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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就中欧鞋类产品争端发布专家组报告

  2011年10月28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就欧盟对原产于中国部分鞋类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案(DS405)发布专家组报告,具体裁决如下:

  针对欧盟的初步反驳意见,专家组认为:(1)中国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10、9.3和9.4条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3(a)条就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本身”提出的主张在专家组受理的职权范围之内;(2)中国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5条就期终复审的归因分析提出的主张在专家组受理的职权范围之内;(3)中国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2.2.2条就原始调查和期终复审裁决解释的恰当性问题提出的主张在专家组受理的职权范围之内;(4)中国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9.1条就原始调查中的更少的关税认定问题提出的主张在专家组受理的职权范围之内;(5)《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7.6(i)条并未对世贸组织成员的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附加任何义务,因此驳回了中方基于该条款的违反事宜提出的所有主张。

  专家组认为,中国已经证明(1)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本身”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10、9.2和18.4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以及《世贸组织协定》第16.4条;(2)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在原始调查中的“适用”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10和9.2条;(3)原始调查中对哥顿斯坦普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及行政开支和利润的计算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2.2(iii)条;(4)原始调查中涉及抽样欧盟生产商的非机密调查问卷及声明文件的缺失等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5条;(5)原始调查中涉及国内生产商2005年一季度的生产数据、抽样欧盟生产商非机密调查问卷中的部分信息、抽样欧盟生产商非机密调查问卷的答复等相关事项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5.1条;(6)期终复审中涉及4家欧盟生产商的非机密问卷答复、H公司在表C4中的问卷答复以及非机密类比国调查问卷答复中的部分信息等相关事项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5条;(7)期终复审中涉及期终复审要求的部分信息、声明文件及F公司非机密问卷答复第B2部分等相关事项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5.1条。

  此外,专家组还表示,中方提出的28项主张未得到证实;并基于司法经济原则,驳回了中方提出了其余6项主张。据此,中方的大部分主张得到了专家组的支持。

  2010年2月4日,中国就欧盟对原产于中国部分鞋类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2010年5月18日,在争端解决机构例会上,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就该案成立专家组。澳大利亚、巴西、哥伦比亚、日本、土耳其、美国和越南作为第三方参与该案。该案涉及的世贸组织条款主要包括:《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16.4条;《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3.1、3.2、3.3、3.4、3.5、5.3、6.1.1、6.1.2、6.2、6.4、6.5、6.5.1、6.5.2、6.8、6.9、6.10、6.10.2、9.1、9.2、9.3、9.4、11.3、12.2.2、2.1、17.6、18.1、18.4、2.2.2、2.4和2.6条;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6.4、10.3(a)、1和6.1条。

来源于:中国贸易救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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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0月28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就欧盟对原产于中国部分鞋类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案(DS405)发布专家组报告,具体裁决如下:

  针对欧盟的初步反驳意见,专家组认为:(1)中国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10、9.3和9.4条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3(a)条就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本身”提出的主张在专家组受理的职权范围之内;(2)中国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3.5条就期终复审的归因分析提出的主张在专家组受理的职权范围之内;(3)中国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2.2.2条就原始调查和期终复审裁决解释的恰当性问题提出的主张在专家组受理的职权范围之内;(4)中国基于《反倾销措施协定》第9.1条就原始调查中的更少的关税认定问题提出的主张在专家组受理的职权范围之内;(5)《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7.6(i)条并未对世贸组织成员的调查机关在反倾销调查中附加任何义务,因此驳回了中方基于该条款的违反事宜提出的所有主张。

  专家组认为,中国已经证明(1)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本身”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10、9.2和18.4条;《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1条以及《世贸组织协定》第16.4条;(2)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第9.5条在原始调查中的“适用”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10和9.2条;(3)原始调查中对哥顿斯坦普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及行政开支和利润的计算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2.2.2(iii)条;(4)原始调查中涉及抽样欧盟生产商的非机密调查问卷及声明文件的缺失等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5条;(5)原始调查中涉及国内生产商2005年一季度的生产数据、抽样欧盟生产商非机密调查问卷中的部分信息、抽样欧盟生产商非机密调查问卷的答复等相关事项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5.1条;(6)期终复审中涉及4家欧盟生产商的非机密问卷答复、H公司在表C4中的问卷答复以及非机密类比国调查问卷答复中的部分信息等相关事项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5条;(7)期终复审中涉及期终复审要求的部分信息、声明文件及F公司非机密问卷答复第B2部分等相关事项违反了《反倾销措施协定》第6.5.1条。

  此外,专家组还表示,中方提出的28项主张未得到证实;并基于司法经济原则,驳回了中方提出了其余6项主张。据此,中方的大部分主张得到了专家组的支持。

  2010年2月4日,中国就欧盟对原产于中国部分鞋类产品的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2010年5月18日,在争端解决机构例会上,争端解决机构决定就该案成立专家组。澳大利亚、巴西、哥伦比亚、日本、土耳其、美国和越南作为第三方参与该案。该案涉及的世贸组织条款主要包括:《马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16.4条;《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3.1、3.2、3.3、3.4、3.5、5.3、6.1.1、6.1.2、6.2、6.4、6.5、6.5.1、6.5.2、6.8、6.9、6.10、6.10.2、9.1、9.2、9.3、9.4、11.3、12.2.2、2.1、17.6、18.1、18.4、2.2.2、2.4和2.6条;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6.4、10.3(a)、1和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