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机构的通知
质检食监函〔2011〕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第130号),现决定如下:
批准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等2家检验机构承担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
各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在总局指导下,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总局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对在检验工作中发现涉及人身健康的危害性质量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报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增补检验项目)
地 址:杭州市九环路50号
联 系 人:朱顺达
电 话:0571-81995211
传 真:0571-85357069
邮 编:310019
E-mail:zhushd@hzzjy.net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 南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5号
联 系 人: 干宁军
电 话: 0771-5887840
传 真: 0771-5856481
邮 编:530007
E-mail:gxzjs@gxqts.gov.cn
上述新增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范围见附表。
相关资料下载:
食品添加剂品种名称 |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增补检验项目)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 |
1.复配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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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品添加剂 冰乙酸(冰醋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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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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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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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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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食品添加剂 磷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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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食品添加剂 六偏磷酸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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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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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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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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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亚硫酸铵法、氨法、普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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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 |
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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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丙二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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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 蔗糖脂肪酸酯(无溶剂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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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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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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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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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食品添加剂 液体二氧化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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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食品添加剂 异麦芽酮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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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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