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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布|2项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

导读:《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和《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两项标准,首次发布,并自2024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河流、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和《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两项标准。

两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并自2024年1月1日实施,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5-2023)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哈尔滨师范大学、南京农业大学。

规定了河流(不包括河口)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

点位布设

布设原则:①代表性原则(具有空间代表性,避开局部特殊区域如死水区、回水区和排污口等);②一致性原则(水生态监测河段宜与水质监测点位所在河段保持一致);③可行性原则(用最少的点位获取具有代表性的信息);④延续性原则(沿用历史监测点位,保持数据连续性和可比性);⑤安全性原则(保证监测人员与设备的安全)。

将河流分为可涉水河流与不可涉水河流。可涉水河流宜小于10km,不可涉水河流宜小于50km,江河干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河段长度。

监测频次和方法

监测频次可为多年一次、一年一次、一年多次。年内监测,可按月监测、按季节监测、也可按径流量的年内变化周期(如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监测。

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大型水生植物和鱼类等生物的监测方法和测定结果参照对应的附录计算执行。

评价方法

河流常用水生生物评价方法:生物完整性指数(IBI)、生物监测工作组记分(BMWP)、生物指数(BI)、生物学污染指数 (BPI)、综合硅藻指数(CDI)、香农-维纳多样性指数(H)和群落或种群特征参数。

根据评价目的,结合监测区域的工作基础、存在的问题及评价方法的适用性,确定评价指标,选择适用的评价方法。

《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6-2023)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规定了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

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

布设原则参照 HJ1295 中相关要求执行。

将湖库分为不同的小区域,如湖库滨岸带、沿岸带、湖库心区、主要河流出入口等,在每个小区域内布设监测点位。

监测频次、时间和方法

监测频次可为多年一次、一年一次、一年多次。年内监测,可按月监测、按季节监测、也可按径流量的年内变化周期(如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监测。

着生藻类、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和鱼类等生物的监测方法和测定结果参照对应的附录计算执行。

评价方法

河流常用水生生物评价方法:生物完整性指数(IBI)、香农-维纳多样性指数(H)、均匀度指数(J)、生物指数(BI)、生物监测工作组记分(BMWP)和群落或种群特征参数。

根据评价目的,结合监测区域的工作基础、存在的问题及评价方法的适用性,确定评价指标,选择适用的评价方法。

附件:

首次发布|2项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5—2023).pdf

首次发布|2项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 (HJ 1296—2023).pdf


来源于:仪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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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河流、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工作,制定《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和《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两项标准。

两项标准均为首次发布,并自2024年1月1日实施,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5-2023)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哈尔滨师范大学、南京农业大学。

规定了河流(不包括河口)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

点位布设

布设原则:①代表性原则(具有空间代表性,避开局部特殊区域如死水区、回水区和排污口等);②一致性原则(水生态监测河段宜与水质监测点位所在河段保持一致);③可行性原则(用最少的点位获取具有代表性的信息);④延续性原则(沿用历史监测点位,保持数据连续性和可比性);⑤安全性原则(保证监测人员与设备的安全)。

将河流分为可涉水河流与不可涉水河流。可涉水河流宜小于10km,不可涉水河流宜小于50km,江河干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河段长度。

监测频次和方法

监测频次可为多年一次、一年一次、一年多次。年内监测,可按月监测、按季节监测、也可按径流量的年内变化周期(如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监测。

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大型水生植物和鱼类等生物的监测方法和测定结果参照对应的附录计算执行。

评价方法

河流常用水生生物评价方法:生物完整性指数(IBI)、生物监测工作组记分(BMWP)、生物指数(BI)、生物学污染指数 (BPI)、综合硅藻指数(CDI)、香农-维纳多样性指数(H)和群落或种群特征参数。

根据评价目的,结合监测区域的工作基础、存在的问题及评价方法的适用性,确定评价指标,选择适用的评价方法。

《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6-2023)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江苏省常州环境监测中心、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

规定了湖泊和水库水生态监测中水生生物监测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评价方法等技术内容。

点位布设与监测频次

布设原则参照 HJ1295 中相关要求执行。

将湖库分为不同的小区域,如湖库滨岸带、沿岸带、湖库心区、主要河流出入口等,在每个小区域内布设监测点位。

监测频次、时间和方法

监测频次可为多年一次、一年一次、一年多次。年内监测,可按月监测、按季节监测、也可按径流量的年内变化周期(如丰水期、平水期和枯水期)监测。

着生藻类、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和鱼类等生物的监测方法和测定结果参照对应的附录计算执行。

评价方法

河流常用水生生物评价方法:生物完整性指数(IBI)、香农-维纳多样性指数(H)、均匀度指数(J)、生物指数(BI)、生物监测工作组记分(BMWP)和群落或种群特征参数。

根据评价目的,结合监测区域的工作基础、存在的问题及评价方法的适用性,确定评价指标,选择适用的评价方法。

附件:

首次发布|2项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河流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HJ 1295—2023).pdf

首次发布|2项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标准自2024年1月1日实施水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湖泊和水库水生生物监测与评价(试行) (HJ 1296—202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