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中国科协指导下的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旨在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高、检验检测领域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青年科技骨干。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中国检验检测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遴选推荐工作,经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常务理事会议(通讯)审议通过,现将《中国检验检测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
2022年10月18日
附件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检验检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组织开展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实施工作,根据中国科协办公厅印发的《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管理办法》(科协办发学字〔2017〕13号)和《中国科协青年人才托举工程实施管理细则(修订)》(科协办函学字〔2021〕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科协指导下的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青托项目”),旨在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高、检验检测领域具有创新精神的优秀青年科技骨干,逐步形成青年科技专家群体,为国家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后备力量做出贡献。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三条 被托举人推荐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道德;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二)年龄原则上32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中国籍公民;
(四)在检验检测学科领域潜心工作的一线科研人员;
(五)同等条件下,以下人才可优先入选:所在单位有良好的科研平台和条件,有相关配套经费以及工作基础的人才;参与重大项目,或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新技术的人才等。
第四条 每名候选人应由不少于3 位同行专家同意推荐,其中至少2位专家与被托举人具有相同研究领域,至少1位专家承担指导、托举责任。
第三章 遴选程序及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 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遴选程序。
(一)通过学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信息发布申报通知;
(二)候选人填写《中国检验检测学会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申报表》,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推荐人签章,报送学会;
(三)成立评审小组,对选候选人进行综合打分评选,根据排名进行筛选;
(四)公示后,确定青托项目最终推荐人,并报中国科协审核确认。
第六条 学会严格加强项目的管理,成立领导小组、评审小组、工作小组组成的项目组。其中,领导小组由学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指导协调工作。
第七条 工作小组负责汇总形式审查候选人材料,将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材料通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授权根据候选人专业背景组织评审小组,评审专家不少于9人,均应为检验检测学科领域内权威专家,有一定数量的院士和国家级人才计划入选者。工作小组协助评审小组工作。
第八条 评审小组通过打分、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材料进行会议评审。若无法进行现场评审,可灵活利用网络采用线上形式进行。
第四章 立项与管理
第九条 获得中国科协批准立项的青托项目,学会与被托举人签署相应合同。
第十条 在学会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建立青年科技人才托举专家团队,由托举导师指导制定被托举人才培养计划并负责实施。学会根据被托举人需求,协助托举导师开展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学会为被托举人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环境,提高其自身综合素质。鼓励并协助被托举人积极申请中国科协针对青年人才的各种项目,包括青年科学家论坛、各种双边、港澳台和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鼓励被托举人更多地参与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积极扶持他们在有影响的国际民间科技组织任职,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青年人才,扩展影响力。
第十二条 被托举人在三年项目实施期间有义务参加学会学术年会、重要学术会议等相关活动。学会将依托相关活动每年为被托举人提供报告学术成果的机会,展示项目成果。
第十三条 对青托项目执行期内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的,被托举人及所在单位应及时上报书面申请并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针对被托举人学术诚信问题投诉或者法律纠纷等,学会将按照中国科协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托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所确定的各项义务,出现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学会将根据情况终止合同。对于无故不履行合同的,被托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会拨款前与被托举人及其所在单位等签订协议,说明经费使用计划,被托举人对项目经费有自主支配权。
第十七条 青托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托举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一)开展调研、咨询、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的费用;
(二)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的会议费、差旅费等;
(三)编印购买图书资料、租用购置仪器设备、发表文章等费用;
(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费用;
(五)科研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材料耗材、设备运行维护、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有关费用;
(六)其他与青年人才托举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若因故中止,经费处理依照中国科协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验收与结项
第十九条 学会积极鼓励被托举人最大自由度的探索研究,强调长期潜力。
第二十条 被托举人每年需向学会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三年资助期满,学会按照中国科协每届项目结束前发布的项目结项验收通知,通知被托举人按要求准备验收材料,包括业务材料和财务决算材料。被托举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会享有被托举人项目结项验收材料的后续使用权。被托举人在项目完成后有义务在学会编撰成果宣传材料时提供后续材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于:中国检验检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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