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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消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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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消除器相关的资讯

  • 强化臭氧污染防治,广东发文要求完善臭氧和VOCs监测体系
    日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聚焦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协同减排,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方案》要求到2025年,全省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完成国家下达目标要求。完成235项固定源NOx减排项目,12641项固定源VOCs减排项目,2006项移动源减排项目,臭氧生成物前体NOx和VOCs持续下降。要对标国内和国际一流水平,加大锅炉、炉窑、发电机组NOx减排力度,加快推进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和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VOCs深度治理,加强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等NOx和VOCs排放监管。强化臭氧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和技术帮扶,完善臭氧和VOCs监测体系,加强执法监管,切实有效开展臭氧污染防治。作为《方案》主要措施,第一,要求强化固定源NOx减排,在钢铁行业、水泥行业、玻璃行业、垃圾焚烧发电厂、铝压延及钢压延加工业、工业锅炉、低效脱硝设施升级改造七大行业均有相关工作目标及工作要求;第二,要求强化固定源VOCs减排,在石化与化工行业、油品储运销、印刷、家具、制鞋、汽车制造和集装箱制造业、以及以工业涂装、橡胶塑料制品等其他涉VOCs排放的相关行业均有改善工艺、强化VOCs排放治理等相关工作目标及工作要求;第三,要求强化移动源NOx和VOCs协同减排,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燃油蒸发排放控制专项行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在检验检测方面,《方案》明确提出,要加强监测监控。加强涉气工业园区、集聚区环境治理监测监控,推动在国家级、省级以及其他环保投诉较多的工业园区、集聚区逐步开展环境VOCs监测,依托现有的、新建的自动环境监测设备,对工业园区、集聚区及周边区域的大气环境治理等加强监测监控预警,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报告环境质量超标、异常或明显下降等情况,鼓励石化和化工企业高架火炬安装热值仪对火炬气热值进行连续监测,安装流量计对火炬气、调整热值用燃料气、长明灯燃料气,助燃蒸汽/空气流量等进行监测。利用走航监测、无人机飞检等手段,对污染源集中区域的VOCs、NOx、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水平进行巡检及排查溯源解决问题。利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先进技术开展露天焚烧全方位、全天候监控。《方案》原文:
  • 崂应发布崂应2091型 臭氧测定仪新品
    崂应2091型 臭氧测定仪本仪器采用紫外光度法。基本工作原理为:臭氧能够吸收波长为254nm的紫外光,其吸光度与臭氧浓度呈线性关系。检测方法为:光源发射波长为254nm的紫外光,照射在气室中,气室中交替通入参比气体(剔除臭氧后的样气)和样气(含臭氧的样气),通过检测通入参比气体和样气情况下的透射光强比,利用朗伯-比尔定律计算样气中臭氧的浓度。采用UV-LED作为光源,功耗极低,同时调制运行,大大延长光源使用寿命,抗干扰能力更强。 执行标准 n GHJ 590-201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 主要特点 n 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n 操作简便,可单手操作n 高精度,实现ppb级检测n 内置锂电池,可在无交流电情况下长时间使用n 采用紫外LED光源,功耗低、稳定性好、寿命长、抗干扰能力强 1、以上内容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因产品升级或有图片与实机不符,请以实机为准, 本内容仅供参考。创新点:1、采用DUV-LED光源,相对于传统汞灯光源,无需预热、功耗低、稳定性好、寿命长、无污染。采用调制方式工作,有效降低噪声干扰,提高信噪比。 2、创新光学设计,采用折叠光路,在较小的空间实现500mm光程,保证1ppb以下的检出限。 3、采用湿度平衡管,消除环境湿度对臭氧检测影响,提高稳定性。 4、集成了物联网卡,可远程对仪器进行控制,具备远程数据实时传输功能,采用手机APP实时查看测量结果。 5、软件具有手动检测和定时检测双模式,同时满足便携式测量/在线测量的需求; 6、仪器体积小,重量轻,简单易用,内置充电锂电池,无交流供电时续航时间仍可长达36小时。 崂应2091型 臭氧测定仪
  • 臭氧灭菌能杀死导致COVID-19的冠状病毒吗?
    Aeroqual中国展台: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4262/原文作者:Craig Loynes,Aeroqual市场部经理 在最近的历史中,没有任何医学事件比冠状病毒和COVID-19疾病的影响对全球健康和经济影响更大。在撰写本文时,大多数主要经济体都在进行某种形式的封锁,这对企业造成了重大破坏,并将在未来几个月内极大地改变我们的生活方式。政府、产业界和公民们团结一致,试图减缓COVID-19的传播,让卫生服务部门有时间来为医疗需求的爆炸式增长做好准备。对我们的房屋,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进行消毒是抵抗冠状病毒以阻止COVID-19传播的一项主要策略。一种消毒方法是使用臭氧。臭氧消毒通常在医院中用于对设备进行消毒并显著减少或消除细菌传播。问题来了:“臭氧消毒能否杀死导致COVID-19疾病的冠状病毒?” 这篇博客文章着眼于臭氧可对环境进行消毒的证据,重点介绍了这种方法的优点以及相关风险。 臭氧消毒证明可杀死SARS冠状病毒目前在公共领域尚无臭氧消毒用于杀死当前的冠状病毒SARS-CoV-2(引起COVID-19疾病的冠状病毒名)的例子。但是,有理由相信它可能会有效:• 在2003年SARS流行期间,臭氧消毒成功用于净化感染致命冠状病毒SARS-CoV-1的环境,这种冠状病毒是导致SARS疾病的病毒。• 由于SARS-Cov-1也是冠状病毒家族的成员,因此臭氧灭菌有可能有效地杀死能引起COVID-19疾病的冠状病毒SARS-CoV-2。 臭氧消毒怎样能杀死冠状病毒?冠状病毒被归类为“包膜病毒”,通常对理化条件比较易感。换句话说,他们不喜欢暴露在臭氧中。臭氧通过将外壳穿透到核中而破坏这种病毒,从而破坏了病毒RNA。臭氧还可以在氧化的过程中破坏病毒的外壳。简而言之,将冠状病毒暴露于足够的臭氧剂量(ppm x时间)下会导致其受到99%的破坏或毁灭。 臭氧消毒有什么风险?呼吸少量臭氧也可能有害。症状包括咳嗽,呼吸急促和加重哮喘等肺部疾病。在较高的浓度下,您会闻到臭氧的气味。但是即使在闻不到味道的极低剂量下,臭氧也是有害的。因此,许多国家/地区将8小时的臭氧暴露极限设定为70 ppb(十亿分之七十)。欧盟的限值甚至更低。臭氧是美国国家环保局和其他国家/地区的环境法规所限制的六种常见大气污染物之一。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及其全球同行也对工作场所中的臭氧暴露进行控制。通过监测降低臭氧暴露的风险问题在于,用于测量臭氧的设备要么是a)准确但价格昂贵,要么是b)负担得起但不准确。这就是为什么Aeroqual推出了选项c)既准确又实惠的臭氧监测仪。如果您在监测臭氧方面还有其他疑问,请与我们联系。Aeroqual中国咨询热线:400-860-5168转4262或访问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4262/
  • 人民日报:"隐形"臭氧代替PM2.5成首要大气污染物
    编者按:秋季和冬季,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是我国中东部地区雾霾频发、重发的季节。然而,夏季大气污染同样不容忽视,它具有不同于秋冬季节的特点,尤其是“隐形杀手”臭氧危害巨大 此外,夏季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大气污染,就像“冬病夏治”,有助于明显缓解几个月后我们可能遭遇的严重灰霾和污染。从本期起,生态周刊推出夏季大气污染防治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进入夏季以来,随着气温不断上升,在很多城市,臭氧代替PM2.5(细颗粒物),成为首要大气污染物。按照2013年颁布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PM2.5、PM10(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等6种污染物被纳入常规监测。这几年,6种污染物中只有臭氧浓度在上升,而且2015年臭氧超标天数已经占超标总天数的16.9%。  与雾霾相比,臭氧污染很不显眼,往往隐藏在蓝天白云之下,可这一污染物却是人类健康的“隐形杀手”。  “在天是佛,在地是魔”  5月臭氧成为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首要大气污染物  家住北京朝阳的刘源是户外运动发烧友,对空气质量很关注,不过连日来的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让他很困惑。“明明是蓝天白云的好天气,感觉空气质量很好,可手机软件却时常提示有污染。”原来,“隐形杀手”臭氧已经成为北京夏季大气污染的主凶。  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的报告,从5月18日开始,臭氧取代PM2.5成为北京大气首要污染物,5月18日,城六区的PM2.5小时浓度为57微克/立方米,而同一时间臭氧浓度达185微克/立方米,已属三级污染。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大气环境规划部副主任雷宇表示,臭氧超标主要集中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及山东等省,且污染范围呈扩大趋势。臭氧已经成为颗粒物之外,影响空气质量的最主要污染物。  2015年上海107个污染天气中,31%的首要污染物为臭氧。2013年以来,江苏省臭氧浓度连续两年不降反升。  今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夕发布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5年338个城市空气质量超标天数中,以PM2.5、臭氧和PM10为首要污染物的居多,分别占超标天数的66.8%、16.9%和15.0%。环保部最近公布的5月份空气质量数据也显示,无论是京津冀地区,还是珠三角、长三角地区,臭氧都已经成为首要大气污染物。  公众常常混淆“臭氧层”与“臭氧”的区别。自然界的臭氧,大多分布在距地面20公里至50公里的大气中,被称为“臭氧层”。“臭氧是一种带鱼腥味的淡蓝色气体,具有强氧化性,普通人很难察觉到臭氧污染,”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说,臭氧通常存在于距离地面30公里左右的大气层中,能有效阻挡紫外线,保护人类健康。但是,近地面高浓度的臭氧会刺激和损害眼睛、呼吸系统等黏膜组织,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作用。  研究显示,空气中每立方米臭氧含量每增加100微克,人的呼吸功能就会减弱3%。当臭氧达到一定浓度时,可使人呼吸加速、胸闷,如果浓度进一步提高,可引起脉搏加速、疲倦、头痛,在这样的环境中停留1小时,会发生肺气肿,甚至死亡。长期呆在臭氧污染严重的环境中,对皮肤健康也可能有损伤,还可能增加致癌危险。  臭氧污染还会对环境造成损害。比如,会导致植物叶片坏死、脱落,危害生态环境,造成农作物减产等。“在天是佛,在地是魔”,有人这样评价臭氧。  夏秋季节午后1点到4点易超标  臭氧浓度总体夏季高、冬季低,南方城市高于北方  由于臭氧的危害日益明显,我国2012年修订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了臭氧控制标准,8小时浓度日平均值一级为100微克/立方米,二级为160微克/立方米。  雷宇介绍,臭氧污染水平的计量之所以采用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也就是一天中最大的连续8小时浓度均值,是因为臭氧对于人体、植物的影响有一个非常明显的阈值,采用24小时平均的话,高浓度的影响会被低浓度掩盖。  近地面的臭氧来自哪里?雷宇表示,石化工业、加油站、汽车尾气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在阳光照射的条件下,发生一系列光化学反应,生成以臭氧为主的光化学烟雾。与此同时,臭氧的生成增加大气氧化性,也会加速二次细颗粒物的生成。尤其在6—9月阳光强烈的夏秋午后,一般是下午1点至4点,温度较高、相对湿度较低时,比较容易发生臭氧超标。此外,雷电等自然现象也会产生臭氧,还有少部分臭氧来自于平流层输入。  研究显示,我国臭氧污染呈现显著的区域分布和季节变化特征,臭氧浓度总体呈现夏季高、冬季低的特征,南方城市臭氧浓度高于北方。  彭应登介绍,臭氧十分不稳定,易分解,在空气中半衰期为16小时左右,而且随着风力的运输,臭氧会输送扩散。臭氧的性质决定了其污染主要有两大特点,一是持续时间一般不会很长,不超过8—10小时 二是通常是城市局部的污染,污染物排放后,一边传输,一边形成臭氧,一般只有部分位于城市中心区的站点及部分近郊区站点,会监测到较高的臭氧浓度值。  “城市和城郊的臭氧浓度通常高于乡村,不过由于风力的输送作用,乡村地区也会受到‘牵连’,有时浓度甚至超过城市。” 彭应登说。  应重点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治理  戴口罩无法有效防护,午后日照强烈时减少外出  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形成臭氧污染的罪魁祸首。“十二五”时期,氮氧化物首次被纳入约束性指标,实施总量控制,我国通过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进行“脱硝”末端处理,并对重型柴油车加装尾气处理装置、提高排放标准,减少氮氧化物排放及硝酸盐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十三五”时期,挥发性有机物已纳入总量控制范围,这些措施都将对臭氧污染防治起到积极作用。  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是难啃的硬骨头,但不少城市已经开展治理,例如,北京将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列入排放源清单,提高燃油标准 南京重点控制大型客车和重型货车增长 西安对重点工业企业、餐饮企业、加油站、油罐车的治理设施运行加强监管。  雷宇表示,研究表明,在区域层面上,臭氧污染更多受氮氧化物影响,但是在重点城市的城区,臭氧污染更多受挥发性有机物的影响。“臭氧的浓度,与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之间呈非线性关系,”雷宇说,臭氧前体物在不同的地方比例不同,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这两种污染物都会有,但必然有一种占相对主导地位。各地要把自己的臭氧形成机制摸清楚,建立排放源清单,这样才能有的放矢。  “臭氧前体物也是二次颗粒物的前体物,臭氧与PM2.5治理应该协同起来综合考虑,综合施治。”雷宇说,只有协同控制,重点推进,才有可能将大气污染的主要矛盾更好地解决。  他说,目前,国家已将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纳入约束性指标排放管理,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此外,不能忽视数量众多的干洗店、印刷厂等“小污染源”的管控,减少机动车排放也需要重点考虑。  臭氧治理是个长期过程,在污染一时难以消除的情况下,公众该如何加强防范,保障自己的健康?“臭氧以气态为主,戴口罩基本无法有效防护,最好的方式是主动防护,也就是避免接触。”彭应登说,在午后日照强烈的时候,要远离马路边、装修污染严重处、化工厂附近等地方,下午减少外出。儿童、老年人以及某些疾病患者对臭氧污染的抵抗力弱,尽量不要在大太阳天外出。此外,室内大量使用打印机、复印机等,也可能产生臭氧污染,这样的房间要保持通风。
  • 国际臭氧层保护日丨亦敌亦友,你了解臭氧吗?
    不同位置的臭氧身份迥异臭氧是一种有鱼腥味的淡蓝色气体,通常存在于距离地面30公里左右的高层大气中,能有效阻挡紫外线,保护人类健康。“公众常常混淆大气平流层的臭氧层和对流层近地面层臭氧的区别。”长安大学水利与环境学院教授邓顺熙说,在距地面20千米至50千米高度的平流层有一个臭氧层,它能吸收太阳光中的绝大部分紫外线,使地球上的生物免受伤害。但当人类生活区周边的臭氧浓度超过一定限值,就将造成灰疆和光化学烟雾等污染,很容易引起上呼吸道炎症,出现咳嗽、头疼等症状,还会对皮肤、眼睛、鼻黏膜产生刺激。严重影响正常生产与生活。臭氧大部分集中在距地面10~30千米的平流层,仅有10%左右存在于距地面较近的对流层。从天上到地下、从低浓度到高浓度,臭氧的身份从“地球卫士”急转到“隐形反派”。一张面积约2500平方米的世界最大明信片在瑞士少女峰下亮相,旨在唤起人们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关注。 新华社记者 徐金泉摄平流层中“地球保护伞”孕育生命在平流层中臭氧层的庇护下,地球生命的基础物质——脱氧核糖核酸与核糖核酸逃脱了紫外线辐射的“魔爪”,才有了人类出现和发展。可以说,亿万年以前,臭氧层就开始充当地球生物进化的“保护伞”“护航者”。与此同时,臭氧一直是人们的好帮手,在消毒杀菌、抗炎抗感染、止疼镇痛、提高机体免疫力、向缺血组织供氧等为代表的临床应用中均有大作用。甚至,它还有些清新意味——雷雨天后,那沁人心脾的青草气息,也是部分因为少许氧气在遭雷击后转变为了臭氧。这种低浓度臭氧不仅无害,还令人精神振奋。对流层中成为夏季污染的头号元凶而到了对流层,除部分从平流层到对流层“漫游”的臭氧,以及森林植被生物贡献的臭氧外,绝大部分臭氧是“人造的二次转化产物”,如氮氧化物NOx、VOCs挥发性有机物等,它们是经过复杂光化学反应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当日臭氧浓度最大8小时均值超过每立方米160微克,即成为臭氧污染。臭氧污染究竟对人体有哪些影响?可以说,从中枢神经系统到呼吸系统,从血液到骨骼,均会被它损害。夏季阳光灿烂,却在城市地区暗藏“杀机”。当你在室外闻到特殊的鱼腥味儿,可能就是臭氧超标的手笔。发生光化学反应需要强紫外辐射、高温、低湿与静稳大气环境,光照条件最好的夏季就成了臭氧污染的催化剂——日照越强,光化学反应越剧烈,反应生成的臭氧越浓。打赢臭氧攻坚战,关键在源头替代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污染前体物产生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副处长史一峰说,以工业污染源为例,溶剂型涂料的挥发性有机物重量占40%~80%,而作为绿色涂料的粉末涂料仅为不超过2%,推进源头替代是减少臭氧污染最有效的方法。为鼓励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生态环境部印发的《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提出,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企业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中国行动表明臭氧治理的决心2020年6月,《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发布,表明了我国对臭氧治理的决心;2020年7月1日,《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实施,打赢蓝天保卫战,我们在行动。在2021年7月26日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刘友宾就氢氟碳化物(HFCs)管控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中国将把HFCs管控纳入国内法律法规体系。刘友宾表示,HFCs是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常用替代品,虽然本身不是ODS,但HFCs是温室气体。《基加利修正案》的实施,将对保护臭氧层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显著的环境效益,作为发展中的大国,我国在未来《基加利修正案》实施过程中,将付出艰辛的努力。但同时也给产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作为国际社会负责任一员,我们将严格履行国际承诺,与各缔约方开展务实、透明、深入的国际合作,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力量。
  • 饮用水臭氧消毒后,如何检测臭氧的残余量?
    一、背景介绍臭氧,化学式为O3,因其类似鱼腥味的臭味而得名。臭氧是一种强氧化剂,具有很强的杀菌消毒、漂白、除味等特性,因此广泛应用于饮用水消毒、食品加工杀菌净化、医疗卫生和家庭消毒等方面,但是过量的臭氧会使水中溴化物绝大部分被氧化成对人体有害的溴酸盐。《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对水质中的臭氧有明确的限值,下面我们将具体介绍臭氧含量检测的标准要求、测试方法、具体测试过程及结果。 二、方法及限值臭氧分析主要有光谱分析和电化学分析。常用检测方法主要为碘量法、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紫外吸收法和化学发光法。分光光度法不仅体积小巧,测试性价比高,易于携带保管,比较适合于在农村或县级实验室推广使用。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是在酸性条件下,臭氧迅速氧化靛蓝,使之褪色,吸光率的下降与臭氧浓度的增加呈线性。 表1臭氧的检测标准及限值标准编号标准名称限值GB 5749-2006GB5749-XXXX征求意见稿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出厂水和末梢水限值≤0.3mg/L末梢水余量≥0.02mg/L 三、臭氧含量测定1、检测仪器: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2、检测试剂:臭氧试剂包:(臭氧)测定试剂(粉剂组分)、(臭氧)测定试剂(溶液组分)3、检测流程及结果:参数方法号方法检出限mg/L测量范围mg/L重复性测量误差臭氧18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0.020.02-2.002.00%±0.1mg/L图 1 臭氧含量测定流程 图2 臭氧含量测定显色图(从左到右0mg/L、0.4mg/L、1.0mg/L、1.6mg/L和2.0mg/L) 图3 臭氧含量测定曲线图4、结果总结:● 对0mg/L、0.4mg/L、1.0mg/L、1.6mg/L和2.0mg/L的臭氧标准溶液进行检测,测量误差≤0.008mg/L,结果良好。● 采用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测定水中臭氧含量,测量方法为国家标准方法。测试仪器体积小巧,配套有臭氧检测试剂,测试方便,测试性价比高。 四、检测仪器介绍DGB-480型多参数水质分析仪,采用8波长光学测量系统和90度光散射浊度检测光路,内置浊度、色度、臭氧、亚硝酸盐氮、尿素、六价铬、总铬、锰、总氮、 硝酸盐氮、硝酸盐、甲醛、水硬度、锌、亚硝酸盐、余氯、总氯、 二氧化氯、高锰酸盐指数、低浓度 CODCr、高浓度 CODCr、镉、 氨氮、铵离子、总磷、总磷酸盐、镍、亚铁离子、铁、亚硫酸盐、 过氧化氢、铝、铅、铜、钙、汞、硼、砷、氟、阴离子洗涤剂、 银、溴酸盐、硫酸盐、钼、铍、钴、钡、氯化物等40多种检测项目和方法,直接调用,测量快速、简便。既可以配套雷磁专用试剂盒检测也可以自制试剂检测,使用灵活。主要应用于生活饮用水、地表水、自来水、污水、游泳池水等水质的现场测定或者实验室分析。
  • 第五届臭氧污染防治研讨会在武汉举行 在“双碳”背景下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文章
    5月30日,第五届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研讨会暨大气超级观测站联盟2023年工作会议在湖北武汉开幕,为期两天。会议以“双碳”战略背景下我国臭氧与PM2.5污染协同防治为主题,共探共研助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自2013年国务院颁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效,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但是以大气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为主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臭氧污染呈现快速上升和蔓延态势。据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人介绍,当光照充足、温度较高、湿度较小时,光化学反应愈发强烈,从而会造成近地面臭氧不断累积,目前,夏秋季节空气质量中的主要污染物就是臭氧。此次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顶尖科研人员汇聚武汉,对促进提升湖北省大气臭氧污染防治水平,提升市民污染防治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湖北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的数据显示,5月29日,湖北省仙桃市、武汉市、黄冈市、鄂州市4个地市空气质量为良,其首要污染物为臭氧,数值最大的鄂州市为134,黄石市、咸宁市2个地市空气质量为轻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数值分别为166、177。一般来说,当臭氧日最大连续8小时平均浓度超过160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限值)时,就形成了“臭氧超标”。日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分别不低于2.6万吨和4.7万吨,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国考城市重污染天数比率均值控制在0.6%以内,PM2.5浓度均值不高于36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均值达到86%以上。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切实改善,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进一步增强。其中,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了两方面任务:一是要求以4月至10月为重点时段,以武汉、襄阳、宜昌、黄石、孝感、黄冈等城市为重点,积极推进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聚焦臭氧形成前的协同减排和源头防控;二是强化臭氧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完善臭氧和VOCs监测体系,提高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水平,全面提升VOCs治污设施“三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运行率、治理设施去除率),精准有效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提升环境执法监管能力。下一步,湖北省还将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施行清单化管理,积极参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动建立与周边省份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相邻市州、县域强化联动协作。
  • 谱育科技 在线式臭氧生成速率监测系统,实现臭氧超标精准管控
    O3生成与其前体物VOCs和NOx呈非线性关系,管控具有复杂性。臭氧生成速率是O3控制策略制定的重要指标,若生成速率大于分解速率,臭氧总量动态平衡会被打破,臭氧总量就会增加。对臭氧生成速率的研究一直备受关注,目前此类研究主要使用模型模拟,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也无法进行有效、实时的监测,对臭氧污染的研究工作亟需一种可以对臭氧生成速率和臭氧生成敏感性进行有效定量的检测技术。从“看不见、摸不着”到“可看、可算、可知”谱育EXPEC 2620 臭氧生成速率监测系统➢ 直接测量臭氧净生成速率的连续监测系统 , 能够准确评估区域臭氧的变化趋势;➢ 可以结合大气标准站数据,比较臭氧生成速率变化,准确量化臭氧本地产生和区域传输贡献;➢ 通过前体物引入流动反应管技术,实现在线相对增量反应活性(RIR)分析,准确识别敏感性主控因子;➢ 采用高灵敏度CAPS-NO2直测技术,绘制本地臭氧生成特征网格,精准定位重点污染源头。测量原理基于两个置于室外的相同流动反应管,分别为接受太阳紫外辐射的反应管和隔绝太阳紫外辐射的参照管,通过自动切换不同测量通道,利用腔衰减相移光谱法测量NO2技术得到两个腔室的Ox(O3+NO2)的差值,计算得到大气中臭氧净生成速率(P(O3)net),代表了实际环境大气中的臭氧生成速率与臭氧分解速率之差,反映了臭氧总量积累快慢。优势亮点臭氧生成速率监测系统可以开展哪些工作?准确评估区域臭氧的潜在生成趋势,准确量化臭氧本地产生和区域传输贡献,准确识别敏感性主控因子,理清臭氧生成演化机制,为臭氧污染防治提供直接有效的措施指导。01 在线、快速、直接实时获取臭氧净生成速率02 量化本地生成和区域传输贡献占比03 在线式敏感性分析前体物引入流动反应管技术,可实现自动在线相对增量反应活性(RIR)分析,准确识别臭氧本地生成敏感性主控因子,无需复杂计算和专业人员投入。移动监测通过网格化移动监测,可绘制区域臭氧生成速率热力图,精准判断本地臭氧生成热点,实现精准管控。应用场景丰富,灵活可选站点监测、移动监测两种场景模式可灵活选择凭新而变,从更好到更全大气臭氧及光化学污染源解析解决方案搭载谱育科技自主研发的光化学组分、过程因子监测系统以及臭氧生成速率和大气氧化性监测分析系统,结合全面的数据分析能力,掌握详实的区域复合污染情况数据,实时获得区域内臭氧前体物的排放水平及变化规律,摸清生成臭氧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污染来源,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多方面的技术和数据支持。
  • 夏季臭氧监测及众瑞仪器推荐
    背景当前阶段,我国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夏季,O3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以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等区域尤为突出,6-9月O3 超标天数占全国70%左右。VOCs是形成O3的重要前体物,主要存在于企业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本期为你介绍几款众瑞臭氧监测仪器。众瑞仪器推荐
  • 臭氧污染 如何防治?
    p   高空臭氧能阻挡紫外线、保护地球生物,而近地面臭氧则对生态环境构成污染。近年来,随着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臭氧污染逐渐为人关注。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臭氧污染超标程度相对较轻、总体可控。 /p p   臭氧污染从何而来,又该如何防治呢? /p p   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空气质量预报,8月27日,华北中南部局地可能出现中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主要为臭氧和细颗粒物。27日—28日,长三角内陆地区空气质量以良为主,局部地区轻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中央气象台26日环境气象公报显示:未来一周,华北中南部、江淮中东部、黄淮中西部等地的部分地区白天太阳辐射较强、气温较高,较有利于臭氧生成。 /p p   今年上半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7.2%,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PM2.5、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浓度均同比下降。但是,有项看不见的污染物却在悄然增加,那就是臭氧——今年上半年,臭氧浓度同比上升2.6%,成为多地夏季大气的首要污染物。 /p p   臭氧具有明显季节性,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有一定危害 /p p   明明阳光很好,天也很蓝,为何有时空气质量数据却不太好?这往往是因为臭氧在“捣乱”。“阳光是臭氧发生的催化剂,阳光好的时候更有利于臭氧生成,影响空气质量。”宁夏银川市环保局大气环境管理处负责人解释。 /p p   记者了解到,近地面臭氧污染主要由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在光照条件下通过光化学反应生成,形成机理非常复杂。臭氧污染程度与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前体物浓度,以及光照、温度等气象要素密切相关。 /p p   因此,臭氧具有明显的季节性,一般夏季浓度较高,其余季节浓度较低。在夏季,一天中随着气温升高、紫外线增强,臭氧浓度也会增加,在午后出现峰值。臭氧超标往往发生在温度高、光照强的夏季午后,傍晚后,浓度一般会回落。 /p p   “臭氧分‘好’与‘坏’”,银川市环保局大气环境管理处负责人介绍,所谓“好”的臭氧,是指大气圈平流层中的臭氧,距离地面12—35千米,像一把保护伞,阻挡紫外线射向地球,对地球生物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坏”的臭氧则是低空臭氧,大致出现在盛夏距地表约2.5千米的大气层中,主要由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等污染物经过一系列光化学反应而产生。 /p p   据介绍,近地面高浓度的臭氧会刺激和损害眼睛、呼吸系统等黏膜组织,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对生态环境也会有一定危害,包括损伤植物叶面、降低农作物产量、加速建筑材料老化等。考虑到臭氧对人体健康的危害,2012年,原环保部在对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修订时,对臭氧标准进行了调整,使其成为空气质量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正是因为监测数据的变化,促使臭氧问题进入公众视线。 /p p   专家建议公众可借助手机APP、网站等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随时了解臭氧浓度水平,在臭氧浓度较高时减少外出。有研究表明,即使室外臭氧浓度达到400微克/立方米左右,室内浓度也只有几十微克/立方米。臭氧成为夏季多地大气的首要污染物,但总体可控 /p p   在京津冀和珠三角区域,近年来,臭氧污染逐渐受到关注。据了解,在北京,臭氧是夏季大气首要污染物,2017年5月—9月的空气质量超标日中,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约占3/4,但从全年看,PM2.5依然是北京的首要污染物。2013年—2017年,北京臭氧超标水平在14%—27%之间,每年会有个别天臭氧达到五级重度污染水平,这与温度、光照等天气条件有关。 /p p   在宁夏银川市,近年来,臭氧也成了夏季大气首要污染物。银川市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2016年,该市臭氧超标天数为23天 2017年,臭氧超标天数达到47天,臭氧年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5% 2018年以来臭氧平均浓度持续呈现上升趋势。 /p p   “一季度6项大气污染物指标中5项均实现大幅下降,但臭氧平均浓度上升了15.2%。”银川市环保局大气环境管理处负责人介绍说。 /p p   在广东,臭氧也是首要污染物。根据广东省环保厅公布的数据,今年1月—5月,该省各城市臭氧平均浓度为149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了0.7%。 /p p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处长林文说,2015年—2017年,广东全省及珠三角空气质量连续三年达标,完成国家大气考核目标,但与此同时,臭氧浓度虽然达标,升高趋势却明显。林文说,这主要有几方面原因:一是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造成臭氧的生成潜势大。比如,城市的机动车保有量持续上涨,导致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增加 家具、涂料等行业企业众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二是高温强光照射。三是全球和区域臭氧浓度背景值持续上升,进一步抬高了臭氧浓度。 /p p   生态环境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臭氧污染超标程度相对较轻、总体可控,生态环境部将不断加强治理和管控,扎实推进臭氧污染和PM2.5污染的协同治理。 /p p   控制臭氧污染,需减少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臭氧污染,除了改善整体生态环境外,重点是减少前体物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p p   据了解,北京市氮氧化物主要来自煤炭、油品和天然气的燃烧过程,其中,最大来源是机动车和非道路柴油机械。 /p p   人为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结构复杂,除机动车尾气和石化企业排放外,汽车制造等生产工艺过程、建筑生活等溶剂使用、生活散烧等都是重要的排放源。 /p p   由于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也是PM2.5的前体物,所以近年来它们一直是北京市治污的重点。源头控制方面,北京市先后出台了印刷、家具制造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推动京津冀三地联合出台建筑类涂料与胶黏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标准,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标准、全国最严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减排治理方面,北京市实施了燃煤锅炉清洁改造、散煤清洁化替代等压减燃煤措施,并通过淘汰高排放车、储油库油气回收等措施减少氮氧化物排放,还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退出了部分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 /p p   银川市把今年5月-9月作为臭氧污染防控攻坚期,强化臭氧污染监测、评估和应对,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和已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治理的企业为重点,加强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监管,从严从重查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擅自停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p p   近年来,广东已由环保和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团队,加强了对臭氧生成机理的研究,同时制定各区域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管控的措施,开展臭氧“削峰”行动,建立精细化的管理机制以控制臭氧上升趋势。   /p
  • 国内首台大型高性能臭氧发生器面世
    清除自来水中致癌致畸物与治理空气、水体污染有了新利器。记者从近日在榕举行的“高性能国产化大型臭氧装备重大突破”成果汇报会暨新闻发布会获悉,由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自主研发的130kg大型臭氧发生器正式面世,这标志着该公司成为国内首个可批量生产100kg以上大型臭氧发生器的制造商,打破了该领域长期受制于人的格局,可使产品价格下降了一半以上。   来自清华大学、武汉大学等11位专家鉴定认为,该设备采用可叠加集束的蜂窝模块积木式设计,解决了臭氧发生器大型化设计的关键技术难题,是目前世界最先进、最大型、并可批量投产的臭氧发生器之一,将大大降低大型臭氧发生器技术在各领域的规模应用门槛。   据介绍,大型臭氧发生器主要应用于生活饮用水深度处理、各类难降解工业污水处理、大气防污脱硫脱硝处理,以及印染、造纸、化工等行业的大型环保治理工程,是国家实现“十二五”环境保护减排目标不可或缺的关键设备。
  • 保护臭氧层 我们在行动
    p   随着人类活动的加剧,地球表面的臭氧层出现了严重的空洞。紫外线辐射增强,对人类及其生存环境会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臭氧层被破坏将打乱生态系统中复杂的食物链,导致一些主要生物物种灭绝。臭氧层破坏还可能使地球上三分之二的农作物减产,导致粮食危机。而且臭氧层破坏带来的紫外线辐射增强将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因此,保护臭氧层就是保护蓝天,保护地球生命。 /p p   臭氧层,作为地球万物的保护伞,由于人类大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其数量正在急剧减少,这样的结果会使更多的紫外线进入地球表面生物圈,危害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臭氧层破坏问题已引起全球的关注。 /p p   作为臭氧层保护国际公约履约工作中的一份子,中国有关实验室ODS替代工作已开展多年。消耗臭氧层物质(以下简称“ODS”)作为化学品,其中有一小部分品种作为试剂用于实验室的化学反应、分析化验、研究试验、教学实验和各类分析监测机构的分析化验(简称“实验室分析用途”)等重要领域,主要涉及的ODS品种有试剂四氯化碳和甲基溴等。 /p p   在全球范围内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消费,从而有效保护臭氧层,国际社会已于1987年通过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了各种受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简称ODS)及其淘汰进程。四氯化碳(简称CTC)属《议定书》附件B规定的第二类受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其消耗臭氧潜能值为1.1,主要用作生产CFC-11、CFC-12的原料以及用作加工助剂、清洗剂及实验室分析用途等。为履行《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中国政府与实施《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于2002年11月签订了《关于四氯化碳生产和化工助剂淘汰协议》,中国承诺在2009年12月31日停止生产和使用消耗臭氧层的物质——四氯化碳。200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会议对四氯化碳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使用做出了决定:认为四氯化碳在分析和实验室工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全球实验室和分析用途ODS物质的使用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豁免。在全球范围内,延长用于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部分受控物质的使用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 /p p   我国于2005年起实施了四氯化碳使用配额管理,对实验室和分析用途四氯化碳的试剂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控制住了四氯化碳试剂的产量。为了解国内外四氯化碳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使用情况及现有替代技术,分别于2008年和2010年开展了“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调研”和“四氯化碳实验室和分析用途替代技术和监管机制国际调研”两个项目,为了解和推进我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的管理奠定了较好基础。然而,在ODS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管理方面,仍存在大量技术问题和困难。据调研发现,我国多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涉及使用四氯化碳 试剂四氯化碳使用涉及上万家的试剂经销商、大学、分析机构和企业实验室 在列入不豁免清单的8项用途中,由于我国水中油测试(即测试水中油、油脂和总石油烃)的国家标准修订还未完成,仍需要使用四氯化碳,因此作为特例需要申请缔约方大会豁免用途批准 在国际上不推荐使用的23个项目中,我国仍有14项采用四氯化碳。 /p p   为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积极应对国际谈判,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受环保部对外合作中心委托,开展《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调研项目》调查,以调查中国四氯化碳的试剂用量、用途及替代技术的发展情况,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评估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的现状,出具中国四氯化碳实验室及分析用途清单及用量、替代技术及不可替代的用途,为国家相关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咨询建议,协助相关机构把我国ODS实验室用途管理落实到位。 /p p   同时,全国化学试剂信息站开发并运行了“中国实验室用途ODS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建立和运行信息管理网站,及时宣传国际ODS实验室和分析用途替代的最新进展、政策和替代技术 对国内ODS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使用情况进行更新和统计 开展实验室和分析用途ODS替代宣传:通过ODS实验室用途网络平台进行实验室ODS替代宣传活动,引导用户使用ODS替代物质。利用网站及时发布宣传标准和方法、缔约方大会相关决议及TEAP报告等,同时发挥网站的数据统计和交流作用,及时掌握全国信息。这将方便更有效、更专业、更便捷的汇集相关信息,了解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试剂四氯化碳的需求。 /p p   《中国实验室用途ODS管理平台》已于2016年年初开通,目前网站1期主要针对试剂四氯化碳产品。涉及国内实验室及分析用途相关单位、试剂生产企业、试剂经销商、实验室、分析机构、大学及替代技术提供方。对实验室和分析用途的试剂四氯化碳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均要在该网站进行登记、注册及备案,否则将影响企业下一年度的相关审批量。 /p
  • Xylem获中国史上最大规模臭氧仪器合同
    Xylem获得迄今中国规模最大的臭氧仪器合同 价值1148万元   全球领先的水技术公司Xylem日前宣布,其已经赢得了一份价值1148万元人民币(187万美元)的仪器订单,根据该订单,Xylem将向上海金山区提供一套WEDECO® 臭氧发生与引入系统,以确保安全的市政供水。Xylem中国副总裁、中国区总监吕淑萍表示,这份合同是迄今为止中国采购规模最大的臭氧仪器合同。   Xylem获新加坡大众交通项目水处理仪器合同 价值820万新元   不久前,Xylem还获得了一份新加坡国土交通管理局的仪器设备和服务合同,价值820新元(650万美元)。根据该合同,Xylem将提供一系列污水处理设备,包括Flygt® 潜污泵、Lowara eSV® 水泵、WEDECO Spektron® 紫外消毒系统等。
  • 首届臭氧污染控制学术研讨会在成都举办——聚光科技作为常务委员助力臭氧控制
    近年来,我国大气细颗粒物污染防控取得显著成效,而大气臭氧(03)污染问题却逐渐突显,不仅浓度水平持续上升,而且呈现出以城市群为中心向周边地区蔓延的态势,逐渐成为阻碍我国城市和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瓶颈问题之一。  在此背景下,3月28日至3月31日,全国大气臭氧污染控制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官员、行业代表聚集成都,隆重举行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臭氧污染控制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学术研讨会,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作为臭氧污染控制专业委员会成员参加本次大会。臭氧污染控制首届学术研讨会现场中国工程院张远航院士作为主任委员发表题为《关于臭氧专委会工作的思考》的报告  本次会议主题为“中国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的机遇与挑战”,共设立3个专题报告和2个部分的专题讨论。本次会议目的是加强我国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的交流与合作,深刻认识我国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的机遇和挑战,探索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的理论和实践,助推我国大气臭氧污染防治向纵深化发展。 专家正在做主题为《我国PM2.5和臭氧污染协同控制策略思考》的报告(报告中展示的PM2.5组分网和臭氧观测网中的产品均为聚光科技设备)  会议中,专家学者指出,在全国和重点区域PM2.5超标率持续下降的同时,臭氧超标率却不断上升,2017年长三角和珠三角的臭氧超标率已经超过了PM2.5。因此,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已成为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关键。 聚光科技大气光化学污染综合监测解决方案  针对这个问题,聚光科技作为国内先进的城市智能化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具备完备的在线源解析及光化学污染综合监测解决方案,可建立具备光化学前体物、光解速率和特征产物等核心在线监测设备的大气光化学污染监测网,对重点VOCs进行筛查和来源解析,判定控制区及制定减排方案,为PM2.5和O3的形成机理、过程分析及减排策略提供数据支撑和献计献策。  借此臭氧污染控制学术研讨会的平台,聚光科技的几位代表和专家学者、政府官员、行业代表等就臭氧控制技术和方案进行了交流,相信在未来的日子里,聚光科技定能助力政府和企业,取得蓝天保卫战的最终胜利!
  • “无声无息”搞污染,臭氧超标已成世界性难题!
    与“老生常谈”的雾霾相比,有一种大气污染物要‘低调’得多,它悄悄地隐藏在万里晴空中,却成为近几年夏天众多城市的大气环境污染的元凶,它就是——臭氧。 臭氧是氧气的同素异形体。常温下,它是一种有特殊臭味的淡蓝色气体。在平流层,臭氧可起到保护人类与环境的重要作用,但若其在对流层浓度增加,则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 我们常说的臭氧污染,就是指对流层中出现的臭氧,大部分是人为污染物,属于二次污染物。在温度等条件适宜的情况下,空气中的NOx(主要包括NO、NO2等)和VOCs(包括烃类、卤代烃、芳香烃和多环芳香烃等)在紫外线的照射下经过一系列光化学反应形成刺激性强的淡蓝色或棕色烟雾,也即光化学烟雾,其主要成分就是臭氧,其中O3占90%以上。臭氧污染集中在每年的5月-9月的盛夏季节。天热以来,各地屡屡曝出臭氧污染警报̷̷》据新京报5月15日报道,生态环境部公布5月中下旬全国空气质量预报会商结果显示本月下旬京津翼中南部臭氧中度污染。》据扬子晚报报道,4月8日,南京最高气温达到约30℃,在阳光的照射下,臭氧污染抬头,出现了今年南京第一个臭氧污染天,空气质量达到轻度污染。 》据红星新闻报道,2019年4月以来,成都市气温偏高,目前已出现多个臭氧污染天,其中有一天为中度污染,较2018年提前了20天。》山西新闻网报道随着气温的不断升高,太原市臭氧污染的问题 凸显,为此,5月起至9月,太原市将开展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重点强化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管控。臭氧污染治理已成世界性难题!随着城市化、工业化、机动化的高速发展及能源消费总量的持续升高,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等臭氧前体物的排放量居高不下,臭氧污染问题逐年突出。根据相关研究表明,若不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预计2015—2050年间全球臭氧浓度将增加20%—25%,到2100年将增加40%—60%。而且近年来京津冀和长三角臭氧逐年上升,特别是2017年上升最为显著,臭氧是唯一逐年增长的大气污染物。臭氧污染的防治是世界性难题,欧美等发达国家至今也未实现臭氧污染的根治,我国大气污染源类种类繁多,臭氧污染成因更加复杂,防治难度更大!臭氧污染如何防治?臭氧主要是大气环境中各种污染源排放的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前体物经过复杂的光化学反应生成的。氮氧化物基本是人为排放源,主要来自机动车尾气、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也会产生氮氧化物。而挥发性有机物来源更广泛,有汽车喷涂、印刷厂油墨挥发、加油站油气挥发、化工厂炼油过程油气挥发等。 污染物在太阳光的作用下形成臭氧臭氧污染的防治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支撑,科学施策,需要基于排放构成,进一步确定管控的重点行业,大力协同控制VOCs和NOx等前体物的排放。对此相关专家也给出了相应的建议:》中国工程院院士、环境监测领域专家——刘文清院士提出:“除了做好监测,臭氧防控的另一要点就是要把细颗粒和臭氧协同控制。”具体而言,不能光控制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还要考虑挥发性有机物,都要一起防治。》中国工程院院士贺克斌认为我们需要在精准治污当中找准对象,讲到“挥发性有机物是种类繁多的聚合体,对它的细分非常重要。其中,芳香烃、烯烃、炔烃是对臭氧贡献较大的物种。” 因此各地区可通过有效监测手段区分不同来源的贡献比例,分析可能采取的治理措施,才能获得最大改善效益。冷杉作为环境监测行业的重点企业,面对臭氧监管的亟需之势,自主研发了冷杉4000厂界/厂区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旨在以超高的性价比与精准的监测帮助企业自检,为监管部门分析防控工作提供可靠、可控、可溯源的数据,尽最大力量协同控制臭氧污染。冷杉4000厂界/厂区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环境监测国际领先产品,精准监测臭氧污染物冷杉4000厂界/厂区气态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可在线监测总烃、甲烷、非甲烷总烃、苯系物、氯苯、乙醛、丙烯醛、甲醇、氯乙烯、丙烯腈羰基硫、甲硫醇、乙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二硫化碳等挥发性有机物(臭氧前提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二氧化硫等氮氧化物及PM2.5、PM10、TSP等与臭氧相关颗粒物。该系统适用于环境空气、居民区、企业边界、职业环境、重点产业园区等场所的臭氧及VOCs等各种环境空气污染的在线自动监测,并可将监测结果自动上传至相关部门或输送至DCS,具有超高的系统稳定性和安全可靠性。》运行稳定,监测精准? 采样管线选用聚四氟乙烯、硼硅酸盐玻璃或耐腐蚀、惰性化材质,减少管路吸附造成的损失;? 全管路保温伴热,避免高沸点烃类物质冷凝“积油”及部件腐蚀。》无人值守,安全可靠? 具有自我保护功能,气源供应不足时,火焰熄灭,关闭氢气空气;? 自动恢复运行功能,开机、气源供应恢复或意外断电恢复后自动运行;? 具备自动校准功能,实现无人值守》标准化设计? 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结构设计合理,可实现连续自动监测。
  • “大型臭氧发生器设备研制及产业化”科技成果评估会议在青岛举行
    2012年6月9日,“十二五”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青岛市科技发展计划关键技术攻关项目——“大型臭氧发生器设备研制及产业化”科技成果评估会议在青岛举行,来自清华大学、上海市政工程研究总院、臭氧行业等国内臭氧技术领域的资深专家,参加了项目的现场测试和科技成果评估,评估专家认为“该成果是我国臭氧装备制造技术的一项重大突破,是国内首台臭氧产量达到100kg/h级的臭氧发生器,其各项性能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并填补了国内大型臭氧装备制造技术的空白。”   项目承担单位青岛国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拥有多年臭氧装备制造技术和经验的基础上,于2010年启动大型臭氧装备的研制工作,并在国家重大专项计划和青岛市科技发展计划的支持下,历时两年的科研攻关,先后突破了高效臭氧发生单元技术、大型臭氧发生器技术、1200kW的容性负载臭氧发生器专用大功率中频逆变电源技术、大型臭氧发生器电源控制与监测技术等6大关键技术,并申请国家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经过了2个月的厂内稳定运行,经国家电子电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其臭氧浓度、臭氧产量、臭氧电耗等指标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该项目的研制,标志着我国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120kg/h大型臭氧发生器的研发制造技术,并成为目前为止世界三个仅有此项制造技术的国家之一。项目的研制成功和推广应用,将有力促进我国臭氧装备制造水平和应用水平的提高,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国民生活质量。同时,也将大大增强我国市政给水及环保领域对国产大型臭氧设备的信心,为国产臭氧装备制造行业赢得更加广阔的市场。   120kg/h大型臭氧发生器及其系列产品可广泛应用于市政饮用水处理、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烟气脱硝、纸浆漂白、精细化工氧化等领域,是国家“十二五”以及未来在饮用水安全、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等方面“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发展方向,也是我国面向环保工程应用并可替代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
  • 联合国:臭氧层恢复已步入正轨
    当地时间1月9日,总部位于瑞士日内瓦的世界气象组织指出,臭氧层有望在40年内恢复,全球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化学品的行动已惠及旨在减缓气候变化的努力。这是由联合国支持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科学评估小组当天发表的结论。该小组首次对地球工程等新技术进行了审查,并就对臭氧层的意外影响发出了告诫。该小组每四年发布一次评估报告,本次报告证实,逐步淘汰近99%的禁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已成功地保护了臭氧层,使平流层上层的臭氧层显著恢复,并减少了人类暴露于来自太阳的有害紫外射线。如果当前政策保持不变,预计南极上空、北极上空、世界其他地区的臭氧层将分别于2066年左右、2045年、2040年恢复到1980年的水平(臭氧洞显现之前)。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臭氧秘书处执行秘书梅格塞基表示,根据这一最新的四年期报告,臭氧层恢复已走上正轨。
  • 2023年臭氧空洞没有预期的那么大
    尽管人们担心由于 2022 年洪加汤加火山的喷发以及早期预测 2023 年将导致有史以来最大的臭氧空洞,但事实并非如此。 Paul Newman是《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科学评估小组前联合主席,也是美国宇航局臭氧研究小组的负责人,也是位于马里兰州格林贝尔特的美国宇航局戈达德太空飞行中心地球科学首席科学家,“这是一个非常适度的臭氧洞。 虽然今年的空洞平均面积为890万平方英里(2310万平方公里),大约相当于北美的大小,但他接着说,“人为产生的氯化合物水平下降,加上南极平流层活跃的天气,今年的臭氧水平略有改善。 根据美国宇航局和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NOAA)的年度卫星和气球测量,2023年南极臭氧空洞的最大面积在9月21日达到1000万平方英里(2600万平方公里),这是自1979年以来的第12大臭氧空洞。 科学家们每年都在密切关注臭氧空洞的大小和臭氧层,因为它在保护地球上所有人类生命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臭氧层的作用就像防晒霜一样,可以过滤掉高达99%的有害太阳紫外线辐射。广泛暴露在紫外线辐射下会导致晒伤、皮肤癌和眼部白内障,还会损害动植物。 1985年,世界首次收到警报,臭氧层严重变薄,通常被称为“空洞”,这是由于我们使用氟氯化碳(CFCs),这是冰箱、空调和气雾剂等日常用品中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的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于1987年通过,根据该议定书禁止使用氟氯化碳。自那时以来,《议定书》控制了其他消耗臭氧层物质,包括用作氟氯化碳替代品的氟氯烃(HCFC)。科学评估小组最近对2022年的四年期评估表明,臭氧水平正在缓慢开始恢复,预计到2040年将恢复到1980年之前的水平。南极洲上空更严重的臭氧损失只会在2066年左右恢复。 “臭氧层的完全恢复是一个长期项目。这将需要继续执行和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这就是为什么我们依靠美国宇航局和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的同事来密切关注每年的臭氧空洞。至关重要的是,我们要知道我们仍在走上正轨或偏离了轨道,“臭氧秘书处执行秘书Meg Seki说。
  • 先河环保牵头“臭氧前驱体”国家重大仪器专项正式启动
    p   11月4日,由环保部推荐、科技部设立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环境空气臭氧前驱体及光化学烟雾在线监测仪开发及应用示范”项目启动会在牵头单位先河环保公司大数据中心召开,环保部领导及各级专家经过科学论证、充分讨论,一致同意该项目正式启动。 /p p   本次项目启动会嘉宾满座、专家云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刘海波处长,代表科技部高技术中心管理组的沈学静主任、王文武主任,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田一平站长、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谢剑峰站长、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牟玉静教授、中科院安徽光机所赵南京研究员、河北省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中心王晓利主任、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朱余站长、河北省环保厅科技处李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李铭煊、聚光科技公司叶华俊董事长,以及合作单位项目组成员。先河环保董事长李玉国参会并致辞,总裁陈荣强主持启动会。 /p p   李玉国董事长首先代表项目承担单位致欢迎辞,对各位领导、专家、合作伙伴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 同时表态,本次牵头“臭氧前驱体项目”对于先河环保来讲,不仅是一项科研任务,更是一项庄严使命,先河环保将认真落实好项目实施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1/insimg/84899e40-b43e-4375-b19e-132ae0fb3a48.jpg" title=" 20171113134063786378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陈荣强总裁主持项目启动会 /p p   随后,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刘海波处长代表项目组织单位致辞。他首先祝贺先河公司能拿到这个“臭氧前驱体项目”,同时希望各个参与单位,能够按照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完成各自工作。刘处长还表示,目前大气污染方式形势严峻,各位专家及企业负责人致力于环保事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钻研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更好地为管理部门服务 此次项目已不是普通的科研课题,更是一项政治任务。 /p p   接下来,科技部高技术中心管理组的沈学静主任代表科技部高技术中心责任专家宣贯项目管理政策。强调各课题组要严格按照重大专项要求完成项目,注重项目过程管理,重视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及验收工作。 /p p   项目负责人、先河环保新技术总监李少华与各子课题负责人分别对项目整体与各个课题的实施方案进行介绍。“环境空气臭氧前驱体及光化学烟雾在线监测仪开发及应用示范”项目是以先河环保公司牵头,聚光科技、北京大学、中科院生态中心、北京交通大学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参与单位共用承担。项目针对臭氧前驱体和光化学烟雾监测难题,攻克二次聚焦浓缩、耦合精准控温、光腔衰荡相移光谱、大容量催化转化、化学发光法等关键技术,研制大气臭氧前驱体、过氧乙酰硝酸酯、氮氧化物和臭氧等5款在线监测仪。 /p p   专家组在听取项目及分任务课题实施方案汇报的基础上,审阅了任务书、实施方案等材料后,经质疑、答辩,一致同意项目启动。 /p p   “臭氧前驱体及光化学烟雾在线监测仪”项目的启动,标志着围绕臭氧前驱体和光化学烟雾的深层次研究将正式展开,不远的将来必将为国家大气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方向。 /p
  • 向臭氧开炮!生态环境部动作频繁!
    在今年2月份的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表示:“下一步,我们要加快补齐O3污染治理短板,推动PM2.5与O3浓度共同下降,实现协同控制。”为强化臭氧(O3)污染防治科技支撑,提升各地细颗粒物(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的科学性、精准性和有效性,结合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安排,生态环境部将开展PM2.5和O3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并印发《关于开展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防控“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的通知》。重点城市:涉及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新疆等地 52个城市主要工作内容:开展城市 O3污染成因综合分析、开展 O3主要前体物来源与管控对策研究、提出O3防控“一市一策”解决方案、推进秋冬季 PM2.5深度治理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制定 PM2.5和 O3污染协同防控综合解决方案、培养地方大气污染防治队伍。工作时间:驻点跟踪研究工作实施周期暂为两年,具体从2021年5月至2023年4月。其中,5月至10月重点开展夏季O3污染跟踪研究, 11月至次年4月重点推广应用攻关项目研究成果,持续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成效。工作成员:工作组由具有研究优势和积极性的中央级科研单位和地方生态环境科研与监测机构以及相关单位等共同组成。工作组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在大气环境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工作组清单中,可以看到负责人来自清华大学、中科院、生态环境部直属单位、中国环科院、各大高校等。资金来源: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局早些时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同意建设国家环境保护大气臭氧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的函》,依托北京大学将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大气臭氧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建设期两年,主要任务是面向我国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的迫切需求,以大气氧化性调控为重点,以臭氧污染控制为核心,开展大气氧化性闭合检测与模拟技术、臭氧与大气氧化性来源成因与调控、大气复合污染健康影响与环境效应、区域臭氧污染防治战略、区域臭氧与细颗粒物协同控制实践等研究,为我国大气臭氧污染的科学与精准治理提供技术支撑;以重点实验室为学术交流与合作平台,培养创新型骨干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构建我国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平台和人才培养基地。十四五期间,臭氧控制将成为重点,工作将更加细致,作为环境监测仪器厂商,根据最新控制需求,研究新产品和新技术,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 我国将起草臭氧生成器行业标准
    日前,记者从中国家电研究院了解到,《家用和类似用途臭氧生成器》行业标准起草工作组已经成立,预示着我国将对臭氧生长器制定行业标准。这项标准预计将于2011年开始相关内容的讨论,2011年年底将通过审定向工信部上报报批稿。   随着居民对健康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多的家电产品带有臭氧杀菌功能,消毒柜、空气净化器、带有消毒功能的洗衣机、有杀菌功能的冰箱和空调产品都应用了臭氧生成器装置。据了解,臭氧生成器对大肠杆菌、乙肝病毒等病菌的抑制有一定作用,但随着该部件在家电产品中应用日渐广泛,行业标准却一直缺失。   中国家电研究院鲁建国向中国家电网记者介绍,此次对臭氧生成器行业标准的制定一方面对产品技术和性能做出要求,规范产品的生产制造,同时也是完善我国家电标准体系、加强家电配件标准制定的一部分。据悉,臭氧生成器的行业标准将主要关注添加的臭氧浓度。
  • 宁夏发布臭氧污染防控建议
    近日,宁夏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全区发出臭氧污染防控建议,宁夏各地要聚焦臭氧污染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通过应急减排和调整生产作业时段等措施,实施有目标、有计划的前体物减排,最大限度减少重点时段臭氧升高影响。随着气温逐渐升高,太阳辐射增强,臭氧污染风险升高,预计5月中旬银川都市圈或将出现今年首个臭氧污染天。根据数据比对,2021年宁夏五地市共出现臭氧污染天78天次,臭氧污染天数同比增加39天次。建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未按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生产使用VOCs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VOCs含量不符合标准的原辅材料和产品行为,实现源头防控臭氧污染。根据防控建议,宁夏各地要常态化开展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上路行驶整治行动,加强柴油货车等机动车全过程管控;广泛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产生的VOCs废气集中收集和治理;督促相关企业及辖区内园区对裸露土地采取防尘网苫盖等抑尘处理措施,对积尘严重道路进行湿扫除尘或固化处理;遇有大风天气,各地市应停止建成区内土石方作业、渣土清运,最大限度减少局地扬尘污染。
  • 环监总站部署国控网臭氧量值溯源工作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开展2018年度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量值溯源工作的通知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区域质控中心、各委托运维公司、各检查公司: /p p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保障臭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溯源性,按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的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拟组织区域质控中心、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运维公司、检查公司开展2018年度臭氧量值溯源工作。全国环境空气臭氧量值溯源体系框架见附件,具体分工如下: /p p   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控网运维公司和检查公司的量值溯源工作,负责组织华东区域质控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华南区域质控中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以及上海、浙江、山东等省级环境监测中心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的比对工作,负责除华东、华南区域外其他省级环境中心(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的量值溯源工作。 /p p   二、华东区域质控中心负责江苏、安徽、福建、江西等省份各省级监测中心(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的量值溯源工作。 /p p   三、华南区域质控中心负责广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等省份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的量值溯源工作。 /p p   四、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构建辖区内臭氧量值溯源体系,并组织开展辖区内除国控网外各省、市、县控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各国控网委托运维公司负责开展国控网城市站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检查公司负责对国控网城市站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情况开展检查。以上各单位应及时将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相关区域中心开展量值溯源工作,有效期截止在2018年10月前的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应在2018年5月前完成新一轮量值溯源。 /p p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系人: /p p   师耀龙 010-84943292 /p p   华东区域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联系人: /p p   秦玮025-86575293 /p p   华南区域中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联系人: /p p   袁鸾020-28368582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3/insimg/ea73ea38-e4ed-471f-a01d-a4bd4c5b1474.jpg" title=" 臭氧传递.jpg"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全国环境空气臭氧量值溯源体系框架.doc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3月1日 /p
  • 开展VOCs治理攻坚 遏制臭氧污染
    VOCs是臭氧的前体物之一,开展VOCs治理攻坚,是减轻臭氧污染的关键。2019年,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臭氧浓度同比上升6.5%,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超标天数占总超标天数的41.8%,导致全国优良天数比率同比损失2.3个百分点。一个必须面对的事实是,VOCs排放来源多且分散。虽然我国近年不断加强VOCs治理工作,出台了炼油、石化等行业排放标准,加强VOCs监测、监控、统计等基础能力建设,但治理工作基础依然薄弱,尤其是无组织排放问题突出,治理难度大。有研究表明,我国工业VOCs排放中无组织排放占比达60%以上。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对VOCs无组织排放提出密闭封闭等要求,但目前很多企业没有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尤其是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差、收集效率低、逸散问题突出。治理VOCs污染,需要抓住重点,在治污上做好文章。高温少雨的天气会导致臭氧浓度同比大幅上升,极易出现超标现象。因此,VOCs治理将聚焦臭氧污染严重的夏季,也就是6月至9月。根据安排,生态环境部将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等区域为重点,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大、臭氧污染防治压力大、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进展滞后城市,开展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在行业上,聚焦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通过送政策、送技术、送方案,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污染治理的实际困难。科学治污才能事半功倍。VOCs来源复杂,挥发性强,涉及行业广,产排污环节多,既涉及石化、工业涂装等工业源,也包括机动车等移动源、餐饮油烟等生活源。各地需要在监测数据分析、源解析等工作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产业结构、自身特点不同,治理路径也不同,需坚持“一市一策”“一厂一策”,提高治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由于设计不规范、系统不匹配等原因,即使选择了高效治理技术,也未取得预期治污效果。以石化行业为例,VOCs排放源点多面广、构成复杂,企业管理水平不同,导致不同企业的VOCs排放来源构成存在极大差别,这就使得不同石化企业VOCs治理方案的侧重点不同,简单复制模仿难以发挥作用。硬件设施完善的同时,软件管理也要跟上,需要全面加强过程管控,实施精细化管理。以石化企业普遍开展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为例,通过对石化装置的潜在泄漏密封点进行检测,对存在泄漏的组件进行及时维修或者替换,减少泄漏排放。通常,一家炼油能力500万吨的企业通常有20万个密封点要检测,但一些企业对发现的泄漏点没有及时进行有效维修,任其排放,也就失去了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项目的意义。又如,一些企业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但长期不更换吸附材料;生产过程中该密闭的环节,密闭措施存在漏洞等。类似问题的出现,可能是由于企业生态环境意识不强、存在应付心理,也与长期形成的粗放管理模式有关,加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人员技术能力不足等,都会严重影响治理设施的运行效果。因此,提高治污水平还需要在精细管理上下功夫,将治污措施抓细抓实。当前,要确保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顺利收官,仍面临不少挑战。臭氧污染治理就是其中之一,而且已经成为仅次于细颗粒物的影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的第二大因素。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VOCs治理工作,综合施策,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209.00万元采购臭氧发生器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臭氧发生器 开标时间: 2022-05-06 09:00 采购金额: 209.00万元 采购单位: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采购联系人: 黄老师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王宇乐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公开遴选公告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2022-04-06 招标文件: 附件1 附件2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公开遴选公告 2022年04月06日 16:06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 品目 货物/医药品/医用材料/其他医用材料 采购单位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行政区域 长沙市 公告时间 2022年04月06日 16:06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2年04月06日至2022年04月22日每日上午:9:00 至 12:00 下午: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4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 开标时间 2022年05月06日 09:00 开标地点 线上开标:“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 线下开标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绿地中心 T2 栋 18 层 1808 室。 预算金额 ¥209.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宇乐、钱乐乐、奚峻 项目联系电话 19958141026、18900760576、0731-85530680 采购单位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 139 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黄老师,0731-85294138 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绿地中心T2栋1808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王宇乐:19958141026;钱乐乐:18900760576;奚峻:0731-85530680 附件: 附件1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遴选公告.docx 附件2 3、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清单(新).xlsx 项目概况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5月0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N2022-23-1417 项目名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 预算金额:20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包号 目录名称 参数用途或功能描述 入围家数 预估年使用金额(万元) 遴选保证金(元) 1 球囊导管套件(一次性脑科手术用球囊导管套件) 三叉神经痛三叉神经节球囊压迫术 2 80 30000 2 一次性脊柱双极球形射频消融电极 用于脊柱内镜手术时镜下椎间盘消融、止血、清理结缔组织、纤维环成型,需与医院现有的joimax ELLMAN射频仪配套使用。 2 48 20000 3 半植入式蛛网膜下腔药物输注装置 用于各种顽固性疼痛如癌痛的蛛网膜下腔的精确给药治疗。要求能长期留管输注吗啡、局麻药等,能多次穿刺,能接外用PCA泵,有导引钢丝,长度不短于80cm。 2 33 12000 4 一次性等离子刀头(直头、弯头) 用于颈椎、腰椎椎间盘突出症椎间盘消融,需与医院现有杰西品牌等离子消融发生器配套使用 2 4015000 5 射频穿刺针 用于疼痛性疾病的神经、软组织、椎间盘等的射频治疗,5、10、15cm,需与医院现有Baylis射频仪配套使用 2 3 1200 6 臭氧大自血套件和臭氧套袋 中枢神经及外周神经损伤后、外周血管疾病、带状疱疹感染、免疫性疾病、糖尿病足等多种疼痛性疾病以及失眠等非疼痛性疾病的治疗,需与医院现有卡特臭氧发生器配套使用 2 5 2000 合同履行期限:3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按相关政策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与所投耗材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如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2)所投耗材如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备案凭证或注册证(如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3)所采购目录属于湖南省阳光采购挂网范围内的,则申报目录必须是湖南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所采购目录不属于湖南省阳光采购挂网范围内的,则申报目录无需是湖南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4)接受生产企业(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视同为生产企业)或具备有效授权委托书的经营企业参与。5)供应商对每一标包只能选择一个品牌进行申报,否则取消该标包入围资格。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包的申请。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入围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申请。6.在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4月06日 至 2022年04月22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4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5月0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05月0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线上开标:“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线下开标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绿地中心 T2 栋 18 层 1808 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遴选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优质采云采购平台(www.youzhicai.com)、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http://www.xyeyy.com/3/29/index.htm)发布。 2、潜在遴选申请人须登陆 优质采云采购平台 (网址:www.youzhicai.com,以下称 优质采平台 )参与本项目遴选采购活动。首次登陆须办理注册手续,请务必选择注册为 遴选申请人角色 类型。注册流程见优质采平台 用户注册 栏目,咨询热线:400-0099-555。因未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影响参加遴选采购活动的,责任自负。 3、已注册的潜在遴选申请人可登录优质采平台获取遴选文件,遴选文件费用采用银联线上支付,支持各类开通银联服务的银行账户。本项目的遴选文件及其他资料(含澄清、答疑及相关补充文件)通过优质采平台发布,委托人/代理机构不再另行书面通知,潜在遴选申请人应及时关注、查阅优质采平台。因未及时查看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 4、潜在遴选申请人支付遴选文件费用前需核对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认无误后支付费用,并通过优质采交易平台直接获取电子发票。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或填写有误,须先进行注册信息修改,修改内容审核通过后,再进行费用支付。 5、已注册的潜在遴选申请人若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如:与初始注册信息不一致),应及时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因未及时变更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 6、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遴选采购方式,潜在遴选申请人须办理CA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CA用于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签章及上传(上传投标/响应文件需使用CA进行加密);CA办理详见《关于优质采平台数字证书办理的须知》(www.youzhicai.com/ActivityTopic/AdviceDetail/8f80a7ec-911f-4c4d-a123-f8849880f045);咨询热线:400-0099-555。 7、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必须使用 优质采遴选申请文件制作工具 制作生成并上传。下载地址:toolcdn.youzhicai.com/tools/BidderTools.zip,使用说明书及视频教程下载地址: file.youzhicai.com/files/BidderHelp.rar。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 139 号 联系方式:黄老师,0731-8529413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绿地中心T2栋1808室 联系方式:王宇乐:19958141026;钱乐乐:18900760576;奚峻:0731-855306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宇乐、钱乐乐、奚峻 电 话: 19958141026、18900760576、0731-85530680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臭氧发生器 开标时间:2022-05-06 09:00 预算金额:209.00万元 采购单位: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公开遴选公告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04-06 招标文件: 附件1 附件2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公开遴选公告 2022年04月06日 16:06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 品目 货物/医药品/医用材料/其他医用材料 采购单位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行政区域 长沙市 公告时间 2022年04月06日 16:06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2年04月06日至2022年04月22日每日上午:9:00 至 12:00 下午:14: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4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 开标时间 2022年05月06日 09:00 开标地点 线上开标:“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 线下开标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绿地中心 T2 栋 18 层 1808 室。 预算金额 ¥209.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宇乐、钱乐乐、奚峻 项目联系电话 19958141026、18900760576、0731-85530680 采购单位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 采购单位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 139 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黄老师,0731-85294138 代理机构名称 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绿地中心T2栋1808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王宇乐:19958141026;钱乐乐:18900760576;奚峻:0731-85530680 附件: 附件1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遴选公告.docx 附件2 3、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清单(新).xlsx 项目概况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5月0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N2022-23-1417 项目名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疼痛科耗材入围遴选项目 预算金额:20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包号 目录名称参数用途或功能描述 入围家数 预估年使用金额(万元) 遴选保证金(元) 1 球囊导管套件(一次性脑科手术用球囊导管套件) 三叉神经痛三叉神经节球囊压迫术 2 80 30000 2 一次性脊柱双极球形射频消融电极 用于脊柱内镜手术时镜下椎间盘消融、止血、清理结缔组织、纤维环成型,需与医院现有的joimax ELLMAN射频仪配套使用。 2 48 20000 3 半植入式蛛网膜下腔药物输注装置 用于各种顽固性疼痛如癌痛的蛛网膜下腔的精确给药治疗。要求能长期留管输注吗啡、局麻药等,能多次穿刺,能接外用PCA泵,有导引钢丝,长度不短于80cm。 2 33 12000 4 一次性等离子刀头(直头、弯头) 用于颈椎、腰椎椎间盘突出症椎间盘消融,需与医院现有杰西品牌等离子消融发生器配套使用 2 40 15000 5 射频穿刺针 用于疼痛性疾病的神经、软组织、椎间盘等的射频治疗,5、10、15cm,需与医院现有Baylis射频仪配套使用 2 3 1200 6 臭氧大自血套件和臭氧套袋 中枢神经及外周神经损伤后、外周血管疾病、带状疱疹感染、免疫性疾病、糖尿病足等多种疼痛性疾病以及失眠等非疼痛性疾病的治疗,需与医院现有卡特臭氧发生器配套使用 2 5 2000 合同履行期限:3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按相关政策执行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备与所投耗材相应的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如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证)。2)所投耗材如纳入医疗器械管理的,必须具有相应的备案凭证或注册证(如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3)所采购目录属于湖南省阳光采购挂网范围内的,则申报目录必须是湖南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所采购目录不属于湖南省阳光采购挂网范围内的,则申报目录无需是湖南省阳光采购挂网产品。4)接受生产企业(境外产品国内总代理视同为生产企业)或具备有效授权委托书的经营企业参与。5)供应商对每一标包只能选择一个品牌进行申报,否则取消该标包入围资格。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包的申请。5.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入围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申请。6.在提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或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4月06日 至 2022年04月22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 方式:在线下载 售价:¥4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05月0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05月0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线上开标:“优质采云采购平台”(http://www.youzhicai.com/);线下开标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绿地中心 T2 栋 18 层 1808 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遴选公告发布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优质采云采购平台(www.youzhicai.com)、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http://www.xyeyy.com/3/29/index.htm)发布。 2、潜在遴选申请人须登陆 优质采云采购平台 (网址:www.youzhicai.com,以下称 优质采平台 )参与本项目遴选采购活动。首次登陆须办理注册手续,请务必选择注册为 遴选申请人角色 类型。注册流程见优质采平台 用户注册 栏目,咨询热线:400-0099-555。因未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影响参加遴选采购活动的,责任自负。 3、已注册的潜在遴选申请人可登录优质采平台获取遴选文件,遴选文件费用采用银联线上支付,支持各类开通银联服务的银行账户。本项目的遴选文件及其他资料(含澄清、答疑及相关补充文件)通过优质采平台发布,委托人/代理机构不再另行书面通知,潜在遴选申请人应及时关注、查阅优质采平台。因未及时查看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 4、潜在遴选申请人支付遴选文件费用前需核对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认无误后支付费用,并通过优质采交易平台直接获取电子发票。若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或填写有误,须先进行注册信息修改,修改内容审核通过后,再进行费用支付。 5、已注册的潜在遴选申请人若注册信息发生变更(如:与初始注册信息不一致),应及时网上提交变更申请。因未及时变更导致不利后果的,责任自负。 6、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化遴选采购方式,潜在遴选申请人须办理CA数字证书(以下简称CA),CA用于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签章及上传(上传投标/响应文件需使用CA进行加密);CA办理详见《关于优质采平台数字证书办理的须知》(www.youzhicai.com/ActivityTopic/AdviceDetail/8f80a7ec-911f-4c4d-a123-f8849880f045);咨询热线:400-0099-555。 7、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必须使用 优质采遴选申请文件制
  • 臭氧层破坏“元凶”监测仪器已初步研发并应用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将于今年5月正式实施,其中明确了将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替代物氢氟碳化物(HFCs)等,纳入温室气体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近日,由华纳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牵头的《高灵敏度臭氧层消耗物质连续检测分析仪》项目启动暨实施方案论证会在北京举办。来自复旦大学、北京大学、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等国内在ODS和含氟温室气体相关领域的研究、开发、监测、应用团队,作为项目参与方参加了此次会议。  ODS主要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灭火剂等产品,在地球南极,已出现了因臭氧层被ODS持续破坏而形成的臭氧洞。为保护臭氧层、加强对ODS的管控,我国于1991年签署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分阶段推进ODS的淘汰、削减和管控。2021年,我国接受了议定书的《基加利修正案》,进一步对HFCs这种人工合成的强效温室气体展开管控。  “准确定量大气中ODS及含氟温室气体的浓度水平、变化特征及影响因素,对评估全球尺度的臭氧损耗、气候变化及其区域贡献和影响具有重要科学意义。”作为项目推荐单位,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基金二部主任郭凤桐介绍,ODS的观测是世界级难题,项目团队前期已初步研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ODS监测仪器,项目牵头单位生产的天霁ODS监测仪已经应用在环境、气象及高校的野外站点和实验室。该项目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突破,研发出高精度、高灵敏度、连续分析仪和高灵敏度ODS快速质谱分析仪,并在国际上率先实现产业化。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胡建信说,ODS监测设备的研发、迭代与商用意义重大。绝大多数ODS也是温室气体。在全球保护臭氧层的共同努力下,淘汰ODS直接减少大量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升温幅度约0.5℃。  在论证会上,项目负责人、复旦大学大气与海洋科学系研究员、联合国《蒙特利尔议定书》科学评估委员会成员姚波作了项目实施方案汇报。该项目下设5个课题,包括连续检测方法研究和样机研制、检测分析仪整机工程化和产业化、快速质谱分析仪研制与产业化等。
  •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420.00万元采购臭氧发生器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臭氧发生器 开标时间: null 采购金额: 420.00万元 采购单位: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 冯先生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李先生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2021-12-08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8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已经相关部门批准,招标人为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金为企业自筹资金。根据相关规定,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委托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拟就该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 2、项目编号:HCGJQ-2021-24 3、供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4、供货期:50日历天 5、采购范围:本项目共划分 一 个标段。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包括图纸、清单及相关资料包括的全部内容;具体见招标文件; 三、项目预算: 招标控制价:420万元 四、招标项目内容 本项目采购2套10kg/h富氧源臭氧发生器系统和2套10kg/h空气源臭氧发生器系统,包括设备设计、运输、安装指导设备调试、验收、项目相关操作人员培训、业务指导以及质保期内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详细供货范围及供货清单。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2. 投标人须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经营范围的有效营业执照,能合法提供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具备生产、经营、开发相关设备经验的制造商; 3.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之规定,投标人应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不接受贴牌产品; 7.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六、报名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到场的),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到场的); (3)“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查询结果截图打印页;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注:(1)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潜在投标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等负责;评审时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潜在投标人应自负其风险费用。 (2)有意者请携带以上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两份(不接受彩印件、电子扫描件),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菏泽市万象广场3号楼5楼会议室报名。 (3)注: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招标文件300元 /份,售后不退。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菏泽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同时发布。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与重庆路交叉口东北侧 联 系 人:冯先生 联系电话:18265811813 代理机构: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菏泽市中华路万象广场3号楼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5865011809 电子邮箱:hcgjyxgshz@163.com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臭氧发生器 开标时间:null 预算金额:420.00万元 采购单位: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1-12-08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8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已经相关部门批准,招标人为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金为企业自筹资金。根据相关规定,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委托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拟就该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 2、项目编号:HCGJQ-2021-24 3、供货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4、供货期:50日历天 5、采购范围:本项目共划分 一 个标段。 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臭氧发生器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次)包括图纸、清单及相关资料包括的全部内容;具体见招标文件; 三、项目预算: 招标控制价:420万元 四、招标项目内容 本项目采购2套10kg/h富氧源臭氧发生器系统和2套10kg/h空气源臭氧发生器系统,包括设备设计、运输、安装指导设备调试、验收、项目相关操作人员培训、业务指导以及质保期内售后服务等。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等详细供货范围及供货清单。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1. 投标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2. 投标人须具有与本项目相关经营范围的有效营业执照,能合法提供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具备生产、经营、开发相关设备经验的制造商; 3.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之规定,投标人应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查询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不接受贴牌产品; 7.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六、报名要求及获取招标文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到场的),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到场的); (3)“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查询结果截图打印页;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注:(1)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潜在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最终通过或合格,潜在投标人应对资料的真实性等负责;评审时须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潜在投标人应自负其风险费用。 (2)有意者请携带以上证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两份(不接受彩印件、电子扫描件),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到菏泽市万象广场3号楼5楼会议室报名。 (3)注:开标时间及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招标文件300元 /份,售后不退。 七、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开标时间、地点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采购与招标网、菏泽市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同时发布。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菏泽青水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菏泽市牡丹区大学路与重庆路交叉口东北侧 联 系 人:冯先生 联系电话:18265811813 代理机构:红城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菏泽市中华路万象广场3号楼 联 系 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5865011809 电子邮箱:hcgjyxgshz@163.com
  • 众瑞仪器发布ZR-3350型 环境空气臭氧分析仪新品
    ZR-3350型 环境空气臭氧分析仪产品概述ZR-3350型 环境空气臭氧分析仪, 采用紫外光度法测量环境空气中O3气体的浓度,具有体积小、重量轻、检出限低、灵敏度高、响应速度快等特点。参照标准HJ590-2010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紫外光度法HJ654-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技术特点分析仪检出限低,实现ppb级检测;内置自适应滤波算法,响应速度快;具有温度、压强实时补偿功能,适用于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臭氧的稳定准确监测;电池工作时间:内置锂电池,用于数据查询打印,续航大于4h;外接电源:内置开关电源,输入AC100~240V 50/60Hz;支持USB数据导出,可进行查询、打印和导出等操作,无需中断测量;可选配蓝牙打印机,实时快速打印;预留GPS和数据上传(选配);采用进口光源,功耗低、稳定性好、寿命长、抗干扰能力强;维护量小,颗粒物过滤器14天更换一次,洗涤器半年更换一次,无需其他维护。创新点:ZR-3350型 环境空气臭氧分析仪, 采用紫外光度法测量环境空气中O3气体的浓度.采用进口光源,功耗低、稳定性好、寿命长、抗干扰能力强。 1、分析仪检出限低,实现ppb级检测; 2、内置自适应滤波算法,响应速度快; 3、采用进口光源,功耗低、稳定性好、寿命长、抗干扰能力强。 ZR-3350型 环境空气臭氧分析仪
  • 过程所在单原子界面活化臭氧机理研究中获进展
    催化臭氧氧化是深度去除废水中有机污染物的有效方法,但其界面催化机理尚不明确。近日,中科院过程工程研究所研究员曹宏斌团队开发了一系列石墨相氮化碳负载钴、锰、镍过渡金属的单原子催化剂,加速臭氧(O3)分解并产生高活性的羟基自由基(OH)。基于密度泛函理论模拟和原位X射线吸收光谱,提出了单原子界面活化臭氧过程中中间产物吸附构型对OH与污染物反应区间的影响。相关研究于近日发表在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上。有机废水污染严重威胁人类健康和生态平衡,高效削减外排废水中难降解有机物成为当前水污染治理面临的重大技术需求。基于原位生成的强氧化性OH,催化臭氧氧化可去除工业废水中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催化活性位点的性质决定了O3活化的效率、产生OH和其它活性氧的机理和动力学。但目前活性位点如何与O3作用以及OH生成路径仍存在争议,限制了高效催化剂的开发与设计。此外,在水处理应用中,调控催化剂表面或本体溶液中的OH反应区间可减少自由基无效猝灭,但决定OH攻击污染物反应区间的催化剂确切性质仍然未知。研究团队深入研究了一系列氮化碳负载单原子催化剂M1-C3N4(M=Co、Mn、Ni)活化臭氧的机理。实验结果发现,MN4位点上OH生成的主要路径是O3→ Oads→ *OO→ O3- → OH,而M1-C3N4降解草酸的催化活性为Co1-C3N4Mn1-C3N4Ni1-C3N4。其中Ni1-C3N4活性最低,与活性位点上后续中间产物的低活性有关。Mn1-C3N4上氧结合能更高,因此中间产物*OO在金属原子上以Griffiths构型吸附,这种双Mn-O键导致Mn位点形成饱和配位,因此OH主要在水溶液中攻击有机物。对CoN4位点而言,*OO在金属Co上的吸附以Pauling构型(单Co-O键),不饱和配位的Co位点允许污染物的进一步吸附,因此OH对草酸攻击可同时发生在Co1-C3N4表面和主体水溶液中,这是其催化臭氧氧化性能优于Mn1-C3N4的原因。不同MN4位点上O3活化中间产物吸附构型及相应的OH氧化区间 图源自论文博士生王静为论文第一作者,曹宏斌研究员为通讯作者。以上研究工作得到国家自然基金(51934006)和钒钛资源综合利用国家重点实验室(2021P4FZG04A)的支持。
  • 国务院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1月5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决定》明确,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决定》指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具体内容如下: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二、将第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三、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前款规定的用途。”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四、将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十七条,修改为:“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款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七、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已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十二、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而直接排放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十四、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撤销其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十七、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一)将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九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中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一)项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将第八条中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国家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修改为“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修改为“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3号公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义务,保护臭氧层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消耗臭氧层物质,是指列入《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的化学品。《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生产,是指制造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活动。前款所称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不包括使用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品的活动。第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商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将国家已经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前款规定的用途。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以下简称国家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建设项目的类别,制定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名录。因特殊用途确需生产、使用前款规定禁止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按照《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允许用于特殊用途的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第七条 国家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进展情况,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和进出口配额总量,并予以公告。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开发、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对在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使用第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但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一)维修单位为了维修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二)实验室为了实验分析少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三)海关为了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检疫的;(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除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二)有生产或者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设施;(四)有健全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将消耗臭氧层物质用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的单位,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第十二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配额总量和申请单位生产、使用相应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业绩情况,核定申请单位下一年度的生产配额或者使用配额,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下一年度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予以公告,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申请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生产或者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准予生产或者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用途及其数量;(三)有效期限;(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第十四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需要调整其配额的,应当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配额变更手续。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和依据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申请单位的配额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情形外,禁止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第十七条 下列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一)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二)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单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购买和销售行为只能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之间进行。第十九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得直接排放。第二十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第三章 进出口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予以控制,并实行名录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并提交拟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的材料。第二十二条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向申请单位核发进出口审批单;未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进出口审批单的有效期最长为90日,不得超期或者跨年度使用。第二十三条 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许可证,持进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由海关依法实施检验。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进出口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其他区域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进行调查和取证;(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进出口等数据信息。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至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抄送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查处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查处或者直接进行查处。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负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或者进出口许可证的;(三)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在办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进出口等行政许可以及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第三十条 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用)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第三十八条 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以及生产过程中附带产生消耗臭氧层物质数量较大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导致监测数据不真实、不准确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单位无进出口许可证或者超出进出口许可证的规定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的,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撤销其进出口配额、进出口审批单、进出口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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