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性炭过滤器在实验室应用越来越广泛,通过吸附有毒有害的化学气体,给实验室工作人员带来洁净的实验环境,但是活性炭过滤器有自身的吸附极限,一旦饱和,就必须按时更换。
更换后的旧活性炭过滤器应怎样合规处理?
□■ 相关法律规定
●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废旧活性炭过滤器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HW49 900-041-49,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特性为T/In。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简称《固体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 如何正确处理
根据以上2条法律规定,旧活性炭过滤器的产生单位即产废单位,是该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发起方和责任方。
产废单位必须按照《固体法》之规定处理所产废物;
只有获得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才能运输和处理危险废物。
生产活性炭净化设备的厂家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范围上属于截然不同的经营主体,所以厂家没有资质和权利擅自收集、贮存、运输、处理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
在依拉勃我们认为帮助和指导客户
依法依规妥善处理依拉勃的旧过滤器是我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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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依拉勃(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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