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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导读: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为市场主体减负担、破堵点、解难题,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的通知》。

《关于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的通知》明确了自2023年3月1日起,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的变更不再需要到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备案,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在资质认定审批系统修改本机构人员变更信息。后续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对属地机构开展监管。

《通知》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系统人员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需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三类人员信息变更属于经常性涉企服务,该《通知》的发布进一步简化程序,压缩办事时限,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

四川 | 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 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省局已制定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获得四川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资质认定系统人员信息,无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自2023年3月1日起,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备案。


二、办理程序


自2023年3月1日起,各检验检测机构可用法人账号登录四川省政务服务网,进入“直通部门”菜单栏下方-“省市场监管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中的“其他业务-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模块,自行修改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的人员信息。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对填报中的系统技术问题,可以联系后台技术人员(电话:028-86611817转2)。


三、有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的资质认定系统人员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需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承担所修改信息不实的法律责任。


(二)各市(州)局应及时通知辖区内各检验检测机构,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同时要加强后续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活动和日常属地监管,将机构人员信息变更自我申报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内容,对机构网上填报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的依法从严处理。

附件:

四川 | 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操作指南.doc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


来源于:四川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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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的通知》明确了自2023年3月1日起,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的变更不再需要到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备案,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在资质认定审批系统修改本机构人员变更信息。后续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对属地机构开展监管。

《通知》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系统人员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需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三类人员信息变更属于经常性涉企服务,该《通知》的发布进一步简化程序,压缩办事时限,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

四川 | 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 号),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省局已制定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获得四川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资质认定系统人员信息,无需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自2023年3月1日起,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检验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变更备案。


二、办理程序


自2023年3月1日起,各检验检测机构可用法人账号登录四川省政务服务网,进入“直通部门”菜单栏下方-“省市场监管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中的“其他业务-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模块,自行修改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的人员信息。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对填报中的系统技术问题,可以联系后台技术人员(电话:028-86611817转2)。


三、有关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自行修改的资质认定系统人员信息必须真实、准确,需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承担所修改信息不实的法律责任。


(二)各市(州)局应及时通知辖区内各检验检测机构,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同时要加强后续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活动和日常属地监管,将机构人员信息变更自我申报情况纳入监管重点内容,对机构网上填报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的依法从严处理。

附件:

四川 | 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简化检验检测机构人员信息变更办理程序操作指南.doc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