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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化妆品、食品、日用品)

导读:本次抽样领域为流通领域。备用样品原则上封存于抽查企业,保存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备用样品的责任,对破坏备用样品的,不予异议复检。

1 抽样方法


1.1检验批的确定


本次抽样领域为流通领域。备用样品原则上封存于抽查企业,保存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备用样品的责任,对破坏备用样品的,不予异议复检。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按1:1的比例抽取。流通领域在销售企业抽样,样品应当在其货架或仓库内随机抽取。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规定,检验批的批量规定为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全体。


1.2 抽样数量

检验批量 1~10 11~50 51~99 100~500 501~3200 大于3200

抽取样本量 全部 10 13 50 80 125

1.3 样品的抽取


样品应在检验批中根据不同的抽样地点和批量,选择分层抽样和简单随机抽样两种方法之一。


1.3.1 分层抽样适用于在仓库抽样。


抽样方法是对于分为k层垛放的N个单位商品的检验批,以每层占有单位商品的数量,按比例将确定的样本量n分配到各层当中,每层有ni个样本单位,即ni= n/k,应保证ni为大于1的整数,且每层中至少应有一个样本单位被抽取(即n≥k)。然后在每层中独立地按给定的样本单位数ni进行随机抽样(一般为简单抽样)。


1.3.2 简单随机抽样适用于商品零售现场的抽样。


抽样方法是从包含N个单位商品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n个样本作为检验样本,抽样时应使该检验批中每个单位商品被抽到样本中的可能性相等。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净含量标注 JJF 1070-2005 4.2;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JJF 1070-2005 4.2

2 净含量 JJF 1070-2005 4.3 JJF 1070-2005 5.4、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G

3 判定规则


3.1. 标注评定准则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标注不合格。


a) 没有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用正确、清晰的方法标注商品净含量的;


b) 没有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


c) 标注净含量字符的高度小于规定要求的;


d) 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如果没有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并且没有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e)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如果没有标注各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件数,并且没有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3.2 净含量评定准则


3.2.1 评定依据


如果定量包装商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行业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做出评定;如没有规定,则按本规则3.2.2评定准则执行。


3.2.2 评定准则


检验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批次。


a)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


b)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的短缺量大于1倍,且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超过JJF 1070-2005表4第四栏规定的数量;


c)有一件或一件以上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的短缺量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的2倍。

来源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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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抽样方法


1.1检验批的确定


本次抽样领域为流通领域。备用样品原则上封存于抽查企业,保存单位负有妥善保管备用样品的责任,对破坏备用样品的,不予异议复检。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按1:1的比例抽取。流通领域在销售企业抽样,样品应当在其货架或仓库内随机抽取。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05)规定,检验批的批量规定为抽样地点现场存在的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全体。


1.2 抽样数量

检验批量 1~10 11~50 51~99 100~500 501~3200 大于3200

抽取样本量 全部 10 13 50 80 125

1.3 样品的抽取


样品应在检验批中根据不同的抽样地点和批量,选择分层抽样和简单随机抽样两种方法之一。


1.3.1 分层抽样适用于在仓库抽样。


抽样方法是对于分为k层垛放的N个单位商品的检验批,以每层占有单位商品的数量,按比例将确定的样本量n分配到各层当中,每层有ni个样本单位,即ni= n/k,应保证ni为大于1的整数,且每层中至少应有一个样本单位被抽取(即n≥k)。然后在每层中独立地按给定的样本单位数ni进行随机抽样(一般为简单抽样)。


1.3.2 简单随机抽样适用于商品零售现场的抽样。


抽样方法是从包含N个单位商品的检验批中,随机抽取n个样本作为检验样本,抽样时应使该检验批中每个单位商品被抽到样本中的可能性相等。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 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净含量标注 JJF 1070-2005 4.2;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 JJF 1070-2005 4.2

2 净含量 JJF 1070-2005 4.3 JJF 1070-2005 5.4、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G

3 判定规则


3.1. 标注评定准则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标注不合格。


a) 没有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用正确、清晰的方法标注商品净含量的;


b) 没有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的;


c) 标注净含量字符的高度小于规定要求的;


d) 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如果没有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并且没有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e)同一预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如果没有标注各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件数,并且没有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3.2 净含量评定准则


3.2.1 评定依据


如果定量包装商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强制性行业标准中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做出评定;如没有规定,则按本规则3.2.2评定准则执行。


3.2.2 评定准则


检验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批次。


a)样本平均实际含量小于标注净含量减去样本平均实际含量修正值λs;


b)单件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的短缺量大于1倍,且小于或者等于2倍允许短缺量的件数超过JJF 1070-2005表4第四栏规定的数量;


c)有一件或一件以上的定量包装商品实际含量的短缺量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的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