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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验室指定决定的公告

导读:对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的日期顺延至2024年10月1日,我委将于近期再次组织开展实验室指定工作(具体要求另行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7


2024年第12号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验室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8号)和实验室日常指定的相关要求,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

对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的日期顺延至2024年10月1日,我委将于近期再次组织开展实验室指定工作(具体要求另行公告)。

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国家认监委
2024年6月26日

附件下载


来源于: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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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验室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8号)和实验室日常指定的相关要求,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验室指定决定。

对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的日期顺延至2024年10月1日,我委将于近期再次组织开展实验室指定工作(具体要求另行公告)。

对本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国家认监委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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