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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出现严重质量问题30天内可免费退货

  国家质检总局拟于今年10月下旬举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1日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家用汽车产品在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免费退货。

  规定几种退货情形

  根据征求意见稿,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负责免费退货。

  此外,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退货。

  根据规定,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商应当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

  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4万公里

  根据征求意见稿,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损耗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

  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修理商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原装零部件。

  相关新闻:关于召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立法听证会的通知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质检总局法规司将会同质量司,拟于10月下旬在总局举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现面向社会征集听证陈述人参加会议,欢迎广大公民和有关单位踊跃报名参加,提出意见。

  有意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公民和单位,请于10月15日前将您的单位名称或者姓名、职业、职务、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我们。届时,我们将从报名名单中确定参会人员,并及时通知。谢谢合作!

  传 真: 010-82260107

  电子邮件:zhuangl@aqsiq.gov.cn

  附件:《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doc

来源于: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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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检总局拟于今年10月下旬举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1日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家用汽车产品在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免费退货。

  规定几种退货情形

  根据征求意见稿,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负责免费退货。

  此外,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其他总成或系统,因同一主要零部件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退货。

  根据规定,符合退货条件的,销售商应当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贷款购车的,销售商应当按合同约定一次退清货款。

  三包有效期不低于2年或4万公里

  根据征求意见稿,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和系统质量担保期,损耗件和其他零部件的质量担保期。

  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修理商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原装零部件。

  相关新闻:关于召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立法听证会的通知

  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质检总局起草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质检总局法规司将会同质量司,拟于10月下旬在总局举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立法听证会。现面向社会征集听证陈述人参加会议,欢迎广大公民和有关单位踊跃报名参加,提出意见。

  有意参加立法听证会的公民和单位,请于10月15日前将您的单位名称或者姓名、职业、职务、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我们。届时,我们将从报名名单中确定参会人员,并及时通知。谢谢合作!

  传 真: 010-82260107

  电子邮件:zhuangl@aqsiq.gov.cn

  附件:《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