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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国家标准发布,原标准将废止

导读:此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内容和要求,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 15950—1995)的修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此标准。此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内容和要求,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 15950—1995)的修订

此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不适用于岩洞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

此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核集团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本次为第1 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增加了“前言”、“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环境监测大纲”和“被动监护期的监测”等内容;在术语中给出“近地表处置场”、“调查水平”、“报告水平”和“主动监护期”的定义;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分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三个阶段,并详细补充了相关要求;在第5 章和第6 章分别增加了运行前阶段和运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方案表。

此标准于6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 15950—1995)废止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国家标准发布,原标准将废止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国家标准发布,原标准将废止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国家标准发布,原标准将废止

附件1: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pdf

附件2:《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来源于:仪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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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此标准。此标准规定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不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的目的、内容和要求,是对《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 15950—1995)的修订

此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不适用于岩洞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

此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核集团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本次为第1 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标准名称修改为《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增加了“前言”、“辐射环境本底初步调查”、“环境监测大纲”和“被动监护期的监测”等内容;在术语中给出“近地表处置场”、“调查水平”、“报告水平”和“主动监护期”的定义;将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的辐射环境监测分为“运行前阶段”、“运行阶段”和“关闭后阶段”三个阶段,并详细补充了相关要求;在第5 章和第6 章分别增加了运行前阶段和运行阶段辐射环境监测方案表。

此标准于6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场环境辐射监测的一般要求》(GB/T 15950—1995)废止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国家标准发布,原标准将废止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国家标准发布,原标准将废止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国家标准发布,原标准将废止

附件1: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pdf

附件2:《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场辐射环境监测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