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 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

2007-08-02 16:58  下载量: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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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标本运输申报条件 依法从事研究、教学、检测、诊断、菌(毒)种保藏和生 物制品生产需要,且接收方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运输。 1、独立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则应提供法人授权); 2、具备卫生部批准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资格的实验室; 3、取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人间传染的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菌(毒)种保藏和生物制品生产等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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