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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

导读: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无损检测工作委员会在2023年03月30日至31日召开的第一次主任办公会讨论确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协会无损检测会员单位征求意见。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

近日,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无损检测工作委员会在第一次主任办公会讨论确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以促进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无损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行业声誉,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

请各单位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对公约的意见或建议反馈到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秘书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金萍、侯金刚;电话:010-59068806、010-84273508;传真:010-84273562;邮箱:ndt@casei.org.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6号四层;邮编:100029。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以下简称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无损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行业声誉,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在协会会员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无损检测机构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核准机关)核准的无损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三条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建立以自主承诺、同行监督、登记公示为主要方式的行业自主监督管理制度。检测机构以自愿、公平和诚信为原则,通过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见附件),作为缔约方承诺自觉履行本公约各项条款,接受协会和其他缔约方的监督。

第四条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本公约的起草,并受会员单位委托作为公约管理机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监督和引导缔约方及其从业人员履行本公约。

第二章 道德准则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持续满足核准规则要求的核准条件,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自身信誉,履行社会责任,并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执业原则,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第六条 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及行规行约。

第七条 检测机构之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提高和增强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检测工作时,应坚持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促进行业在市场环境下健康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杜绝违背市场规律的恶性竞争,共同抵制资质挂靠行为。

第三章 人员流动

第十条 人员流动是指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在不同检测机构之间进行的合法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变动。

第十一条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在相应的检测机构从业,应履行合法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在其从业机构办理执业注册。 

第十二条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因正常流动需进行变更注册的,应满足相关变更注册的期限规定,且变更注册申请书必须经持证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流动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

(一)持证人员或机构自主选择;

(二)公开招聘;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介绍;

(四)检测机构之间协商并经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同意,依法履行工作调动程序。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注重培养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和职业操守,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员共同予以抵制: 

(一)与原检测机构存在尚未结束的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的;

(二)受到监管机关处罚,存在违规记录的;

(三)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者离职证明,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证件转注册的;

(四)近5年内变更工作单位3次(不含3次)以上且无合理理由的。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可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与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就专项培训、服务期限、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不得采用以下方式对持证人员的流出进行限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从业人员正常流出制造障碍:

(一)非法扣留无损检测持证人员资格证书、档案等;

(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行业守则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核准机关或协会举报检测机构和个人无证或超范围进行检测的行为、举报持证人员挂靠行为或在多家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不向无证机构和个人分包检测业务。分包只能在持证单位之间进行一次,不得层层分包;分包项目必须在业主方备案;发包方对质量负有监控职责,应建立随机抽检机制,确保分包检测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 不得伪造其他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不得以任何方式出租、转借无损检测核准资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它单位或个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或虚假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不得恶意诋毁或损害其他检测机构的声誉,影响委托单位对检测机构的选择。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行贿或索贿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价格竟争业务的,任何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直接向协会举报,协会接到相关举报材料后启动调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在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侵犯其他检测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行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向检测机构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与政策等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检测机构的诉求,维护检测机构的正当权益,督促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对利益冲突和相关需求进行协调与服务,并对各检测机构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本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向协会申请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无损检测委托单位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检测机构有责任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如果委托单位仍不满意,可以向协会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且尊重鉴定结果。

第二十六条 缔约方可对其他缔约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协会进行投诉并申请做出处理。无损检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受理

1、工委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等相关规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或举报。投诉或举报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需使用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并提供所投诉或举报事项的相关证据材料。

2、工委会秘书处负责投诉或举报材料的登记记录工作,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对匿名投诉和超范围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对受理事项报工委会主任委员审议。

4、严禁投诉或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单位或者人员手中,在投诉或举报受理后由秘书处转交给工作组进行调查时,不提供举报原件,只提供举报材料的内容摘要,且必须隐去举报人姓名、单位等相关信息。

(二)核查

1、工委会主任委员接到相关材料后,决定直接组织调查或组建工作组进行调查,应在两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形成结论意见;由于存在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需要提供书面说明。

2、调查采取材料搜集、询问、质证等形式搜集证据、核查事实。相关当事人应如实回复、提供证据、积极配合调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须以工作组的形式进行,从委员中选派两名及以上委员组成工作组,选派的委员不应与申诉事项和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

3、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工作组提交调查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处理

1、召开主任办公会,依据本公约等相关规定和发现的客观证据,对投诉、举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

2、对于投诉事项经调查未发现被投诉人有违反本公约及相关法规行为的,可进行调解。

3、经调查,发现被投诉、举报的检测机构存在违反本公约行为的,按本公约第二十九条处理。

4、处理决定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发出。

5、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处理过程中,对于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或人员等当事人不同意工作委员会处理决定的,可提出申诉的书面请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秘书处负责申诉的受理,当事人需在工作委员会做出决定的一个月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

(二)经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组织委员和专家调查处理。申诉处理工作组可由工作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他专家组成,该工作组成员不少于3名,且不应包括与申诉事项和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申诉处理工作组采取适当措施获取证据,如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及向专家咨询等,做出有根据的公正判断。自秘书处收到申诉文件后两个月之内,完成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经过查证确属违反本公约的检测机构或人员,按照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处理:

(一)警告对违反公约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协会向其发出正式函件进行警告。需要整改的,约定整改期限。约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毕的,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对违反公约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机构或个人,在人员考试、执业公示和级别评定等方面建 立“黑名单”,同时通过无损检测机构年会、协会网站等宣传平台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撤销资质对违反公约行为情节严重的机构,在进行公开谴责的基础上,收回、降级或注销其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证书。同时向核准机关提出行政处理(如暂停或撤销其检测机构核准资质,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检测人员予以暂停或撤销其检测资格等)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虚假举报的机构或人员,在人员考试、执业公示和级别评定等方面建立“黑名单”,同时向核准机关提出行政处理(如暂停或撤销其检测机构核准资质,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检测人员予以暂停或撤销其检测资格等)建议。对于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法追究举报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缔约方有权对协会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以缴纳会费、基金等形式,在行业内建立行业自律基金,专门用于对举报与投诉的调查核实、行业监督抽查等活动,以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与监督调查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经协会无损检测会员单位实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参加表决的机构数量超过会员总数的2/3,表决有效;赞成票超过表决机构数量的1/2,方为通过。本公约生效期间,经过协会无损检测机构会员总数的1/4以上检测机构联名提议,可以提请协会按相应程序,组织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后,签订自律承诺的无损检测机构单位将在协会官方网站(www.casei.org.cn)、微信公众号(CASEI-CASEI)或订阅号(中国特检人)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自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由协会无损检测工作委员负责解释。


附件: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pdf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无损检测机构行业自律承诺书.docx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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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

近日,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无损检测工作委员会在第一次主任办公会讨论确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以促进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无损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行业声誉,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

请各单位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对公约的意见或建议反馈到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秘书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金萍、侯金刚;电话:010-59068806、010-84273508;传真:010-84273562;邮箱:ndt@casei.org.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6号四层;邮编:100029。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以下简称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无损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行业声誉,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在协会会员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无损检测机构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核准机关)核准的无损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三条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建立以自主承诺、同行监督、登记公示为主要方式的行业自主监督管理制度。检测机构以自愿、公平和诚信为原则,通过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见附件),作为缔约方承诺自觉履行本公约各项条款,接受协会和其他缔约方的监督。

第四条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本公约的起草,并受会员单位委托作为公约管理机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监督和引导缔约方及其从业人员履行本公约。

第二章 道德准则

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持续满足核准规则要求的核准条件,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自身信誉,履行社会责任,并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执业原则,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

第六条 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及行规行约。

第七条 检测机构之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提高和增强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八条 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检测工作时,应坚持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

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促进行业在市场环境下健康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杜绝违背市场规律的恶性竞争,共同抵制资质挂靠行为。

第三章 人员流动

第十条 人员流动是指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在不同检测机构之间进行的合法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变动。

第十一条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在相应的检测机构从业,应履行合法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在其从业机构办理执业注册。 

第十二条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因正常流动需进行变更注册的,应满足相关变更注册的期限规定,且变更注册申请书必须经持证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流动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

(一)持证人员或机构自主选择;

(二)公开招聘;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介绍;

(四)检测机构之间协商并经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同意,依法履行工作调动程序。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注重培养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和职业操守,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员共同予以抵制: 

(一)与原检测机构存在尚未结束的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的;

(二)受到监管机关处罚,存在违规记录的;

(三)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者离职证明,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证件转注册的;

(四)近5年内变更工作单位3次(不含3次)以上且无合理理由的。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可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与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就专项培训、服务期限、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不得采用以下方式对持证人员的流出进行限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从业人员正常流出制造障碍:

(一)非法扣留无损检测持证人员资格证书、档案等;

(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行业守则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核准机关或协会举报检测机构和个人无证或超范围进行检测的行为、举报持证人员挂靠行为或在多家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不向无证机构和个人分包检测业务。分包只能在持证单位之间进行一次,不得层层分包;分包项目必须在业主方备案;发包方对质量负有监控职责,应建立随机抽检机制,确保分包检测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 不得伪造其他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不得以任何方式出租、转借无损检测核准资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它单位或个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或虚假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不得恶意诋毁或损害其他检测机构的声誉,影响委托单位对检测机构的选择。

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行贿或索贿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价格竟争业务的,任何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直接向协会举报,协会接到相关举报材料后启动调查程序。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在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侵犯其他检测机构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行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向检测机构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与政策等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检测机构的诉求,维护检测机构的正当权益,督促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对利益冲突和相关需求进行协调与服务,并对各检测机构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本公约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向协会申请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无损检测委托单位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检测机构有责任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如果委托单位仍不满意,可以向协会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且尊重鉴定结果。

第二十六条 缔约方可对其他缔约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协会进行投诉并申请做出处理。无损检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受理

1、工委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等相关规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或举报。投诉或举报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需使用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并提供所投诉或举报事项的相关证据材料。

2、工委会秘书处负责投诉或举报材料的登记记录工作,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对匿名投诉和超范围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对受理事项报工委会主任委员审议。

4、严禁投诉或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单位或者人员手中,在投诉或举报受理后由秘书处转交给工作组进行调查时,不提供举报原件,只提供举报材料的内容摘要,且必须隐去举报人姓名、单位等相关信息。

(二)核查

1、工委会主任委员接到相关材料后,决定直接组织调查或组建工作组进行调查,应在两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形成结论意见;由于存在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需要提供书面说明。

2、调查采取材料搜集、询问、质证等形式搜集证据、核查事实。相关当事人应如实回复、提供证据、积极配合调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须以工作组的形式进行,从委员中选派两名及以上委员组成工作组,选派的委员不应与申诉事项和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

3、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工作组提交调查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处理

1、召开主任办公会,依据本公约等相关规定和发现的客观证据,对投诉、举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

2、对于投诉事项经调查未发现被投诉人有违反本公约及相关法规行为的,可进行调解。

3、经调查,发现被投诉、举报的检测机构存在违反本公约行为的,按本公约第二十九条处理。

4、处理决定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发出。

5、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处理过程中,对于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或人员等当事人不同意工作委员会处理决定的,可提出申诉的书面请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秘书处负责申诉的受理,当事人需在工作委员会做出决定的一个月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

(二)经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组织委员和专家调查处理。申诉处理工作组可由工作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他专家组成,该工作组成员不少于3名,且不应包括与申诉事项和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申诉处理工作组采取适当措施获取证据,如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及向专家咨询等,做出有根据的公正判断。自秘书处收到申诉文件后两个月之内,完成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经过查证确属违反本公约的检测机构或人员,按照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处理:

(一)警告对违反公约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协会向其发出正式函件进行警告。需要整改的,约定整改期限。约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毕的,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对违反公约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机构或个人,在人员考试、执业公示和级别评定等方面建 立“黑名单”,同时通过无损检测机构年会、协会网站等宣传平台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撤销资质对违反公约行为情节严重的机构,在进行公开谴责的基础上,收回、降级或注销其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证书。同时向核准机关提出行政处理(如暂停或撤销其检测机构核准资质,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检测人员予以暂停或撤销其检测资格等)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虚假举报的机构或人员,在人员考试、执业公示和级别评定等方面建立“黑名单”,同时向核准机关提出行政处理(如暂停或撤销其检测机构核准资质,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检测人员予以暂停或撤销其检测资格等)建议。对于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法追究举报者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缔约方有权对协会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以缴纳会费、基金等形式,在行业内建立行业自律基金,专门用于对举报与投诉的调查核实、行业监督抽查等活动,以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与监督调查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经协会无损检测会员单位实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参加表决的机构数量超过会员总数的2/3,表决有效;赞成票超过表决机构数量的1/2,方为通过。本公约生效期间,经过协会无损检测机构会员总数的1/4以上检测机构联名提议,可以提请协会按相应程序,组织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后,签订自律承诺的无损检测机构单位将在协会官方网站(www.casei.org.cn)、微信公众号(CASEI-CASEI)或订阅号(中国特检人)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自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由协会无损检测工作委员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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