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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

isa

2023.12.28 点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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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首次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HJ 1310-2023),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水生态环境司、海洋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组织制订。主要起草单位为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设置审批(备案)和规范化建设。本标准规定了两类36项名词术语,其中包括与类别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14项和与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22项。

本标准作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系列标准的基础性标准,需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管理文件同步实施。发挥基础标准作用,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文件的制订工作中,应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规定,统一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基础名词术语的表述使用,增强体系协调性、兼容性。

附件:

首次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 (HJ 1310—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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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 号),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水生态环境司、海洋生态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组织制订。主要起草单位为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排查、监测、溯源、整治、设置审批(备案)和规范化建设。本标准规定了两类36项名词术语,其中包括与类别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14项和与监督管理相关的基础名词术语22项。

本标准作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系列标准的基础性标准,需与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管理文件同步实施。发挥基础标准作用,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文件的制订工作中,应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规定,统一规范入河入海排污口基础名词术语的表述使用,增强体系协调性、兼容性。

附件:

首次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名词术语 (HJ 1310—202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