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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12月施行 推动建立全省统一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平台

导读:11月17日上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有关情况。

11月17日上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今年9月28日,新修订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共11章81条,从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区域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生态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系统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方面,《条例》提出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完善重大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加强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系统布局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项目,编制创新链技术路线图,统筹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地方政府围绕本地区产业需求,针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组织实施攻关,推动当地产业转型升级。

在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方面,《条例》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应当约定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约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公开发布并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实施。将先试用后转化制度法定化,支持企业承接转化科技成果。优化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管理方式,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推动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同时,《条例》还要求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明确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可以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在助力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方面,《条例》提出培育壮大以新型实验室体系为骨干的战略科技力量,并明确了支持省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具体举措。是围绕构建和完善现代产业技术体系,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形成梯次发展、多元协同、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

在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制度方面,《条例》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数字化开放共享平台,实行集成管理和服务。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行开放共享,鼓励社会资本购置的也纳入开放服务平台,并规定了相应优惠措施。加强购置环节的统筹,健全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联合评议工作机制。要求省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合作机制。

在建立科技创新协作互助机制方面,《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探索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发展模式。统筹科创走廊布局,建立健全科创走廊建设的相应管理服务工作机制。支持山区、海岛县科技创新通过单列科技计划项目、选派工业科技特派团等措施,引导科创要素向山区、海岛县转移。

在完善政策供给体系方面,《条例》提出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探索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政府设立的科技创新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容错机制,建立覆盖不同阶段投资类型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科研风险,并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承担方面的容错免责机制。



来源于: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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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上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今年9月28日,新修订的《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共11章81条,从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区域科技创新科技创新生态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系统提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方面,《条例》提出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完善重大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加强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系统布局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项目,编制创新链技术路线图,统筹资源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地方政府围绕本地区产业需求,针对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组织实施攻关,推动当地产业转型升级。

在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方面,《条例》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应当约定转化义务和转化期限,约定期限内未实施转化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公开发布并按照有关规定推动实施。将先试用后转化制度法定化,支持企业承接转化科技成果。优化职务科技成果产权管理方式,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推动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同时,《条例》还要求深入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明确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可以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在助力高能级科创平台建设方面,《条例》提出培育壮大以新型实验室体系为骨干的战略科技力量,并明确了支持省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具体举措。是围绕构建和完善现代产业技术体系,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形成梯次发展、多元协同、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培育和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

在健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制度方面,《条例》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数字化开放共享平台,实行集成管理和服务。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行开放共享,鼓励社会资本购置的也纳入开放服务平台,并规定了相应优惠措施。加强购置环节的统筹,健全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联合评议工作机制。要求省有关部门参与建立健全长三角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合作机制。

在建立科技创新协作互助机制方面,《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探索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发展模式。统筹科创走廊布局,建立健全科创走廊建设的相应管理服务工作机制。支持山区、海岛县科技创新通过单列科技计划项目、选派工业科技特派团等措施,引导科创要素向山区、海岛县转移。

在完善政策供给体系方面,《条例》提出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探索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和项目经费负面清单管理。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政府设立的科技创新基金市场化运作机制和容错机制,建立覆盖不同阶段投资类型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鼓励科技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科研风险,并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承担方面的容错免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