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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技委印发《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

导读:上海市科技委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的相关规范要求,对2019年制定的《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印发《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

近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该办法是市科委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的相关规范要求,对2019年制定的《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进行的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表示,管理单位是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管理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除涉密和特殊规定限制的,应当报送信息;管理单位完成基本信息、运行使用情况及共享服务信息报送的,可申请当年度的共享服务奖励。

全文如下:

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更好地支撑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评估,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共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固定资产台帐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管理单位是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

在不改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所有权的前提下,管理单位可授权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  管理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除涉密和特殊规定限制的,应当报送信息。

鼓励管理单位将使用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信息进行报送。

第五条  管理单位应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报送。鼓励管理单位将自建的科学仪器设施信息系统与市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加强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信息报送效率。

第六条  管理单位报送的信息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基本信息、运行使用情况及共享服务信息。

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共享时段和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报送至市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单位完成基本信息、运行使用情况及共享服务信息报送的,可申请当年度的共享服务奖励。

第七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理单位应在发生变化后及时在市共享服务平台上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准确完备。

第八条 本市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汇总、公开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

市科委每年就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的基本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进行反馈,并为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新购、新建评议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市科委对管理单位报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评估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相关信息的,按《共享规定》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执行。市科委、市财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可将其作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新购、新建评议的否决依据之一,并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共享服务奖励申请。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等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29日。

来源于:仪器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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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印发《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该办法是市科委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的相关规范要求,对2019年制定的《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进行的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表示,管理单位是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管理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除涉密和特殊规定限制的,应当报送信息;管理单位完成基本信息、运行使用情况及共享服务信息报送的,可申请当年度的共享服务奖励。

全文如下:

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公开和资源共享,更好地支撑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评估,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以下简称《共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列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管理单位”)固定资产台帐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单台(套)原值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管理单位是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

在不改变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所有权的前提下,管理单位可授权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条  管理单位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除涉密和特殊规定限制的,应当报送信息。

鼓励管理单位将使用非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相关信息进行报送。

第五条  管理单位应在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报送。鼓励管理单位将自建的科学仪器设施信息系统与市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对接,加强信息化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信息报送效率。

第六条  管理单位报送的信息包括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基本信息、运行使用情况及共享服务信息。

新购、新建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调试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共享时段和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报送至市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单位完成基本信息、运行使用情况及共享服务信息报送的,可申请当年度的共享服务奖励。

第七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管理单位应在发生变化后及时在市共享服务平台上更新,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准确完备。

第八条 本市通过市共享服务平台,汇总、公开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

市科委每年就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的基本情况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区进行反馈,并为本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新购、新建评议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市科委对管理单位报送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评估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管理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相关信息的,按《共享规定》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执行。市科委、市财政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可将其作为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新购、新建评议的否决依据之一,并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共享服务奖励申请。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等涉及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