拟处罚告知及意见采纳情况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多次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环法告〔202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2年1月16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听证申请。2022年1月29日,我局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当事人主要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如下:

1、告知书套用的处罚依据不适宜,该司违规事件均发生在2021年,根据法律“从旧兼从轻”原则,不适宜套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2、该司主观上并无通过违法违规牟利的思想,只是合规意识不强,采用了错误的手段去帮助车主;

3、本次违法违规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情节轻微,且该司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勇于认错,希望能够综合考虑酌情从轻处理;

4、企业经营存在困难,无力支付罚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也身患重病需要治疗,此次事件发生后该司已停业整改一个半月,组织员工开展学习检讨和自查自纠,并已在媒体报刊上公开道歉;综上,申请从轻减轻处罚。2022年2月14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复查,当事人已整改上述违法行为。

经审理,我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机动车检测经营服务单位,多次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虽已向社会公开登报道歉, 但其多次出具虚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不适用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的情形;但是,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已整改完毕,以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保障“六稳”“六保”工作需要,我局决定部分采纳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在告知罚款金额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现本案经我局审查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第3.23项的规定,我局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2940元,并处罚款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